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洮南市法院审理一起涉疫情期间妨害公务案件


3月31日,洮南市法院通过互联网开庭方式,依法审理一起涉疫情期间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那某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9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那某未佩戴口罩进入洮南市团结广场,在防疫人员李某某、褚某某等人依照规定劝说其佩戴口罩过程中,被告人那某不听劝阻并殴打李某某、褚某某,造成其中一名防疫人员因伤前往医院治疗。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那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在公共场所违反疫情管理规定,殴打防疫工作人员,以暴力手段阻碍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那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为依法审理案件,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确保案件质效,洮南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充分告知并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同时,借助互联网庭审系统开庭,避免人员聚集,保障被告人及办案人员人身安全。




  更多精彩  敬请关注  




重点回顾




☛ 战疫不停歇 正义“不打烊” 白山中院敲响“云端”刑事庭审第一槌

☛ 战“疫”有我 “驻”力防控

☛ “疫”无声情有言 一封来自七旬老人的手写感谢信

☛ 吉林高院印发《通知》要求 精准发力服务保障民生 严厉打击涉疫刑事犯罪

☛ 冲锋在前勇担当 共克时艰战疫情


 来源:洮南市人民法院


 编辑:张大治 田兴志 

 审核:米于

 复核:徐冠 


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扫码关注我们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