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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廉能政治是更高目标
一个腐败无能的政权难以逃脱衰败灭亡的命运,这已为古今中外无数的历史事实所证明,也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们现在常说的廉洁政治是与腐败政治相对而言的一种理想政治状态。
廉洁政治应该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廉洁的执政党和参政党:执政党和参政党担任政府职位的党员普遍清廉,党的组织机构及其党务管理清廉;
第二,廉洁政府:政府官员普遍清廉,没有大面积腐败;政府是一个廉价政府或低行政成本政府;
第三,法为良法:杜绝部门利益法制化和地方保护主义,杜绝立法腐败和行政决策腐败;
第四,任人唯贤,消除裙带风和用人腐败;
第五,实现司法正义,杜绝司法腐败;
第六,消除了公对公、下级对上级的所谓“公贿”和以单位名义从事的腐败犯罪;
第七,消除了各种亚腐败或准腐败现象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实现风清气正。
廉能政治比廉洁政治的要求更高,除了要求具备廉洁政治的上述七条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四条标准:
一是政治家和职业文官具备必要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二是能够实现科学决策和符合专业政府的要求;
三是符合效益政府和低成本政府的要求;
四是政治家和职业文官普遍廉而有为,勤勉敬业,政治家政绩突出,文官业绩显著。
反腐倡廉和廉政建设的目标不应停留在廉洁政治的目标上,而是应当进一步实现廉能政治,即建设一个廉而有为、廉而有能的政权,这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摘自《公务员文萃》2018年第一期)
稿件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