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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村级民主监督乏力的主要原因

2017-04-15 刘卫常 领导文萃


一、监督对象的反监督力强大    

(一)村官权力过大,难以监督。别拿村官不当干部,他们掌握的权力可不小。

第一,村官是乡镇的“同盟军”。在实际的乡村治理中,乡镇政权常与村支两委结成同盟,形成利益共同体。一方面,乡镇政权为了乡镇工作在农村的顺利开展,需要培植“听话的人”;另一方面,村干部会主动向乡镇领导寻求支持和帮助,乡镇领导为了便于管理以及获取相应利益,自然要关照他们,给他们资金、项目、荣誉等等,村干部也主要是对上负责而疏于乡村治理。

第二,村官是权力的集中体。村官们可能既是决策者,又拥有执行权,还事实上把监督权揽在怀中。尤其是不少地方实行“一肩挑”,村支书集党、政、企大权于一身,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在现实中演变为村支书对农村公共权力的控制。

第三,村官是利益的支配者。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一些农村的土地、矿产等资源一夜之间身价倍增,村官权力的“含金量”急剧膨胀。同时,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国家强农惠农资金和征地拆迁款的分配,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的认定,扶贫物资的发放等等,大事小事都由村官来定夺。权力如此集中,诱惑如此之大,加之一些村官本身道德品质差,党性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因而挖空心思为己谋利。  

(二)村官利益膨胀,逃避和抵制监督。村民的监督势必会削弱村官的权力,导致资源的重新分配,受损失的就是村官的利益了。因此,村官们必定会故意逃避甚至强烈抵制监督。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前提,但村干部为了逃避监督,村务公开不主动、不及时,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方式不规范,村务公开成了让人看不懂、摸不透的村“雾”公开。有的村干部根本就不把“家底”亮给村民看,甚至想方设法阻止村民了解财务收支,这样,集体资金便可由村干部任意挥霍侵占。

二、监督主体的监督力弱小

(一)村民的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

首先,村民不愿监督。当前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从村官的选举到村官权力的监督,都受家族关系、熟人关系的影响,村民碍于人情面子,怕得罪人,不愿监督;农村也是一个“小农社会”,村民的小农意识导致其监督意识不强,他们常常在私底下议论对村干部的不满,但却不愿费时费钱费力去监督。加之利益的驱使、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村民认为,村干部只要为村里拿回资金项目,从中贪点拿点也未尝不可。村民的监督意愿严重不足,使得村官在贪腐上有机可乘。

其次,村民不能监督。村民的文化水平、民主素质不高,监督渠道不足也不畅通,使得村民不能监督。特别是随着大量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农村留下的基本是“386170”部队,这些妇女、儿童、老人既无能力也无精力监督村干部,导致了监督真空的出现。

再次,村民不敢监督。监督有风险。“原子化”的村民缺乏自组织能力,仅靠个体的力量无法与村里的贪官、恶官抗衡,甚至还可能会遭到村干部的打击报复,村民敢怒不敢言,因而村干部在滥用权力上更是有恃无恐。

(二)村民会议的监督流于形式。村民会议是村里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但是,由于大多数村民常年在外务工经商,人员的组织非常困难,每年难得开一次。而会议的召集权还掌握在被监督者手中,村委会负责召集村民会议,对它而言,掌握着决策权的村民会议不仅使自己的权力被削弱,而且还要监督自己,所以会故意延迟或者拒绝召集,有的甚至要拖到换届选举前,三年一次,  “黄花菜都凉了”,这一机构的监督也就流于形式了。

(三)村务监督组织形同虚设。目前,农村的监督组织主要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监会本是独立于村两委以外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也是监督村庄权力的主力军。但是,现实中村监会的监督并不得力。

一方面,村监会成员由于自身的素质能力不高,在其位不一定能谋其政,履职能力不强,监督效率不高;甚至化监督权为个人资源,进行权力寻租,在任期内“染病”。

另一方面,村监会与村支两委“同体化”,虽然在村监会成员的候选资格方面设置了回避制度,但只限制到村委会,并没有限制到村党组织,所以村监会主任及其成员由村党组织成员担任的不少,这就使得监督出现了“同体化”;而在村监会成员的选举中,村支两委直接或间接介入,排除异己用自己的人,或者在选举后威逼利诱,拉帮结派,把他们变成自己的人,村监会与其监督对象沆瀣一气、  “穿同一条裤子”的现象不少。“村三委”变为一体,不就成了“自己监督自己”了?  

三、监督制度有缺陷

(一)制度相冲突。监督制度的设计存在悖论。比如说,村委会之所以高度集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授权使然,该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但是,它又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就是说,村委会权力受村民会议的制约与监督,但由村委会来召集村民会议,就成了被监督者可以制约监督者了。另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这使得村委会又拥有了决策权和监督权。制度安排有冲突,增加了监督难度。

(二)制度有真空。现行的村级民主监督制度仍然比较单薄,一些制度存在空缺,尤其是对村监会成员的惩戒制度、激励制度、监督制度的设计缺失。比方说,村监会成员“政治上没奔头,经济上没盼头”,几百块钱一月的工资难以养家糊口,监督动力严重不足。制度缺失,影响了监督效果。

(三)制度难落实。由于没有细化、可操作性不强,一些制度建立后并没有运转起来,成了墙上的一纸空文。比如说,《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审计主体这么多,谁来牵头组织呢?这可是个烫手山芋。因而,很少对村官进行任前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监督缺位,难以对村官产生震慑作用。另外,监督主体也没有按照法律和制度的要求来主张权利。由村监会主持的民主评议制度本是一个很有杀伤力的监督武器,但一些村民认为,民主评议无非就是“画个圈,打个钩,坐在一起聊聊天”,没必要较真去得罪人。民主评议走形式,大家“一团和气”,造成了更多的问题村官。制度落实难,使得监督成了空架子。

四、监督环境欠佳

村级民主监督是属于乡村治理的部分,而乡村治理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因此,民主监督的运行受整个政治环境、文化环境的影响。目前,我们正处于人治向法治的过渡期,传统的人治文化氛围还比较浓厚,党风、政风、民风没有根本好转,政治体制改革仍需深化,在这样的环境下,村级民主监督依然举步维艰。监督党委政府都不容易,更何况要在缺乏民主土壤的农村推进民主监督。村民的民主意识、民主素质制约着民主监督的成长;总体的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又使其缺乏民主的养分,因而更是难以茁壮成长;而在不少农村,地方资本、黑恶势力、宗族势力还在阻碍、干扰甚至威胁民主监督,监督环境亟待改善。

(摘自《组工文萃》2016年第四期)

稿件来源:《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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