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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与公益性捐赠有关的税收政策

德新税悟 2021-12-09

 

特殊时期,需要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渡难关。


疫情面前,感谢那些为了社会更加美好而积极捐献的企业和个人。


今天梳理出与公益性捐赠有关的税收政策,献给那些奉献爱心的朋友们!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2. 【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3. 【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改版)

  4. 【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5. 【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 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7. 【政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8. 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9. 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1. 财税〔2015〕1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12. 财税〔2016〕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3. 财税〔2018〕1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15. 【政策速递】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16. 【政策速递】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17.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一、什么是公益事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国家是否鼓励公益捐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三、谁能捐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四、可以向谁捐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五、捐赠方有什么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六、从境外捐赠怎么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按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的规定: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

  第九条 进口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和管理。



按照《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的规定:

    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根据《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

    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七、对接受捐赠方有何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规定:

七、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八、捐赠方捐赠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的规定:

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七、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追补扣除。  

  八、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以上是一般规定,对于企业和个人的特定事项的捐赠支出,也有专门的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可以参考下文中德新税悟帮您搜集到的分税种的政策条款。
比如:

按照《财政部税务  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的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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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捐赠方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要求?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的规定: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十、捐赠金额如何确定?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规定:

      八、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的规定: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的规定: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十一、公益性捐赠还能减免哪些税费?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1号)的规定: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铁路旅客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此期间已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

     二、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委托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退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征收。

    三、对在“非典”防治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凭政府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2003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的规定: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1.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 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新购特种车辆是指2008年5月12日以后(含5月12日)购买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且车辆的所有者是受灾地区单位或个人。
    本通知中的捐赠行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的相关规定。


按照《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的规定: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很特殊的一个规定:

按照【政策速递】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的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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