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互联网犯罪和电子数据鉴定的实务思考

实录 周泰研究院 2022-10-02

日前,周泰研究院成立仪式暨网络犯罪和电子数据研讨会在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当天邀请了多位学界、实务界人士参与网络犯罪和电子数据课题的研讨。

本文是研讨会上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中心主任彭文昌律师的发言稿,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全文共: 1529字   预计阅读时间: 5分钟 


从个人观察和办案体会出发,针对各位嘉宾分享的内容做一些回应。

首先,我特别认同安老师说的数字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还有法律构建机制的三个模式。

网络犯罪是基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化大背景下产生的社会问题,并不是简单的、孤立的现象,而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公民个人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的问题。

在人类社会进入到信息化时代以后,网络犯罪将会是很长时期立法、执法、司法、行政需要关注并与之斗争的现象。所以网络犯罪在理论研究和行政、执法、司法领域中,都要作为重点来进行整体布局和治理。通过研究网络犯罪,也可以发现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

如果在行政监管环节、社会治理环节,在违法犯罪处于苗头阶段就进行查处,有些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就可以避免或者减轻。网络犯罪其实也是一样的道理,应该从源头开始打,社会治理也应该从立法、执法等角度下更多力气。

其次,网络犯罪的形态和样式可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会有很多新的变化以及需要研究的问题。

王老师讲的,因为立法和司法解释突破了传统的观念,片面的共犯也进行了处理,包括帮助行为、预备行为正犯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犯罪时可能出现一些扩大化、选择性执法的问题。但是我特别同意王老师的观点,就是要严格控制。

王主任在发言时也讲了,现在执法司法的过程中,随意性还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在涉及到多地域、多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办案的时候掌握尺度是比较困难的,比如说有的财务人员、前台人员都可能刑拘处理;后续的认罪认罚程序,证据审查与责任认定的标准可能降低。

鉴于网络犯罪的产业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这方面应严格按照我们立法和司法解释,考虑社会效果,统一司法尺度。对于各地标准不同的问题,后续我们也希望能呼吁能在两高层面统一司法政策标准。

第三,关于于老师讲的有组织犯罪,我体会也比较深。之前我们周泰同事写过一篇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分析文章,对于立法上的创新,以及立法的关于优点和配合机制,我们也做了解读。如何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从综合性的角度把这个问题做新的处理,同时考虑刑法的谦抑性,不要导致打击犯罪的扩大化。所以今后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回应与创新。

最后,关于电子数据鉴定也有一些问题。一方面重视程度还不高,甚至会出现从刑事诉讼程序上非常不严格、不合法的情况。

信息化时代、数字经济时代如果对于电子数据不重视,今后对打击犯罪、证明犯罪是有非常大的后患的。另一方面,刑事司法人员能力不足,不管是经验也好,还是经费保证、技术保证也好,在运用电子数据证实犯罪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短板。

我们辩护人在对电子数据的认识和我们的专业技能上,包括我们跟鉴定机构的配合方面,实际上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今天周泰以互联网犯罪和电子数据鉴定作为主题,实际上是一个很好的平台。把我们学界、司法鉴定这些专家以及律师事务所律师整合在一起,共同研究经济社会中这一非常重要的新问题,我觉得非常有意义。

今后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向各位专家学习,不断提高我们刑事辩护的水平。同时也希望我们的办案能够给立法和学界提供更多鲜活的案例和问题的反馈,共同促进对网络犯罪打击和对电子数据的研究,推动实现更大的发展和进步。谢谢大家。

相关推荐

数据治理黄金时代的法律挑战

周泰观察   12月14日

从具体案例出发,看司法鉴定

过程中容易误判的细节

周泰观察   12月14日

警惕“帮信罪”的口袋罪趋势

周泰观察   12月15日

欢迎关注周泰,欢迎点“”和“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