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专利代理行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
为促进北京市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提升专利代理质量,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专利代理执业自律规范》的规定,我会二届二十三次理事会、监事会暨二届二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专利代理行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因本办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故2019年继续教育课时要求按照办法规定的课时减半计算。
我会将于2019年9月起开展行业相关培训,请有相关需求的各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及时关注。
附件:《北京市专利代理行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
2019年6月28日
(联系人:栗娜,高艺恒;联系方式:86469416转602/605)
附件
北京市专利代理行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提升专利代理质量,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专利代理执业自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将完善行业培训机制,组织开展实习培训、执业培训及其他行业相关培训,引导和促进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断提升执业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北京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在北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上述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以及在上述机构执业、工作的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支撑岗位人员。
专利代理支撑岗位人员是指从事专利代理流程工作、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工作、行政工作等为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提供支撑的相关岗位人员。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体系,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机构自身开展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应不断学习管理经验,提升管理能力,不断优化内部管理制度,带领专利代理机构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条 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支撑岗位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专利代理师继续教育课时要求
第七条 专利代理师每年度应接受不少于12课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课时分为A类和B类,其中,A类不少于8课时。
第八条 A类继续教育课时计算办法如下: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活动,按实际参加培训时间计算继续教育课时;
(二)承担本会培训授课任务的,每授课1小时计为3课时继续教育;
(三)作为研究人员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及本会课题项目研究的,计为12课时继续教育,纳入项目结题所在年度;
(四)参加本会认可的其他可以折算A类继续教育课时活动的,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继续教育课时。
第九条 B类课时适用范围及计算办法:
(一)参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的培训活动和知识产权学术性会议的,按实际参加时间的50%计算课时;
(二)参加本会认可的其他可以折算B类继续教育课时活动的,按实际参加时间的30%计算课时。
第十条 继续教育课时申报要求:
(一)参加本会开展的相关活动及课题研究的,无需另行申报,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课时核算及信息备案;
(二)参加本会以外的其他单位举办的相关活动的,其课时认定需向本会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三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将于次年向社会公众公布上一年我市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应根据本办法规定按时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申报事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本会将根据继续教育课时申报情况,限制以下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参加本会在次年开展的行业创先评优和其他活动:
(一)在其单位执业的专利代理师,20%以上(含)不满足本办法规定继续教育情况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不满足本办法规定继续教育情况的专利代理师。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应保证课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弄虚作假的,将报送本会执业纪律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二届二十三次理事会、监事会暨二届二十次常务理事会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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