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原创 | 深圳购房再出新规!未署名配偶可以这么做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2024-08-25

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执笔:杜芹、朱楚欣

时间:2021年1月22日


一、购房新政引热议

2021年1月19日,深圳市住建局针对购房限购又出新规(详见后附新规全文),其中“居民家庭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成员名下”引发热议。

二、未署名配偶的隐患 

原本,婚内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购房资格原因却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导致实际产权所有权人与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这会造成该房产利益处置上的重大安全隐患。因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该登记产权人会被当然地认为是产权唯一所有人,其有权独立办理该房产的交易过户、抵押等操作。若其操作是为私利未告知配偶或虽然告知但未经同意一意孤行,无疑会对配偶,这个也是实际产权人却未登记署名的一方,造成重大利益损失。

虽然,未署名方可以通过事后救济,如主张合同无效、撤销买卖抵押、要求损害赔偿等,进行维权,但这些做法显然与夫妻关系、子女关系、家庭矛盾处理等纠缠在一起,操作起来难度系数非常大。有没有什么方式,可以事前预防和避免,未署名配偶的这种被动局面发生呢?

三、全款购房,用神器“居住权”

有一款神器,可以用来破局,它就是——《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由此,居住权,已经不是常规意义理解的“居住的权利”,它具有更强大的法律保障性。它已经被上升为是一项“物权”,一项必须被公示、可以被所有人获知、对所有人负有“禁止侵害义务”的物权。

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房产设立了居住权登记,该居住权就会显示在不动产权登记信息单中。因此,任何想就该房产进行交易、抵押等操作的相对方都会看到。谁会购买一个设定了居住权,即,虽享有产权却无法入住的房产呢?居住使用权是房产最重要的价值之一,被他人设有居住权的房产价值,显然会大大折扣。谁又会愿意按照原房产价值办理抵押呢?由此,事实上就保证了产权登记方如果想进行买卖、抵押等操作,就必须取消居住权,也就是必须征得居住权人,这个未署名产权方的同意。由此,就解决了前述配偶维权难题。

当然,这种操作,在一次性付清房款购房时,可以直接操作设立。但对于贷款买房的情况,贷款银行肯定不会同意设定居住权的,那怎么办呢?

四、贷款购房,认清银行同盟军

此时,请相信银行,它为了保障产权登记方的还款能力,一定会拉上配偶这个未署名产权人,让其一起参与到贷款抵押合同中来,或者作为共同贷款人,或者作为还款保证人。将来,针对这个设有抵押的房产,无论是要进行产权变更,还是想再抵押操作,都需要对原贷款抵押合同进行处理。而此时,绕不开未登记产权但参与抵押贷款配偶的配合。未署名配偶的利益,由此间接受到了保护。

尤其在购房新政下,银行自会更加千方百计、充分重视购房人的婚姻状况和配偶参与度。由此,银行事实上就成为非产权登记配偶的强大同盟军了,所以,贷款购房情况下,未署名方应该密切联系银行哦。

五、夫妻房产约定提示多

实践中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基于某种特殊原因,夫妻之间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将一方名下房产(可能是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也可能是夫妻共有的房产)约定为对方所有,或者双方按确定的某个比例按份共有。此新政出台,这部分人中也可能因购房资格问题,而无法办理产权过户。那又该怎么办呢?

当然,设定居住权,也是一种可以限制对方进行过户、抵押等操作的方式,但并不能解决实质的产权权属问题。此时,建议夫妻再做一件事,将达成的《夫妻财产约定》拿去做公证。一方面,公证的赠与不能被撤销,另一方面也确保夫妻财产约定的自愿有效。当然,关于权属、过户等条款需要重新编排设计,也不可大意。

祝不慌不忙安居乐业

家事无小事,学习法律知识,应对财产管理新政策新局面,智慧做好事前防范,创新处理好家务事,才能家和万事兴。杜芹家族律师团队,伴您房产新政下,不慌不忙安居乐业。附:深圳购房新政    


小爱精选

郑爽 | 今天,为什么要离“代孕”远一点?专业律师带你吃瓜

原创|从今天起,可以主张“家务劳动补偿”了

原创|监护人私自处分了我的房产,能否诉请其赔偿

原创|住房公积金及“社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创|想要房产世代流传,立遗嘱能实现吗?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深圳地区第一支只办理家事业务的律师团队。专注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研究逾10年,承办家事案件和项目超过1000宗,多宗案例为业界首例、获评典型示范案例、经典维权案例。团队创始人和首席律师杜芹,是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深广电《第一现场》常驻点评嘉宾。团队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超强斡旋谈判能力,深谙家企财错综关系,洞见争端根源,前瞻家族隐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婚姻、继承等跨境家族法律服务。


(注明:本文章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任何个案,敬请联系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文章为本团队原创,欢迎转载、分享。转载如需授权,请联系小编【微信号:well_apple】。转载时,请在文章开头以显眼方式注明作者及出处,谢谢配合。)

点击“阅读全文”,查看详情

喜欢本篇内容请给我们点个在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