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下!“三个规定”的那些事儿!
在法院工作的你
是否有这样的担心?
是否有这样的困扰?
是否有这样的境遇?
PS:宝宝心里苦,有苦说不出
在法院的你
如果遇到了以上情况
别担心,别担心
“三个规定”为您办案保驾护航
首先让我们来学习一下,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范围:
哪些行为
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
我们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留痕、记录,担心被报复?
不要怕,我们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切记~如果不记录或者
不如实记录还会受处分哦!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架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三不得”和“三应当”
哪些情形属于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如何处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当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
插手案件处理时,我们该怎么做?
留痕、记录,担心被报复?
不要怕,我们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切记~如果不记录或者
不如实记录还会受处罚哦!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目的: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人员的范围:
相关人员的范围:
哪些属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行为?
司法人员的办案纪律
纳入廉政档案盒年度考核、晋职晋级
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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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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