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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您的捐赠,有这些税收政策在做后盾

德新税悟 2021-12-09

注:本文原作于1月26日,1月27日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内容补充。

注:本文素材来源,来自于中国政府网发布的一篇报道文章:《疫情就是命令 防控就是责任——各地各部门协调联动全力投入防疫救治》,


该篇报道称:

下面,结合疫情防治中各界的公益捐赠行为,就其中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大家列举如下:



- 医疗服务 -

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具体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蓝色字体为政策原文,下同)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 公益捐赠 -

优惠政策: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限额扣除(备注:增值税是否免税和企业所得税能否全额扣除,需要有专门文件规定才可以,目前尚没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具体规定:

增值税部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无偿捐赠货物行为,是需要视同销售处理的。但是,在面对有重大影响的灾难灾害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出台专门文件,规定对于该项支援灾区的捐赠货物行为免征增值税。

相关政策很多,这里仅举一例。比如:《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 自2014年8月3日起,对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自2014年8月3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
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
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在这里我们也期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能就社会各界支援抗击疫情的公益捐赠行为出台专项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部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个人所得税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七、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 公益运输 -

优惠政策: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德新税悟搜集整理的有关优惠政策,可能有所遗漏,欢迎文章下方留言

关于纳税申报期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9〕449号)的通知,2020年第一季度的申报期限原定为2月17日。

但是,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

因此,可以预计的是,2020年2月申报期应该会按照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的规定而进行相应顺延。具体日期我们需要等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进行明确。

在延长纳税申报期之外,多地税务机关就抗击疫情期间便捷办税发出了温馨提醒,引导纳税人积极通过网络和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办理涉税事宜。

  1. 北京税务:关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温馨提示

  2. 新疆税务: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办税提醒

  3. 山东税务: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提示

  4. 辽宁税务:关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温馨提示

  5. 四川税务:关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相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6. 陕西税务:陕西税务明确网上办税(费)渠道   减少窗口业务接触 防范新型冠状病毒

  7. 江西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温馨提示

  8. 广西税务:新春快乐!您的健康平安是我牵挂的事——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提醒

  9. 西藏税务:关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的温馨提示

  10. 甘肃税务: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多用网络办税(费),严防疫情”的纳税服务提示

  11. 宁夏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关于明确“网上办税(费)渠道,减少窗口业务接触,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服务提示

  12. 上海税务:【重要】今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网上办税缴费提示看这里↓


    德新税悟将继续搜集整理各地税务机关的办税提示。

除了网上办税之外,发票申领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并且邮寄到家的。看这里:安徽税务:天气严寒,不愿出门领票的日子里,邮寄领票来解决

除了以上税收政策以外,海关部门还下发了《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链接: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规定:

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根据《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

  

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除此之外,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经费,确保不因经费问题延误患者救治和影响疫情防控。截至2020年1月26日0时,全国各级财政已下达疫情防控补助资金112.1亿元,用于医疗救治、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防控物资采购等。中央财政和各地财政将继续加大保障力度,确保疫情防控经费需要。


1、按照国务院部署 财政部紧急下拨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10亿元

2、各级财政已投入112.1亿元用于疫情防控


为了免除抗击疫情相关人员的后顾之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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