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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图解管网运营合同——接收机制(下)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石油天然气法律 Author 吴彦杰 李滨

原标题:图解管网运营合同——接收机制(下)

来源:石油天然气法律(微号:gh_edde47dce032) 作者:吴彦杰 李滨

       国家管网集团的成立和运营,是国家关于深化油气体制改革和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的重大部署,给石油天然气行业带来深远影响。管网运营合同高度复杂和专业,为了帮助托运商准确理解和使用管网运营合同,也为了助力管网高效有序运营,我们作为专注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律师团队,推出“图解管网运营合同”系列文章。
       本文为天然气管网运营合同的接收机制。       第一部分 接收机制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 接收机制详解       第三部分 托运商的交付保障能力       本文分上下两期发布,本文为(下)。
       前文我们分析了天然气接收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机制详解部分内容,下文为机制详解的剩余部分。
一、接收机制的内容
二、接收机制详解
(三)质量、数量、速率、压力
       管网运行合同,对接收/交付天然气的质量、数量、速率、压力均有要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数量、速率、压力双方均能良好控制,出现异常并造成损失的概率极低,因此本文对相关技术管控机制不再讨论。质量方面,尽管天然气生产、净化、输送等各个环节都有质量检测环节,但不合格天然气的依然毕竟存在。由于管网气体混合的特点,质量问题一经发生,影响和损失可能快速蔓延,轻则影响产品质量,重则引发安全事故,甚至造成社会重大安全事件。
       我们以下图为例,着重介绍接收机制下的不合格天然气机制。需要说明的是,该流程在管网向托运商交付发生质量问题时同样适用。
提示与建议
       1.橙色星标处:由于一般情况下要求补偿条件是唯一的,不会再发生其他补偿。接收一方的补偿条件应当精确计算,足以覆盖自身的损失和可能支付第三方的损失,避免事后自行承担损失。
       2.红色星标处:通知的方式、合理的回复期限,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管网或托运商内部信息流转和应急决策程序,应当与合理的回复期限相匹配。       3.蓝色星标处:继续接收或交付天然气之后,应当不妨碍另行要求停止接收或交付天然气;除非补偿条件中,明确取消了此等权利。       4.黄色星标处: 黄色星标处。主张赔偿应当:①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②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③提供证明损失发生的证据。
(四)计量机制
       由于托运商向管网交付的计量规则,与管网向托运商交付的计量规则相同,此处一并予以介绍。
       在管网运营合同中,计量规则较为复杂,需要充分结合运营服务内容,交接的方式方法,等来确定;不能排除一份合同中,有多种计量规则,甚至不能排除不同的交接点,适用不同的交接规则。由于过于复杂,合同正文中一般不规定计量规则,需要双方在合同附件中,或另行签订计量协议来确定计量规则。计量规则的主要内容详见下图:
提示与建议
       1.橙色星标处:储气库合同一般为体积计量,管道和LNG接收站一般为热值计量。同为热值计算或体积计计量,前后权益一致,自是公平合理。但在“管道+储气库+管道”服务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前后权益不一致,托运商以管道运输方式向储气库交付天然气,需要热值转体积,而储气库以管道运输方式向托运商交付天然气,需要体积转热值。由于储气库中的气体混合,不能排除托运商的天然气从储气库一进一出,此气已非彼气,不排除权益发生变化。因此如果管网提供的是“管道+储气库+管道”服务,宜在关联合同中统一计量单位。
       2.黄色星标处:管网运营合同中,计量设备一般为管网的设备;对托运商而言,天然气购销合同的计量设备,可能为供应商或采购商的设备。二者如何保持统一,并保证信息交互畅通,需要托运商统筹安排。       3.蓝色星标处:双方可以选择计量异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五)未接收/交付天然气       本部分指的是,违反计划,托运商未能向管网交付的天然气,或管网未能从托运商接收的天然气。主要的情形有:
       1.储气库服务合同中,超过注气期仍未能接收/交付的天然气。       2.LNG接收站服务合同中,超过窗口期和延长窗口期,仍未能接收/交付的天然气。       3.天然气管道服务合同中,违反日供应量约定,最终未能交付的天然气。       4.天然气管道服务合同中,托运商未能提取天然气,导致管网停止接收天然气。
       基本规则如下图:
提示与建议
       1.橙色星标处: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方责任造成管网不能接收天然气的,是否属于管网责任,需要在合同中约定。       2.红色星标处:托运商对供应商货物取消的,可能需要承担照付不议的责任。       3.蓝色星标处:托运商未交付天然气的,可能造成管网对其他托运商短供,该等责任应当由该托运商承担。       4.黄色星标处: 托运商未交付天然气的,管网将削减或取消对其采购商的供气。       因未交付天然气,需要对管网承担的照付不议责任和管道不平衡责任,将在后续篇章中介绍。


二、交付保障能力——从合格托运商到签约托运商应当跨越的门槛       2020年10月10至20日,国家管网集团开展了首批托运商准入,提交有效信息的企业有958家鉴于管网剩余容量有限,958家合格托运商将有较少一部分能转化为签约托运商。即便是签约托运商,也未必能在全部目标管网设施上都能获得签约。目前管网选择签约供应商的条件和程序尚不明朗;直接选择托运商的考量因素或者招投标选择托运商的评分因素,有哪些具体内容,需要等待管网发布正式消息。但我们相信,无论在何种程序中,托运商向管网的交付保障能力,都将是必不可少,且权重较高的因素。       关于交付保障能力的要素,我们根据管网运营的特点做了以下大胆设想,以备托运商提前筹划:       如读者认为托运商交付保障能力还有其他要素,或者探讨签约托运商的其他门槛,也欢迎联系我们。

来源:石油天然气法律(微号:gh_edde47dce032) 作者:吴彦杰 李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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