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院:载明“愿意为借款本息向出借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是仅向出借人承担保证责任吗?

法商之家 2021-07-07

来源 | 法门囚徒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裁判要旨:担保人向出借人出具《担保函》,载明“……本公司愿意对借款本息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该但《担保函》中已明确担保人系向债权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且没有证据证明债权受让人受让债权后向担保人发出通知,故担保人在涉案《担保函》中的意思表示是仅向出借人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陈西韩、黄承攀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申6129号】

争议焦点:绿都公司是否应向陈西韩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2011年8月19日,案外人顾国平向黄承攀转账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0万元。2013年12月24日,黄承攀向顾国平出具借条一份,其上载明“本人于2011年8月19日向顾国平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绿都公司于同日向顾国平出具《担保函》,载明“……本公司愿意对上述借款本息(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向出借人顾国平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6月17日,顾国平与陈西韩签订《个人债权转让协议书》。

本案中,陈西韩以其已受让顾国平对黄承攀的债权为由,主张黄承攀应向其承担还款责任,绿都公司承担相应保证责任。但《担保函》中已明确绿都公司系向债权人顾国平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且没有证据证明陈西韩受让上述债权后曾向绿都公司发出通知,要求绿都公司向自己履行保证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则一、二审法院综合上述情况认定绿都公司在涉案《担保函》中的意思表示是仅向顾国平承担保证责任,在陈西韩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到绿都公司,绿都公司也未就涉案借款保证作出其他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绿都公司不应向陈西韩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往期文章,点击阅读 ↓↓↓

律师提醒!民法典新规则:为朋友做担保时,这两个字一定不能出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12点新变化——附新旧条文对比!(下)


民法典解读:注意了!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六个月,不是两年了!


民法典债权转让重大变化:不仅通知债务人,还须通知保证人!


民法典重大变化:单方解除有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律师提醒:民法典即将实施,今年再不解除合同,可能丧失解除权!


最高法裁判观点:公司对外提供一般担保和关联担保均应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有权决议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决议


最高院裁判观点: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而代表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表现形式的非典型担保合同有效


最高院:担保行为非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最高法裁判观点:公司对外提供一般担保和关联担保均应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有权决议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决议

最高院裁判观点: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而代表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表现形式的非典型担保合同有效


点击下面图片可进入小程序进行咨询

◆ 关注【法商之家】:

法商之家专注企业打造的一站式企业运营服务平台,企业管理的法律服务、规章制度建设、人力资源培训、投融资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并购上市、以及各种资源对接、信息共享等服务。法商之家将力争使您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商”,做一名懂法的商人。欢迎您在企业经营中碰到的任何法律困惑或需求拿到“法商之家”解决,我们会根据用户情况的不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帮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商之家】(微信号:lawbusiness)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