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民建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及配套保障机制的提案
民建中央
关于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及配套保障机制的提案
破产制度有助于保障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直接关系到营商环境的改善,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当前,破产法律制度和政府配套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1.破产法律制度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亟待完善。一是破产法律制度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企业重整程序、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等方面规范不足。二是相关法律制度需要与破产法律制度衔接。破产法律制度的实施,需要企业经营资格恢复、企业简易注销、税款减免、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等相关配套制度。
2.急需建立和完善“府院联动”机制,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一是管理人身份不被相关部门充分认可,不利于“僵尸企业”的出清。二是府院协调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尚未形成。重大敏感破产案件的审理、重整的推进均需要政府部门予以协调和支持。
为此,建议:
1.尽快完善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选任、职责等;增加预重整制度;完善重整制度,规范重整计划的变更、执行等;建立统一的快速审理程序。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机制,明确破产简易案件适用快审程序的标准;修订现有的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明确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特殊扶植措施。
2.强化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为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保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应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保障,并将相应要求明确落实到一线窗口单位,高效推进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处置债务人资产等事宜。同时,应强化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考核,在破产管理人中形成竞争之势。
3.明确政府法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模式。实现府院协调的制度化、常态化:第一,建立日常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日常情况通报、案件要报等定期和不定期的信息传递;第二,建立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制度,及时汇总、梳理市场主体退出工作进展情况;第三,建立风险隐患预警机制。对重大敏感破产案件,有关成员单位即时沟通苗头性问题,有效防范风险。
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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