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浙江省、苏州市11月起提高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 浙江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从2.19元调整为2.85元
11月7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提高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通知》要求,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非居民用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19元调整为2.85元,下浮不限;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执行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华电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22元调整为3.18元;向其他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31元调整为3.27元。执行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加 急
浙发改价格〔2018〕528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天然气发电企业:
根据今冬明春浙江省天然气气源价格变化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门站和电厂门站价格
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非居民用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19元调整为2.85元,下浮不限;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执行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华电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22元调整为3.18元;向其他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31元调整为3.27元。执行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合理安排终端销售价格
各市、县价格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确定配气价格,从严控制购销差价,非居民用气最高购销差价原则上每方不超过0.9元。请各地按上述要求安排价格调整方案,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确保顺利实施。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印发
* 苏州市区疏导冬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每立方米增加0.56元
本报讯(记者 冯佳)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市区冬季非居民用天然气实施价格疏导,每立方米增加0.56元。昨天,据市物价局发布消息称,价格疏导期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686元;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506元。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今冬明春期间(2018年11月1日-2019年3月31日)签订的《2018-2019年冬季天然气购销合同》及燃气企业天然气购气成本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苏州市区今冬明春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实施疏导。
据悉,我市建立了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由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经市物价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同向调整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累计变动幅度未达到5%,或者在同一联动周期内实施联动后,天然气门站价格又发生变动的,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这个联动周期不低于半年。
同时,市物价局还发布消息称,从昨天起至2019年3月31日,今冬明春期间蒸汽销售价格也实施疏导,经过测算,今冬明春期间增加的天然气购气成本分别由华能苏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和用户按25%和75%的比例承担,混合蒸汽销售价格在现行销售价格基础上,每吨增加12.5元。
原文如下:
关于苏州市区今冬明春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疏导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天然气管网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东部分公司与苏州天然气管网股份有限公司就今冬明春期间(2018年11月1日-2019年3月31日)签订的《2018-2019年冬季天然气购销合同》有关门站价格调整条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疏导苏州市区今冬明春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非居民用、其他(公用事业)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统一上调0.56元。调整后,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686元;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506元。
二、本次市区非居民和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疏导时间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三、本次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疏导范围为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气区域,其他各区(不含吴江区)天然气价格疏导方案、执行日期等与其同步统一,并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报当地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执行。
四、建立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由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经市物价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同向调整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累计变动幅度未达到5%,或者在同一联动周期内实施联动后,天然气门站价格又发生变动的,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联动周期不低于半年。
五、相关要求
1.为保证市区今冬明春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疏导工作顺利实施,苏州天然气管网股份有限公司、各区燃气企业要加强与上下游用户的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2.各区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认真做好准确抄表、价格公示等工作,不得超过规定价格销售或变相提高用气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苏州市物价局 2018年10月29日
来源:姑苏晚报&国际能源网
编辑:华气能源猎头(微号:energyh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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