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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宗”红菇不正宗,网购到不合格农产品该咋办?


随着各大电子商务平台的涌现,农产品线上交易焕发出蓬勃的活力。不过,随着此类商品的热销,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吃货”就算有“洪荒之力”,却难敌食品安全问题的 “排山倒海”。有些土特产和糕点零食等,大肆标榜“无添加”、“纯天然”、“纯野生”等噱头,吸引了不少买家,可作为消费者,您是否也有令人心中郁闷的消费经历不吐不快呢?比如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商家和平台相互推卸责任?又或者是被无良商家拒绝退货?那么,您知道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么?本文将通过网购农产品维权的典型案例,为您提示其中的风险环节,帮助您放心大胆“买买买”。


案情介绍

2017年10月,孙先生通过淘宝网络平台向位于福建省莆田市的某商家购买了广西浦北特产“野生正宗红菇”。收货后,孙先生发现该商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任何生产安全标识等信息。孙先生因此认为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审理过程中,商家辩称销售的商品属初级农产品,没有相应的包装规范,其产品本身并无质量问题;原告初次向商家购买商品便直接购买16包,总价款5780元,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特征,原告要求十倍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十倍赔偿!

退货退款没商量,商家是否需要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在淘宝网销售页面上未提供该产品的真实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号等食品安全标准,商家作为销售者也未能对涉案产品提供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因此,涉案商品违反上述规定,系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商家应当承担十倍赔偿。

关于该商家抗辩涉案产品为初级农产品,对包装等没有相应规范要求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其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该商家抗辩孙先生不是正常消费者一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本案中,孙先生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未将购买的商品用于再次销售经营,商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故孙先生索赔是行使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且法律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商家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小编后语


万能的互联网经济,让“吃货”们在家就能体验到“舌尖上的中国”,甚至国外的大千世界也尽收餐桌。与此相伴的却是“保质期人为篡改”、“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或农药超标”等质量安全问题。在此小编提醒大家,网购农产品一定要注意商品信息,尽量到正规网店购买,不要贪小便宜。如果收到的商品有问题,要积极保护自身权益,及时向经营者或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要求赔偿,并进行投诉。如果经营者或第三方平台没有及时作出回应,也可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进行投诉,请求权益保护;也可以像原告孙先生一样,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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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复核:徐冠 


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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