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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餐饮被罚5000元,法院:准予执行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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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春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嘉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小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陶怡,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锡山区锡北镇大别山老鹅饭店,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锡港西路**。

经营者:任印进,该饭店业主。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锡山市监案字(2020)07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督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要求锡山区锡北镇大别山老鹅饭店(以下简称老鹅饭店)缴纳罚款5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元,共计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30日,区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对位于锡山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任印进正在从事餐饮服务,任印进提供了老鹅饭店的营业执照,但现场无法提供该经营地址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任印进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区市场监督局对老鹅饭店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老鹅饭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区市场监督局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老鹅饭店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因老鹅饭店仍未履行缴纳义务,区市场监督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提交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审查过程中,任印进认为:1、老鹅饭店早已转让他人经营但营业执照并未注销,现经营场所因房东没有房产证一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2、老鹅饭店与现经营场所仅相隔数百米,其法律意识淡薄不知现经营场所是否可以延用原老鹅饭店的营业执照,故执法人员来检查时便提供了老鹅饭店的营业执照;3、其现场检查时并不知道将面临行政处罚。区市场监督局认为:1、任印进现场提供了登记名称为老鹅饭店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为任印进本人,且登记经营场所与现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不符,按照规定要办理经营地址变更;2、任印进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3、执法人员当场已告知任印进应当变更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后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4、执法人员从未告知任印进不会对其进行处罚,是否进行处罚要经过调查取证及案审之后才能做出。所有笔录及相关材料均是任印进本人确认后签字;5、任印进所说由于房东没有房产证所以营业执照一直办理不下来,并不能成为其未经许可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的理由。

本院认为,区市场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区市场监督局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准予执行。关于被执行人老鹅饭店的抗辩意见,无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锡山市监案字(2020)07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叶**
人民陪审员 过**
人民陪审员 王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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