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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婚姻律师的独特之处:调解对婚姻律师的重要性

杜芹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2024-07-01

【特别说明】

此文刊载于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所著《婚姻律师,这么做才专业》一书,更多精彩内容可阅读书籍或持续关注本公众号。


身为婚姻律师,调解能力至关重要,调解能力也是衡量我们专业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尺。

从大数据上可以看出,在我们团队过往承办的数百宗婚姻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达到60%。

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自上而下大力推行的家事审判改革来看,诉外调解、诉前调解、诉中调解等方式的推广,已经成为无可逆转的趋势。深圳加强针对婚姻家事的人民调解室建设,全面启动家事的诉外调解,在家事诉讼立案后进行诉前调解,开庭前先做庭前调解,开庭后主动给双方调解期限等等,以上所有这些,都离不开调解。如果一个婚姻律师没有这种“调解意识”,将难以胜任工作。

不评价全民调解的制度本身,我们只想说作为婚姻律师,就绕不开调解。而调解工作非常繁琐、劳心劳力,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那是否有一些更简化或者更有章法的调解工作方法呢?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能不能调,律师应当有判断。

明知调解不成的,仅履行程序;能够调解成功的,就努力促成。毕竟调解结案是当事人、法官、律师的全赢结果。如何判断调解能否成功,有以下两个标准。

标准一:是否有共同的“平台”?

所谓共同的“平台”,是指当事人双方,或者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的理解能力、基本是非观是否处于同一水平。为什么有些调解,老大妈做的比律师好,就是因为她们和调解对象完全处在一个“频道”。而律师的思维模式、分析方法、价值观念与很多普通人差别较大。说不到一起,就是典型的没有共同“平台”的表现。

另外,婚姻律师应该会识别故意歪曲诡辩的“普通人”。他们其实不普通,只是需要律师高超的智慧和技巧,拉他回到共同的“平台”。

标准二:是否有共同的利益?

所谓共同的利益,指双方都很珍视、不可或缺的、共同的筹码。无论是哪个阶层的当事人,一般都会有两个利益:一是经济利益,就是双方都追求财产分割的平衡点;二是情感利益,就是双方都追求孩子受伤小或彼此不烦恼。

如果这两个基点都消失了,调解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其次,运用各种知识技巧进行谈判调解。

婚姻律师通常要具备心理、伦理、哲学、理财、金融、投资、证券等综合性的知识结构,也应当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办案经验,还要有良好的性格、修养等组成的人格魅力,才可能驾驭起真正运筹帷幄的调解。

最后,需记住律师的底线。

所有的恐吓、要挟、把柄,甚至违法、非法、非正常手段,勿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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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芹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全国家族财富讲师团团长、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深圳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高端婚姻家事律师,专研家事法和财富管理十余载。擅长处理重大、特大、疑难、涉外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诉讼方案筹划与实施独具匠心;同时擅长对家族(企业)财富管理与传承架构的系统设计和落地实操,是多家家族办公室、私人银行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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