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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即战争,死去的医生不是“工伤”,而是“烈士”!!!

范之 话语生态研究 2020-02-28
疫情即战争,殉职的医生不是“工伤”,而是“烈士”!!!




逆行者的牺牲:全国1716位医护确诊,6位死亡


2月14日下午,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健委副主任曾益新宣布,截至2月11日24时:

全国共报告医务人员确诊病例1716例,占全国确诊病例的3.8%;

医务人员死亡6例,占全国死亡病例的0.4%。

其中湖北省报告医务人员确诊病例1502例。


     

                                       


                  

“工伤”:倒下的医生如何抚恤


曾益新宣布:

为了保障医务人员的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包括:

(1)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者是因感染新冠肺炎导致死亡,明确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3)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出台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政策。

(4)向防疫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不纳入基数的工作补贴,向加班加点,做出贡献的一线人员进行倾斜。

不过,我们认为:仅此,这是远远不够的。

医护人员可以“大爱无疆”,但社会却不能薄情寡义。


                        

什么是工伤

                  

所谓“工伤”,就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按国务院条例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也就是说,无论是谁,无论在什么工作岗位上,哪怕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是工伤。

但是,抗击疫情中倒下的医生其行为的意义绝对不限于一般意义上的“工作”。

一般的工作,员工想旅游了就可申请休年假,抗击疫情的医生行吗?

一般的工作,一旦辞职不干无人指责,抗击疫情的医生行吗?

一般的工作,你不干反正有人干,抗击疫情的医生行吗?

一般的工作,一旦有危险可以躲得越远越好,抗击疫情的医生行吗?


            

医生的倒下,绝不是一般的工伤


疫情是和平年代的战争,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死存亡。

国家明确强调,疫区已是一种“战时状态”。

为了打赢这一战争,无数人作出了英勇的奉献,其中,最为可歌可泣的就是其中的“逆行者”——医护人员。

在疫情肆虐的条件下,医护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上班”

他们不仅仅是付出了自己的专业知识,付出了自己的超强劳动,更是冒着生命的危险在战斗。

他们的奉献和牺牲,比之战争中的军人绝对有过之无不及。

疫情如火情,疫情赛军情。

在武汉疫情一发生,所有人的第一念头是安全撤退,而冒险逆行的是他们,第一支外援就是来自上海的医疗队。

他们不是军人,但勇敢的精神和奉献的价值,绝对不亚于任何军人。

战争还有正义与否的质疑,而抗疫则无疑是人类最正义的战争。

因此,不应该只把他们的牺牲看做一般意义的“工伤”。



牺牲的医生,是真正的烈士


家《烈士褒扬条例明确:凡是“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都可以评定为“烈士”。

条例甚至还明确规定,民兵、民工在参加军事演习牺牲的都应当评定烈士的。


“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的军人为人民的牺牲无疑值得尊重,身为平民平时一样上班工作的医生为社会的牺牲更不可轻视!

不能在需要医生挺身而出时才想起医生!


据此,我们强烈呼吁:


1.所有在本场抗击疫情中不幸死亡的医生护士都应该授予“烈士”,今后所有在救灾中因公死亡的医生护士都应该授予“烈士”,乃至今后所有在医疗岗位上被医闹杀害的医生护士都可以考虑授予“烈士”。


2.建立“医护纪念碑”。


3.设立中国医护特别后援基金,对所有在本次抗击疫情中因公死亡的医生护士、对今后所有在各种救灾中因公死亡的医生护士,乃至今后所有在医疗岗位上被医闹杀害的医生护士都考虑由这一基金给予十倍于普通工伤的抚恤。



我们不但要在人格上予以最隆重的褒扬,也要在要在经济上给予最认真的抚恤,保护好他们的家庭,保护好他们的孩子!


因为,他们是真正“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壮烈牺牲的”。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何况在危难中的逆行者!


对得起逆行的逝者,

为了全社会的共同安全!

为了全社会的共同信念!

为了全社会的永续发展!



本文作者:胡范铸华东师范大学国家话语生态研究中心首席专家上海市语文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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