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利好政策!北京出台首个《文化创意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南》
近日,北京市朝阳文创实验区制定出台了北京市首个《文化创意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针对文创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系统梳理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认定条件、认定程序、享受政策优惠及认定成功的后续工作,以使更多的文化科技类企业知晓该政策,享受到这项政策红利。
“指南”瞄准文化科技新兴企业的发展潜力,重点解析了首次被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在文创企业主要产品(服务)中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领域,包括广播影视技术、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新材料、设计服务、文创产业支撑技术和传统文化产业改造技术五大方面。
三大要点,看“指南”如何惠及文化企业
1.充分利用政策优势扶持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的高附加值、高融合性和低资源消耗的产业属性,越来越成为推动地区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有力推手。然而文化企业不同于传统制造业,其资产结构大多以创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为主,缺少抵押物。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要判定一家轻资产企业是否守信用,也需要付出较长的时间和巨大成本。因此,文化企业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文创企业的发展。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文化科技融合的政策,从2016年开始,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被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对文化科技融合类的文创企业发展更具有重要的意义。“指南”明确了认定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与文创企业相关的领域、打分条件、认定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方面。在宏观政策的基础上,“指南”结合北京文化科技融合的产业现状和特点,进一步聚焦文化产业,使得相关企业能够享受高新技术政策的有关优惠。
2.注重区域协同性,辐射京津冀带动区域发展
发展文化产业很好地契合了当下北京发展高精尖产业和疏解非首都功能的发展路径。作为全国的文化中心,北京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成绩和经验很丰富。以位于朝阳区的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去为例,仅成立3年,就吸引了3.76万家文化企业落户,其中上市企业达到了81家,2017年前10个月,规模以上企业实现收入1121亿元。
北京市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核心区和全国的文化中心,其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相关政策的出台、调整,无疑会对京津冀的其他区域乃至全国的文化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紧紧围绕首都的文化中心核心功能与京津冀系统发展的国家战略,借鉴北京市文化产业的先进经验,协同优化区域范围内的产业政策环境,促进区域内资金、人才和技术等产业发展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整合,对推动产业创新有着重要意义。
3.研究政策落地性,适应企业多样性
“指南”通过高新企业的认定,给予文创企业税收、融资等更多优惠条件与便利。在认定条件中,“指南”通过打分条件和非打分条件双向考核机制进行企业资质的认定,从企业创新能力进行综合打分评价。创新能力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个方面,四个方面综合得分70分以上为合格,当然对于企业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收入也有一定的研判。在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基础上,提供文化企业认定的多样化的判断标准,更加符合文化企业差异化、特色化运营的特点,标准清晰,范围明确,从而确保了政策的落地性和可实施性。
政策原文
文化创意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南
一、组织与实施
(一)受理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朝阳园管委会负责受理朝阳区文创企业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资料。
(二)中介机构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打分条件和非打分条件要求。
(一)非打分条件
1、【设立年限】企业申请认定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资料的日期)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2、【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包括:
(1)无论企业何时获取的知识产权,只要在提交申报材料时该知识产权是有效的就可以。
(2)知识产权的获取方式没有独占许可。
(3)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按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和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
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该类知识产权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可重复使用。
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该类知识产权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只能使用一次。
文创企业可考虑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其中软件著作权适用范围最广。
(4)共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是多人的,需要其他产权人提供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放弃使用该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
(5)主要产品的界定。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3、【技术领域】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认定办法》所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与文创企业相关的领域包括:
电子信息——广播影视技术
1、广播电视节目采编播系统技术
与数字电视系统相适应的广播电视节目采集、编辑、制作与播出技术;节目制播网设备与软件的关键支撑技术;面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的加解密和密钥管理的关键支撑技术;电台、电视台自动化网络化技术、云制作技术与大数据分析技术;数字媒体内容存储转发及检索交互技术;系统规划与系统集成、音视频质量测试评估技术等。
2、广播电视业务集成与支撑系统技术
数字电视广播业务集成系统、条件接收系统、用户管理系统等支撑技术;电子节目指南(EPG)及数据业务相关系统的支撑技术;交互数字电视业务集成和用户认证系统的支撑技术;IPTV、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等业务集成播控平台技术;内容聚合技术,云平台技术和大数据应用分析技术;可用于多终端的自适应编码系统的支撑技术;跨域服务运营支持系统的支撑技术等。
3、有线传输与覆盖系统技术
可用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骨干网、城域网的新型光传输设备技术,支持高清、超高清、3D业务的内容分发设备技术;FTTH和EoC等宽带接入设备技术,数字家庭网络设备、智慧城市设备技术,多业务融合终端和智能电视操作系统与智能终端和智能家庭媒体网关技术;用户收视行为调查与分析技术;可用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运营支撑管理系统及大数据分析技术;网络优化、系统集成和测试评估技术等。
4、无线传输与覆盖系统技术
地面数字电视传输系统技术;用于数字声音广播传输系统技术;调频/调幅同步广播系统技术;应急广播系统技术;智能接收天线和多业务融合终端技术;无线传输与覆盖频率规划、系统集成、发射台站自动化管理、电磁防护和测试评估技术;用于广播电视卫星传输系统的编码复用加扰系统技术、调制上变频及高功放系统、天馈线系统技术等;卫星直播内容分发系统和用户管理系统技术;广播电视专业卫星综合接收解码技术及测试评估技术等。
5、广播电视监测监管、安全运行与维护系统技术
中短波广播、调频广播、有线数字电视、地面数字电视、数字声音广播、卫星直播系统等广播电视业务技术、频谱监测设备技术;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互联网音视频等视听新媒体内容监管设备和内容甄别分析软件技术;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技术服务系统及信息安全测评技术;新媒体视听节目的监测、监控、监管技术等。
6、数字电影系统技术
数字电影专业级拍摄设备及数字成像技术;数字电影虚拟摄影、计算机图形图像制作(CG/CGI)、动作捕捉、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VR/AR)制作技术;数字电影前后期制作、存储、传输与放映技术;数字电影网络化分布式协同制作云服务技术;数字电影声音制作与还原技术;电影放映信息化与智能化技术;新一代数字电影版权保护技术等。
7、数字电视终端技术
新型数字电视系统技术;三维电视系统技术;超高清电视系统技术;移动多媒体电视系统技术;智能电视嵌入式应用技术;数字电视安全系统技术;多种传输方式融合的数字电视终端技术;新型投影技术;数字电视终端关键模块/器件设计与制造技术等。
8、专业视频应用服务平台技术
智能化、网络化视频监控平台技术;跨平台、跨领域数字内容服务与应用平台技术;多业务应用平台技术;高清、宽动态、低照度摄像技术;大容量、高压缩监控后端处理技术;面向视频服务的云存储系统技术;电视屏幕、手机屏幕、电脑屏幕互动与融合技术;视频应用服务内容保护技术等。
9、音响、光盘技术
高保真音响器件与系统技术;高保真音源技术;专业数字音响系统技术;大容量、可刻录、三维播放、高保真的新型光盘技术;音响、光盘关键模块/器件设计与制造技术等。
新材料——与文化艺术产业相关的新材料
1、文化载体和介质新材料制备技术
文化艺术用可再生环保纸(不含木料纸、新型非涂布纸和轻涂纸、轻质瓦楞纸板)、特种纸、电子纸等新型纸的制备技术;仿古纸的制备技术;光盘及原辅材料的制备技术;仿古墨的生产技术等。
2、艺术专用新材料制备技术
针对艺术专用品及改进其工艺生产的材料制备技术;针对艺术需要的声学材料的设计、加工、制作、制备等技术。
3、影视场景和舞台专用新材料的加工生产技术
用于与文化艺术有关的制景、舞台、影视照明的新型专用灯具器材的新材料、新工艺加工生产技术等。
4、文化产品印刷新材料制备技术
绿色环保数字直接制版材料,数字印刷用油墨、墨水,环保型油墨,特殊印刷材料等制备技术。
5、文物保护新材料制备技术
文物提取、清洗、固色、粘结、软化、缓蚀、封护等材料的制备技术;文物存放环境的保护技术;用于古籍书画复制的制版和印刷材料开发技术;3D打印文物复制、修复技术及新材料制造技术等。
高技术服务业——研发与设计服务——设计服务
面向行业应用的第三方工业设计、工程设计和专业设计技术。
工业设计技术:精密复杂模具设计、工业产品设计、包装设计技术等。
工程设计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创意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编制、测绘、咨询服务的关键技术等。
专业设计技术:基于新创意、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面向社会和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的专业设计技术等。
高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
1、创作、设计与制作技术
舞台美术、灯光、音响、道具、乐器、声学产品等的新技术及集成化舞台设计技术;数字电视、数字电影、数字声音、数字动漫、数字表演、数字体验等制作技术;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三维重构等内容制作技术;文化体感支撑技术;网络视听新媒体及衍生产品开发支撑技术;艺术品鉴证技术;网络游戏引擎开发技术;网络游戏人工智能(AI)开发技术;其他支撑体现交互式、虚拟化、数字化、网络化特征的文艺创作、文化创意设计和产品制作技术。
2、传播与展示技术
新型数字广播、电视、电影制作传输和播放技术、时空再现技术;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技术;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技术;智能电视终端技术;出版物实时出版和交互式展示技术等。
* 院线利用相关技术进行服务除外。
3、文化遗产发现与再利用技术
文物发现、保护、修复、鉴定、原物识别的支撑技术;对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立体文化资源、书画、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数字化采集与处理技术等。
4、运营与管理技术
后台服务和运营管理平台支撑技术;数字电视网与动漫制作基地管理支撑技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支撑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等。
* 涉及色情、暴力、意识形态并造成文化侵蚀、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除外;票务公司利用相关技术提供送票服务的除外。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传统文化产业改造技术
1、乐器制造技术
乐器及其器材加工和调试新技术;MIDI系统生产调试技术等。
2、印刷技术
改造传统印刷的高新技术;数字印刷技术;绿色印刷工艺技术;特种印刷工艺技术等。
4、【科技人员】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申报认定上一年,下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不要求学历),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职工总数不含公司接收的劳务派遣人员。
5、【研发费用】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申报认定上一年,下同)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按《工作指引》的要求执行,文创企业的研发费用一般以人员人工费用(包括工资、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和设计费用(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为主。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应按我国会计政策的要求正确核算。
销售收入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为准。
6、【高新收入】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如文创企业版权转让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如文创企业提供的设计、咨询等服务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如文创企业受托提供的开发收入。
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7、【守法合规】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二)打分条件
从企业创新能力进行综合打分评价。创新能力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个方面。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1、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高 (7-8分) B、较高(5-6分)
C、一般(3-4分) D、较低(1-2分)
E、无 (0分)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强 (7-8分) B、较强(5-6分)
C、一般(3-4分) D、较弱(1-2分)
E、无 (0分)
(3)知识产权数量
A、1项及以上 (Ⅰ类)(7-8分)
B、5项及以上 (Ⅱ类)(5-6分)
C、3~4项 (Ⅱ类)(3-4分)
D、1~2项 (Ⅱ类)(1-2分)
E、0项 (0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有自主研发 (1-6分)
B、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分)
(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A、是 (1-2分)
B、否 (0分)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申请认定前3年,下同)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转化能力强, ≥5项 (25-3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D、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转化能力弱, ≥1项 (1-6分)
F、转化能力无, 0项 (0分)
(1)科技成果转化数量。指的是科技成果的数量,而不是转化的产品(服务)数量。通俗地讲,若一个产品用到了5项科技成果,就是5个科技成果转化;若5个产品用的是同一个科技成果,则只是1个科技成果转化。
(2)科技成果。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包括近3年中首次转化的成果;也包括3年前已经转化,在近3年仍在转化的成果。
(3)转化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客户验收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证书等等。如果企业只是生产出来了样品或样机,还没有进行销售,没有上述证明材料,则企业可以提供内部的证明材料予以说明。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2)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三、认定程序
(一)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格式参见《工作指引》),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该信息被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二)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资料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向受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电子版资料(U盘拷贝):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报资料生成的PDF文件电子版
2、纸质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将在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写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格式参见《工作指引》)打印即可。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者“三证合一”后企业取得的新的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具体内容包括:
①《知识产权及技术性说明》(格式可由中介机构提供)
②立项报告
③已完成项目的《验收报告》(格式可由中介机构提供)
④《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格式可由中介机构提供)及应用成效说明和转化证明。证明材料包括销售合同、客户评价等。
⑤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材料,包括:
A 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费用辅助账;
B 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的证明,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证明;
C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的证明;
D 科技人员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具体包括:
①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对企业提供的和文创相关的产品(服务)所使用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进行具体说明。
②企业获取的资质证书。如企业取得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资质证明。没有的可不提供。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具体包括:
①《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格式可由中介机构提供)
②《科技人员花名册》(格式可由中介机构提供)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具体包括:
①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②研究开发活动说明。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具体包括:
①过去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②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将上述资料按顺序整理并装订成册后上交。
上述资料中相关制式文件、表格参见《工作指引》。
四、享受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自证书颁发之日起3年内,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期为3年,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本纳税年度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后续工作
(一)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格式参见《工作指引》);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二)复核
根据《工作指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格式参见《工作指引》),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在本地区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有异议的或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由认定机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核实处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四)异地搬迁
1、《认定办法》第十八条中整体迁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
2、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 完成整体迁移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五)汇算清缴
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格式参见《工作指引》);
7、北京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名词解释
基础研究投入费用总额: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中,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等基础研究活动支出的费用总额。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如文创公司版权转让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销售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总收入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净资产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近三年:指近三个会计年度。
近三个会计年度: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七、相关文件
(一)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来源:北京朝阳国家文化产业创新试验区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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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徐妤函
后台编辑 | 赵 婕
校 对 | 徐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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