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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办事指南: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1
办事条件



请求人应是请求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涉及专利案件的专利权人。


2
申请材料



专利权人自行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手续的,应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人委托原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手续的,应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人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手续的,应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和专利代理委托书。


3
4种申请接收方式



通过电子申请客户端http://cponline.cnipa.gov.cn/,注册并下载客户端,通过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

通过交互式平台http://cponline.cnipa.gov.cn/,注册并在线提交。

通过纸件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邮编 100088)。

通过纸件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大厅)。

4
办理基本流程



请求人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提出的请求存在形式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待请求人提交合格的文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人未按期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请求人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提出的请求属于不能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待案件具备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条件时,请求人可再行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手续。


5
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提交请求、审查与决定、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通知书)制作与送达等。


6
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不予批准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存在需要补正的形式缺陷的,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7
结果送达



审批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送。 


8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如实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请求人认为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


9
咨询途径



(一)当面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全国统一电话咨询热线:(010)62356655


(三)网站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首页的“咨询台”栏目 

(http://www.cnipa.gov.cn/zxt/index.htm)


10
公开查询



案件专利权人可以提交《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询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查阅请求有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107办公室初审部发文处流程服务窗口)和邮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部发文处,邮编100088)两种提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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