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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多少灵活用工平台,干着虚开发票的违法事

德新税悟
2024-08-28


案例一:【税案】通过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被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显示,惠东县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代发"推广佣金",存在发票违法行为,被税务局稽查并罚款。违法事实显示,你公司取得江苏翰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开具的17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032002000113,发票号码为04000336至04000352,发票金额共计1603773.54元,税额共计96226.46元,价税合计1700000.00元);于2021年5月19日开具7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032002000113,发票号码为04000362至04000367、04000353,发票金额660377.34元,税额共计39622.66元,价税合计700000.00元)。你公司2019年6月30日与吕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签订悦城华庭”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合同推广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约定其服务费用为销售额1.3%。2021年3月“悦城华庭”项目结算销售额约为186000000.00元(部分已签订合同但未办理付款手续),应支付服务费用2418000.00元。 因无法在预售款监管账户中支出上述推广费用,你公司实际经营者汪某某在通过江苏翰英科技有限公司的陈某某了解该公司的“才信通”自由职业者用工平台后,由你公司实际经营者汪某某与陈某某接洽,促成你公司与吕某某、林某某及陈某某通过“才信通”平台完成交易。 2021年4月14日,你公司与江苏翰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共享经济服务协议》,2021年4月19日,江苏翰英科技有限公司与吕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签订服务协议。你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和5月6日分别向江苏翰英科技有限公司转账1200000.00元,共计2400000.00元。江苏翰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至19日向你公司开具24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共计1603800.00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辅导服务后,你公司认识到这种业务方式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合,就主动联系江苏翰英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发票进行红字冲销处理,上述24份电子专票已于5月28日至31日红冲,上述支付的款项2400000.00元已于2021年6月1日至4日退回你公司。你公司未对上述发票进行账务处理,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你公司与江苏翰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共享经济服务协议》第三条第8点约定,如你公司和自由职业者或其用户/客户之间另有服务或其他约定安排的,江苏翰英科技有限公司不就其未参与的安排承担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自由职业者支付服务费、代征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汪某某在《询问(调查)笔录》中承认,根据《共享经济服务协议》第三条第8点的内容,吕某某、林某某、陈某某3人于2019年至2020年为你公司提供推广服务,江苏翰英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参与进这项安排之中,不应由江苏翰英科技有限公司开具这部分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吕某某、林某某、陈某某3人于2019年至2020年为你公司提供推广服务,江苏翰英科技有限公司未参与这项安排之中,你公司让江苏翰英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让江苏翰英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400000.00元违法程度属于严重鉴于你公司认识到这种业务方式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合,就主动联系翰英公司对上述发票进行红字冲销处理,且未进行账务处理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主动消除负面影响,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0元的罚款。



案例二:


涉案金额20亿元,遍及全国24省市!万州警方破获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有政策红利,就有不法分子侥幸试法,但偷税一时爽,被查悔断肠!近日,在历时8个月,先后奔赴全国24个省市调查取证后,万州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公安部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专项行动中,破获一起涉案资金超20亿、涉案企业926家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摧毁犯罪团伙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严厉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全力维护了社会稳定,避免国家税收损失近亿元,已追缴入库400余万元。有政策红利,就有不法分子侥幸试法,但偷税一时爽,被查悔断肠!近日,在历时8个月,先后奔赴全国24个省市调查取证后,万州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公安部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专项行动中,破获一起涉案资金超20亿、涉案企业926家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摧毁犯罪团伙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严厉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全力维护了社会稳定,避免国家税收损失近亿元,已追缴入库400余万元。在此过程中,为掩盖犯罪事实,该团伙利用空壳公司的名义与受票企业签订虚假的《互联网+业务承揽协议》、《个人用工协议》,再通过自主研发的互联网用工平台,利用空壳公司名义发布和接受虚假用工任务,对虚假的灵活用工关系在线上进行包装,用灵活用工人员账户走账完成资金回流,最终完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2年多时间内,该犯罪团伙共计向全国926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0多份,涉案金额超20亿,非法牟取暴利近4000万元,对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



案例三:


湖北日报讯(记者张爱虎)9月3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上,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覃木荣公开曝光5起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3.黄石某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2021年4月,黄石市税警联合专案组分赴浙江、江苏等地,对某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开展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另有2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经查,该团伙通过搭建灵活用工平台,借用、购买大量自然人身份证信息,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虚构平台用工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93份,虚开金额2.20亿元,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00余万元。


案例四:借灵活用工为名

虚开增值税普票2000余万元


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一则起诉书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余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先后注册设立上海*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乙公司)等三家公司,并招聘被告人王某乙为员工,以提供薪酬优化、合理避税、代发工资为名,通过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介绍,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过账后扣除开票费用再返还资金的方式,向**家具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0余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案例五:

近日,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经营吴卓公司期间,伙同公司财务高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灵活用工”为名,通过支付9%的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吴卓公司虚开河南XX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54,684.02元,税款人民币308,755.83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22年11月23日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涉案税款已补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吴卓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附:灵活用工平台七大风险点(转自税筹圈)


解析灵活用工平台七大风险点


灵活用工作为一种全新的就业模式和商业业态备受市场关注,不仅灵活从业者不断涌入市场,数量快速超过2亿人,而且从事灵活用工相关服务的平台企业也不断出现。


但与此同时,灵活从业者人身权益遭受侵害问题也开始暴露,鳞次栉比的平台企业资质也开始变得良莠不齐,甚至有的平台已经“爆雷”,出现巨大风险,给市场敲醒了警钟。


具体来看,灵活用工行业目前主要存在七大风险,值得市场高度警惕。


一是财税不合规风险


一些使用灵活用工的企业,尤其是财务和会计账本不严谨的企业,为了图省事,在支付给灵活从业者报酬时采用“现金发放”,由此导致出现了财税不合规问题。


当然,用现金发放不是不行,一方面企业好操作,另一方面员工收到满满的一扎现金很满足,但是这种形式却给税务检查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对此,法律人士建议,如果劳务费金额比较小,收款方也多是个人,可以用现金方式支付。但是如果金额比较大或者收款人是单位,则建议用支票的形式支付或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通过银行结算会更加的安全,也更容易实现财务合规。


那么,有时候不得不使用现金结算,应注意什么?对此,要注意,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部分需计入计提社保的基数,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企业必须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为基数计提社保。此外,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部分要按规定入账,计入员工工资总额,要记得以员工个人的工资总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有一个财税不合规风险那就是私户转账。私户转账一是容易滋生信任风险。这是因为,正规的企业一般都会设立对公账户,只有账务不合规和刚创建的小企业才会采用私户转账。如果执意使用私户转账,客户可能就会因为转账形式不规范,而觉得该企业管理混乱、账务制度缺失、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最终影响客户信任,让客户没有安全感而失去合作机会。


此外,私户转账还容易发生资金流水不合一风险。通常企业在交易时,要确保“发票流”“资金流”“业务/货物流”都对得上,要确保发票中的开票方、资金的收款方、业务的提供方一致,发票的受票方、资金的付款方、业务的接受方一致,以此实现“三流合一”。但是,私户转账经常会出现资金流缺失、业务记录不全面和偏差等乱象,这进而会影响企业后续的账本合规性。


二是用工关系风险


灵活用工确实有很多好处,其中之一便是可以不用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等社保,可以帮助企业大大节约成本。但是,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缴纳员工社保和个税责任,本来自己不是灵活用工企业,但偏偏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第三方灵工平台服务公司合作,借着“灵活用工”的噱头,将自己的正式员工转变为临时用工,将正式合同工转变为外聘员工,使员工的权益在无形中遭受侵害。另外,还有一些公司诱导员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从而摆脱自己对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义务,使员工不再归属于公司,而是成为第三方合作方,进而使得“非核心员工合作化”,最终侵害了员工权益。


三是非法市场营销风险


灵活用工平台都是非常专业的,在社保处理、公转私、个税等问题上都可以在合理合规的情况下帮企业解决问题,效率非常高。


但是,有些平台开始膨胀,甚至动了歪脑筋,它们为了发展下线,壮大业务,开始采用推广加盟营销的形式,收取代理商加盟费和保证金,甚至为了抢占市场而采取降低成本垫资运营的方法。但是,灵活用工平台也是资金占用型平台,一旦资金链断裂,很容易产生平台跑路的风险,给加盟商造成极大损失。


四是代征个税风险


灵活用工平台如果取得委托代征资质,便可以代缴自然人税款。但目前,具备委托代征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良莠不齐,乱象也开始出现。比如,纳税人数量比较零星、业务多样,对于这些纳税人如何征税、报税、监管等情况,有许多平台根本不清楚,无法达到有效监管效果,导致纳税人出现自行少征税款、未按期上缴税款、超越代征权限等问题。同时,还有更胆大的平台为了获得更多合作业务,开始伪造委托代征资质,借此吸引客户的合作,加重了行业乱象。


五是客户资金和信息泄露风险


按照正常流程,灵活用工平台与用工企业签订业务外包合作服务协议以后,用工企业就可以根据业务需求在平台上发送任务。自由职业者在灵活用工平台接单并完成订单。之后,企业将资金汇入平台账户,再由灵活用工平台分发给个人,如此一来就完成了整个灵活用工流程。但是,这期间可能会产生平台私自挪用客户资金或者平台账户资金被盗的风险。


此外,还有一些企业打着灵活用工的旗号,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用工需求,他们仅仅是想代发工资对外开票,所以就会盗用入驻平台从业者的个人信息进行避税,而这给灵活从业者个人信息带来了泄露风险。


六是平台与企业串通,

无真实用工引发虚开风险


一些企业和灵工平台为了实现各自利益,还会构成虚开发票风险。举例来看,某用工企业与自由从业者之间的劳务事项已经结束,用工企业已向自由从业者支付了劳务报酬,但由于企业缺乏增值税发票而寻求与灵工平台合作,希望平台提供“无票交易合规业务”。为了赚取服务费,一些平台便同意帮助用工企业伪造用工痕迹,包括发布虚假招聘和用工信息、提供虚假账户应聘用工、接受用工公司支付的劳务费用,之后,再通过私户回流从而形成资金闭环。从本质来说,这就是一个虚构的骗局。对灵工平台来说,由于这些平台往往设立于税收洼地,交易发生后还没准会获得地方政府的财政返还,可谓一举两得,平台的逐利性也暴露无遗。


七是法律性风险


灵活用工的风险还包括法律风险。这是因为,目前公司、灵工平台和自由职业者的关系界定还存在一定争议,有些合作虽然以劳务关系的形式呈现,但实质上构成了劳动关系,一旦发生资金安全、工资纠纷、工伤、人员伤亡等风险,自由劳动者往往认为自己是“兼职”,便忘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殊不知,企业对此负有劳动赔偿等义务。所以劳动者要懂得适当维权,以免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与此同时,对于企业和灵工平台来说,为减少将来意外发生时的拉扯不清,在招聘和与自由职业者签订劳务合同时,也应该清晰写明与自由职业者的权利义务,划清保障范围,以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税筹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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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转自:华税、理税、明税、四川公安,华税,楚天新传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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