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史|封建时代,官威何来
朱元璋立法宗旨:
“官体制”比神明更崇高
中国周代以后官制的变化漫长而复杂,所以完整梳理“官威”的历史需要专门的学术工作。但如果着眼于对今天影响最大的方面——“官本位体制”与“中国走出历史三峡”究竟是什么关系?则本文可以做一个尽量简明通俗的回答。
我们对“官威”的理解不妨从朱元璋的一套法令谈起,选择这里入手是因为到朱元璋时代,中国传统政体已高度成熟,其一系列特征充分确定。
来看这个经典的法案:
《明史·礼志三》记载,朱元璋在刚坐稳皇位的洪武二年(1369年)颁布法令,命令全国各地数以千计的城隍庙(民间信仰认为城隍神掌管地方各类具体事务),一律要遵照皇权国家行政系统中的京、府、州、县四级分等,对这些城隍神分别封授王、公、侯、伯,即由正一品至正四品的官爵——即是说,地方神祇的庞大谱系、千百位神明的品级地位,都必须完全依照国家官制系统这个“模本”而设置。
更惊人的是:如此建构仍不足以将“官体制”尊奉到足够崇高的程度,于是第二年朱元璋再次立法,要求各府、州、县城都必须建立城隍庙,并详细规范:从每处神庙的建筑规模、建筑群平面布局,一直到神庙里桌椅几案等诸多家具的规格式样,所有这一切都必须完全依照同级官府衙署的等级标准而逐一配置造办。(见乾隆官修《续文献通考》卷七九)
从制度学角度看,社会文化诸多分支(比如宗教形态和国民信仰等等),它们必须一丝不苟地遵守和复制“官体系”之中一切或巨或细的规范,甚至动用立法对这套尊崇和复制工程予以最强力保证,这非常值得留意,因为从古到今世界任何其他地方,恐怕再难看到如此严格彻底把“官体系”作为庞大社会形态之“母本”的制度建构方式了!
官体制:整个社会形态的“母本”
上述举措看似距今天十分遥远,其实完全不然。
举个小例子:周作人曾做了个深具慧眼的比较,他说许多中国人习以为常的事,放到西方文化中就显得怪诞可笑。比如用官衔称呼他人以示莫大尊崇,这是我们的常规,所以杜甫所受“工部员外郎”虽是有名无实的虚职,但后人为表示敬仰,必定要称杜甫为“杜工部”;又如南朝大诗人何逊曾兼“尚书水部郎”,于是后世始终尊称他为“何水部”。反观西方,文学艺术和思想建树的成就本身就是永世和莫大的荣誉,所以他们从来没有过“歌德丞相”“培根水部”之类滑稽名号。
若了解了我们以“官体制”为整个社会形态母本的传统,就不难知道:中西尊称方式的区别不过是宏大制度建构和社会整合工程之中的一个具体微粒而已。“官价”(以“官”作为市场运作的核心,由此使权力集团垄断最大经济利益)、“官法”(法律从属于官权)、“官司”(以官权作为司法裁决的准则,“司”是动词,意为管制,它与“官”联袂之后合成称呼法律案件的名词)、“官河”(作为南北经济命脉的运河)等等事例,都不过是这巨大整合工程的众多局部。
当然还有无数更具体细小、但意义并不轻微的例子,比如中国民间不分南北,都习惯把街上的公厕称为“官茅房”,描述社会风情的圣手汪曾祺先生在《故里杂记·李三》中记载他家乡江苏高邮即是这个叫法,旧时北京等地也如此称呼。究诘起来这背后的制度内涵颇有深意:任何社会公共建设,不论如何粗陋简易,都只是在“官”的恩准或荫庇之下,才有立身与冠名的依据。
所以现在大家经常形容官权的万能和无所不在(totalitarianism)是“上管天,下管地,顺便中间管空气”;而即使旧日技术手段和行政成本不允许衙门的手伸得如此之长,但这并不意味权力有自我收敛的本质。清代县衙对县官权力的定位是全方位管理“天理、国法、人情”,《清史稿·职官志》中规定县官职责是对法律、经济、教化、治安、科举教育、社会福利、社会伦理等“靡所不综”的管辖,这都说明官权势能努力要达到无所不包和无远不届的程度。
“官”为何成了制度文化的“本体”
为什么要竭力使“官体制”成为比神明更崇高更关键的社会“本体”呢?
原来,虽然“秦制”早就明确“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专权目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韩非子》等对于此目标有详细描绘),但要在诸多社会阶层保留各自利益诉求能力的基础上实现最高统治者的充分专权,这是非常困难的事。于是自秦汉直到唐五代,地方割据势力、贵族集团等利益方经常对最高统治者的权威予以相当程度制衡或挑战。
但宋以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结果是皇帝越来越充分实现了对政治、经济、社会伦理等几乎一切制度要素的有效控制。而集权终于得以成功的关键在于:建立起了一套能够统一运作的“官体制”。在这个金字塔中,皇帝是最高最核心的“官”(宋以后“官家”成为对皇帝的常用称谓),其下各级权力运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一切国民的法定权限等等都尽量纳入“官体制”的有效控制,决不允许以前常见的那种各自为政、各逐其利。宋人形容这套制度法则是:
(皇帝掌控一切)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兵皆天子之兵,财皆天子之财,官皆天子之官,民皆天子之民。纲纪总摄,法令明备,郡县不得以一事自专。
明代无数次重申这个方向,比如李嗣京《册府元龟序》:
大而日月星辰,小而风雨露雷,无一非天之所统,邵子曰:地以上皆天,天道也,君之道也。天以下皆地,地道也,臣之道也。君臣立极,相并纳于道中。
这意思就是:只有将普天万事万物都整合到“君臣相并”体制之中,才能建立宇宙基本秩序、使社会在“道”的轨迹中运行。
“官”的无比威势和富贵说明了什么
“官体制”被赋予笼盖天地的巨大功用,接下来问题是:它需要具备哪些特质才能实现上述目的?我们说其主要几项是:
第一,对于最高权力者来说,巨大的“官体制”必须越来越驯服好用,即乾隆皇帝概括的“乾纲独断,乃本朝家法。自皇祖、皇考以来,一切用人、听言大权,从无旁假”——使国家政治的一切关键都成为权力者恩威自如的私事(禁绝权力私有化的任何障碍),明清以后这个趋势很明显。
第二,对于小民百姓来说,“官体制”要越来越具有泰山压顶般的威势,唯其如此才能保证“官权”没有任何阻滞地统治庞大社会组织、榨取尽量无限的经济利益等制度能量。所以前人虽早就说“良民惧官府,听之肝胆碎”(唐彦谦:《宿田家》),但那时如此悲痛彻骨的形容毕竟不是太多;宋以后,惨目之极的情况随处可见,就连良知未泯的官员们都哀叹,对于哑羊一般的小民来说,“官威”之可怕到了堪比虎狼和魔鬼的程度。
再如宋以后民谚常说“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局面当然是长久使“官体制”具有神明般威势的必然结果。
何况从来都要以国家立法和最优资源来打造“官等级”的身份制度,以保证官对民的全面威压。比如元明清法律的一成不变:官员与百姓因婚姻、钱债、田地等事发生诉讼,准许官员家人代理而不得以法律文书传唤官员到庭,违者主审官要被处以笞四十的刑罚。再如明代法典(《明律·职官有犯》)规定:官员涉嫌犯罪,除经皇帝批准或审核则不受衙门审理和惩处。又比如历代官员及其家庭,都拥有免除赋役、享用高等衣食住行和礼乐、毙伤佃户奴婢免责减责等无数法定特权。
第三更是人所共见。驯服地尊奉“官体制”及其权力顶端作为宇宙核心,这成了因为铁打的制度承诺而无与伦比的暴利买卖:“官体制”只有保证其每个成员的巨大利益回报,才能使权力体制大厦的无数节点都具备强劲充沛的内在动力。所以使官等级最普遍地占有百姓望尘莫及的财富,成为极显著的经济和社会现象。几百年来一直流行的“火到猪头烂,钱到公事办”;“有钱使得鬼推磨”(《拍案惊奇》卷十)等无数民谚,形容的都是公开半公开允许和鼓励贪污豪夺的“官体制铁律”。更不用说垄断一切高端经济及其巨大利益,乃是“权力经济体制”两千年从未中断的传统。
由此就有一个刺目的文化现象:人们在以皇家形容富贵极致的同时,又以官吏之富有做同样的比喻。
后来《红楼梦》所谓“东海缺少白玉床,龙王来请金陵王”,更是说官员积聚的家财要比龙宫仙府的财宝丰盈豪奢许多倍。而且不仅高官大多富可敌国,中下层官吏也是如此,“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大官不要钱,不如早归田;小官不索钱,儿女无姻缘”等等明清民谚民谣,描述的都是这类铁打的现实。
结语
总之,作为制度根基的“官体制”,它是中国政治史、法律史、经济史、文化史、制度伦理等等长期演进而成、异常完整缜密的结构性大厦,解析其来龙去脉和千门万户需要非常深入细致的学术工作。但另一方面,因为它最直接决定着每个国民的制度生存状态,所以又可以通过无数最浅白直观的事例说明它与世界文明进程的关系。
举一则这样的例子:明末思想家、刑部侍郎吕坤以《官府来》为题记述的典型场面。此诗描写某官员出行时的赫赫威仪、官员对成群走卒的恣意驱使、尤其是百姓们如何像蝼蚁一般聚集道边、瞻观官员威仪的情景。吕坤由此深深感慨官的冲天势焰与百姓卑微地位这两者间的互为因果:
喧天鼓吹冲天土,儿女欢呼看官府。里妇携儿傍里门,共言此是天上人!一乘肩舆拥百卒,奔走饥疲哪敢论?就中坐者真秀异,珠履金冠锦绣身。道旁迎送簇如蚁,俄然雷应齐声起。华盖翩翩几片云,舆后追随连数里。须臾声远车尘歇,儿归女散柴门夕。甑中无米室无烟,独抱饥儿啼明月。
使“官”依仗制度之势而成为满身珠玉、威严如神明的“天上人”,同时把百姓摧抑成为贫寒蒙昧、没有任何政治权利诉求而只能面对柴门悲哭的“蚁民”,这是封建社会的最大恶行。
(摘自《组工文萃》2015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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