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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航运评论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表示,河北省是港口大省,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均在我国大港之列。去年,全省港口货物吞吐量完成12.34亿吨,位居全国第四位,港口成为河北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港口也是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的“大户”,其污染防治还存在专项法律法规有空缺、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晰、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等问题。为加快建设绿色港口,确保港口生态安全和环境质量,开展港口污染防治立法十分必要。
如何形成港口污染防治合力?《条例》中明确港口属地政府污染防治责任,规定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等,统筹解决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生态环境、港口行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为确保港口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地落实,《条例》对港口经营人主体责任也进行了明确。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设施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
“本届以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等10余部法规,加上此次《条例》的出台,已逐渐形成了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海等重要生态元素的生态环保法规体系,这为河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刘汉春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