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办事指南: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及颁证
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及颁证
1办事条件
请求人应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
2申请材料
无需提交任何材料。
按照专利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要求,在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2个月期限内足额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及印花税。
3申请接收方式
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包括各代办处)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网上缴费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的费用名称;同时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向专利局缴纳费用,应当使用指定的外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通过邮局汇付的,在汇单上写明了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未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或者费用名称的,费用退回;被退回的费用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费用通过银行汇付的,写明了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未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或者费用名称的,费用入暂存。被入暂存的费用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自汇单上注明的汇出日,到专利局收到日超过十五日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但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除外。
各种费用的计算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按规定应当使用外币支付的费用,按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4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后,通过受理窗口当面缴纳、代办处窗口当面缴纳、银行汇付、邮局汇付或者通过电子申请网站网上缴纳办登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合格的,专利局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在视为放弃已取得专利权通知书4个月恢复期内,办理恢复权利手续,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费并补充缴纳办等手续相关费用。经审批恢复权利手续合格的,专利局发出恢复权利审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专利申请重新进入授权公告及颁证程序。
未办理或办理登记手续不合格且未在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恢复期内办理恢复手续合格的,该专利申请失效,同时予以公告。
5审批结果
办登手续合格的,向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未办理或办理登记手续不合格且未在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恢复期内办理恢复手续的,该专利申请失效。
6结果送达
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并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
放弃取得专利权或恢复权利审批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送。
7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对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公告及颁发证书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8咨询途径
(一)当面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全国统一电话咨询热线:(010)62356655
(三)网站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首页的“咨询台”栏目
(http://www.cnipa.gov.cn/zxt/index.htm)
(四)信函咨询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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