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品牌不可耻,可耻的是……
需求部门产品检测中心,提出来要一台数字检测设备,该企业已有N台同类设备,过往使用的都是亚系的A品牌。本来这次提出来新需求,直接标注是A品牌,就什么事都没有了,但检测中心就是不明写,还说:我们没有指定品牌,只要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都可以采用。
收到这个采购需求后,由于是数十万元的设备,按公司审计要求,没有特殊原因是要实行招标定价。小欧就按照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要求去广泛寻源同类设备,过程中,收到多家品牌商反馈:贵司的技术参数其实一看就是照搬A品牌的,不知道你们是否真的要招标?还是找我们来陪标?
作为采购,怎么可以把招标走过场?这企业形象荡然无存啊!
为了澄清需求,形成通用技术标准,小欧好说歹说,希望说服检测中心能与同水平品牌厂家B、C、D进行技术交流,从而完善设备的技术标准,无奈,由于需求描述的技术标准有排他性,导致只有小数亚系品牌基本功能满足,最终能约见的只有B品牌一家。
虽然没找到满足3家以上的招标条件,但起码打破了独家垄断的局面,也进行了两家竞标,价格、技术各占比40%、60%,评委综合评分出来后,B品牌评分排名第一,拟授标。
这个时候,检测中心开始急了,原来精彩才开始上演···
检测中心又提出,应该要就此事召开会议,大家当面讨论,希望统一评分。小欧的上司还挺给力的,回复检测中心:招标纪律是严肃的,评委是要受尊重的,不需要以会议来干预大家,请正常推进。
检测中心又提出新要求:拟中标B品牌设备的配件,必须能应用在现用A品牌的设备上。小欧晕倒了,这么关键的要求,为什么不在招标前提出?而在授标之刻才提出来?
那又能怎么样?自己只是一名小采购,晕醒了后,还得要面对问题。小欧立马联系B品牌厂家和代理,了解可行性。最终结果是:9个系列的配件可通用,剩下3个系列没法通用。小欧要求供应商进行整合,全满足我司要求。经过一周多的努力,收到B品牌厂家的回复是:B品牌厂家与全国代理,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都无法获取A品牌这三个系列配件的报价。
我跟小欧说,无论你接不接受,事件的整个过程中,虽然你很努力,也耗费了专家评委大量时间,但你和评委充其量也只是个被贵司检测中心及A品牌厂家联合起来,安排好剧本的小角色而已。
那么我们要思考的是,需求部门内心明明就是指定品牌,但为什么却死活不肯承认?
因为承认就是担责任,检测中心就是不想担单一来源这个责任,所以就上演上面这一出戏。他们不累吗?当然累啊,那能有什么办法?因为他们想要这样的结果:在需求上不指定品牌,让采购去招标,但由于技术标准上他们说了算,所以无论采购怎么招标,最后都只能采用他们期望的品牌。这样既不违背公司合规要求,又能顺利用回他们所期待的品牌。
消除需求部门对“指定品牌”的过度顾虑
随着企业发展,长时间对各种物料、零件、设备和服务的使用过程中,形成有一定使用习惯或品牌认知,后续对新购同类物料或服务时,期待使用同一品牌,这种情况,其实大家都可以理解,正因为如此,几乎所有企业在制定采购定价策略时,都有“单一来源”这一策略,只要需求部门能把指定品牌的理由说明清楚,这并不是一件什么可耻的事情,而且这个操作列入规章制度,我们就大大方方的表明态度就好了。
相反,不愿意承认指定品牌,实际又人为的制造各种障碍,来影响招标过程的公平性,这反而让人各种遐想……,矮化了需求部门形象不说,花费几个月时间,劳民伤财的,这种操作不可取。
举一反三,实施教育
小欧所吐槽的这个事件,他说不是第一次,之前有发生过,只是在其他部门、其他品类上。那么,我们 “吃一堑” ,还不能 “长一智” 吗?建议把这个事件的背景、过程、核心问题点,改善措施等形成案例教材,用员工自己的案例来教育员工,是最有效果的。还请需求部门及品类技术部门明白:不要把自己的专业用歪了,不要以为这个品类的技术标准由你说了算,就可以任性,公司只要花点小钱,第三方招标平台有更多比你技高一筹的专家,目前听从我们专业意见,我们要感恩公司对我们的信任,而不是滥用。
对标法规,加强学习
我们埋头拉车时,不要忘记抬头看方向。虽说做非生采购是做人多于做事,经常要面对不同人、不同部门、还有不同供应商之间的沟通、博弈。但这不仅仅是你强、我弱、你进、我退之类的人际往来,还是有很多法律法规在约束着我们的,所以非生采购要学习的法律法规一定要比生产采购要多,要广,只有不断丰富自己的品类和法律知识,在遇到问题和争议时,才能更加高效的给出专业意见。
下述是《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个别内容摘录
第十九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有偿征稿至 lwn@brw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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