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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关于市县综合执法机构和人员整合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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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党委编办、组织部,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XX发[2019)X号)有关要求,加快整合组建市县综合执法机构,现就市县综合执法机构和人员整合划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执法机构整合范围
(一)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领域中,法律法规规章、省委省政府文件赋予,完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机构,原则上整建制划转到综合执法机构。
(二)以履行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能为主,同时受机关依法委托承担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事业单位,将其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剥离整合到综合执法机构。同时,根据其实际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参照近3年来现场执法平均执法量,以2018年12月底人员编制为基数,原则上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从严从紧划转该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到综合执法机构。
(三)主要提供技术监测支撑和服务,同时受机关依法委托承担少量行政执法事项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剥离行政执法职能,强化公益属性,其机构、编制和人员不予划转。
(四)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事项的事业单位,进一步规范管理,将其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回归行政主管部门或交由相关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其机构、编制和人员不予划转。


二、执法机构整合划转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的整合划转和组建工作提出初步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由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三、规范设置综合执法机构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一个领域原则上只设置一支执法队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的要求,加快推动综合执法机构组建工作。
(一)各地要根据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和办理案件的数量,不同领域、不同层级执法工作需要和特点,科学合理的确定综合执法机构编制规模。
(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领域的综合执法机构,市级可设置为副县级,直管市、XXX林区、县(市、区)可设置为副科级。XX市市本级及所辖区综合执法机构级别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明确。整合设置综合执法机构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接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市县设置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先建后撤、撤建统筹”的原则,在市县2012年底总量内进行调整组建。

四、关于执法人员的划转标准
(一)对于整建制划转的机构,原则上按现有在编在岗人员划转。
(二)对于承担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且非整建制划转的机构,拟划转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在编在岗执法人员、具备干部身份、获得执法资格、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三)对于其他情况需划转的执法人员,由本级党委政府按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五、关于执法人员的划转程序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拟划转人员名单,经同级组织、人社、机构编制、司法部门按职责权限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后,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对相关人员编制进行锁定。划转人员相关手续,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本次审核结果仅用于此次人员划转工作,不作为确定人员身份以及其他组织人事管理工作的依据。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的编制、身份暂保持现状,待中央明确统一政策后,再进行规范。划转前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行政编制人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按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制度。


六、综合执法改革中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审批程序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在更大范国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其中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问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攻府审批;各市州、直管市和XXX林区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七、有关要求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划转执法机构、编制、人员,严把人员进口关。不符合划转条件的在编人员,原则上统筹安排到本领域其他公益类事业单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执法机构人员整合划转标准,于11月15日前完成机构整合、编制划转和人员转隶工作。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将综合执法机构整合组建及人员划转情况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相关领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期问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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