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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淡的食品安全“零风险”与追责

戴眼镜的猫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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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这是食药法苑网友2017年写的一篇文章,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的现在读来,依旧不过时。



何为“风险”?照例,万能的度娘给出了简洁明了的答案。风险,就是生产目的与劳动成果之间的不确定性。

听听,不确定性!怎么能零风险呢?扯蛋吧?

而基层食药监管人员每天就这么为“零风险”而忙碌着……

食品安全,做不到“零风险”,这是应当首先要明确的概念。食品安全风险存在于诸多方面,有太多的因素会对其结果造成致命的影响。人体自身的抵抗能力、复杂多变的客观环境等等。所以,只要是食品,就有安全风险,零风险很难做到!不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不管是FDA,还是CFDA,亦或是市场监管局,谁都不敢保证在自己的监管治理下,能够做到食品安全“零风险”。

食品安全治理,任重而道远。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治理,如同航行在大海中的小艇,摸索前行。在国家重视、政府部门努力,监管人员履职的背景下,这艘小艇才得以乘风破浪,一路向前。

既然食品安全做不到“零风险”,那就意味着总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就需要弄明白事件的起因到底是什么,是否存在监管失职渎职现象……只有弄清楚风险与食品安全事件的关系后,基层监管人员才不会成为背锅侠。

追责”无错!任何事情都需要有严密的追责机制,只有责任落实,形成倒逼机制,制度才能得到落实,责任才能得以落实,工作才能得以推动。

可对于基层食药监管人员来说,应该有减责或免责的规定,这就如同修建笔直的公路,防止不了频发的交通事故,当然不会去追究交警之责;就像制定严苛的法则,阻止不了频发的治安案件,当然不会去追究警察之责;就像整风肃纪的铁拳,击碎不了少数人贪污受贿的“黄粱美梦”,当然不会去追究体制之责。

 作为一名基层食药监管人员,我们时刻为食品安全“零风险”努力着,但我们不想当背锅侠,期待这方面的机制尽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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