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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十娘|唐山打人事件,旁观者挺身而出的三种后果

渡十娘 2022-06-20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冰川思享号 Author 25小时碎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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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何秀珍

编辑|渡十娘 



我完全能理解网友们对旁观者“冷血”行为的谴责,但扪心自问,假如我们自己就在现场,能不顾一切冲上去吗?


冰川思想库特约撰稿丨何秀珍


燕赵大地,自古多慷慨悲歌之士。头可抛,血可流,虽千万人吾往矣。


这一固有印象,被6月10日凌晨唐山某烧烤店暴力围殴案件的视频打碎了。接连数日,舆情汹涌,一发不可收拾。



01


在全网谴责施暴者的同时,也有网友键盘直指现场数名男性旁观者,从公开视频看,自始至终未见他们出手相救。尤其在女孩被打翻在地,被数名五大三粗的施暴者从店里打到店外,这几位男性顾客,竟无一人出手相助。


这让部分网友极度愤慨,认为看客的怯懦和冷血仅次于施暴者的暴力,并由此看到人与人之间冷漠与黑暗的一面。“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不是我们自古以来的传统吗?人性何以寒凉至此。



人民公安大学知名教授李玫瑾在网上说,只想问一句:打女人的男人们,你们真的是男人吗?


有网友跟帖建议作为公安大学教授应该首先站在法律和执法的角度去分析问题,而不是站在道德角度。对此,李玫瑾教授直接回怼:“那么多旁观的男人……这不是法律能改变的事。”


确切地说,这并不是男性和女性的问题,而是强者与弱者的问题。今天挨打的是几个姑娘,明天被欺负的可能是其他老妇幼,在施暴者面前,被施暴者永远居于弱势地位。


人类发展至今,早已过了被丛林法则支配的时代。而唐山这场赤裸裸的暴力,生生将我们拉回到弱肉强食的场景中。


该不该苛责旁观者,我们还是回到法律轨道上来讨论。


见义勇为不是一个刑法概念,属于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中的一种情形,可以理解为是针对本人以外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8年12月26日晚,福州市晋安区榕城岳峰公寓,退伍军人赵宇正和妻子在家。深夜,突然楼下传来的一阵呼救声,赵宇立马起身下楼,只见一名男子殴打谩骂一名女子,引得邻居围观。赵宇看到的时候,该男子正把女子摁在墙上并殴打女子头部。


赵宇没有袖手旁观,立即上前从背后拉拽施暴男子,致男子倒地。男子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并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赵宇随即将该男子再次推倒在地,并朝男子腹部踩了一脚,又拿起凳子欲砸向该男子,被挨打的女子劝阻住,后赵宇离开现场。


当地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侦查,12月29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赵宇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当地公安机关向属地检察院报捕,1月10日,检察院因案件“被害人”即案发当晚施暴男子尚在医院治疗,伤情不确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赵宇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赵宇的拘留通知书与释放证明书(图/网络)


经法医鉴定,该施暴男子腹部横结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2月20日,公安机关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随后,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


最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检指令福州市检对该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相对不起诉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2019年3月1日,检察机关以正当防卫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虽然前后两份都是不起诉决定书,但性质完全不同。


检察机关对赵宇的第一份不起诉决定,通常称之为相对不起诉,虽然在结论上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仍然认定其有犯罪事实存在,只是因防卫过当,情节轻微,而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而第二次对赵宇作出的是无罪的不起诉决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定不起诉。理由是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3月1日,警方通报认定赵宇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图/网络)


虽然正义最终得到了伸张,但对于见义勇为者赵宇和他的家庭来说,事件发展过程中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


赵宇本人在看守所被羁押十余天,取保后不仅面临刑罚风险,赵宇及家人还遭遇施暴男子的巨额索赔。而这一切,只源于一个善念,一次奋不顾身的见义勇为。


因此,对于发生在唐山烧烤店的一幕,我虽然难掩失望,但依然不主张苛责旁观者。



02


回到唐山烧烤店案发现场。


以旁观者张三为例,张三如果冲上去,可能面临以下后果:


一是自己被打伤,医药费没有着落;


二是张三武功高强将施暴者打伤,可能面临索赔;


三是张三没掌握好力度将施暴者打死了,可能面临刑责,即便最后不追究刑责,在案件调查清楚之前,大概率可能要在看守所羁押个十来天、甚至几个月。


我完全能理解网友们对旁观者“冷血”行为的谴责,但扪心自问,假如我们自己就在现场,能不顾一切冲上去吗?热血沸腾者当然有,但大部分人瞻前顾后稍加思索,难免就打了退堂鼓。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那么,是什么阻挡了见义勇为的步伐?大家顾虑重重,根源在哪里?


图/视频截图


2018年,还有另一起正当防卫案件广为人知,发生于当年8月27日,就是昆山龙哥被反杀案。


这一事件的具体过程我就不介绍了,值得说的是,事件发生两年后,2020年8月,“两高一部”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用22个条文,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清华大学劳东燕教授当时挂职最高检担任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出席了该指导意见的新闻发布会,并介绍了相关情况。


劳东燕教授认为,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很大程度上矫正了之前因见义勇为可能遭遇的不当刑法对待,但还需进一步关注在实务中到底如何全面予以贯彻。


正当防卫的行使,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二是侵害行为具有紧迫性。这里的不法侵害行为既可以是即时的,也可以是持续的。


行为的不法性,普通人一般能判断。紧迫性,有时候就不好判断,防卫往往发生在紧急慌乱的状态下,当事人未必能准确判断。介入过早,可能成了假想防卫,介入过迟,又成了事后防卫。另外,出手重了,还可能防卫过当。总之,都可能存在风险。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很容易站在上帝视角,以“事后理性人”的标准来判断正当防卫人能否准确判断当时是否存在紧迫危险,进而判断防卫人能否意识到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还是已经结束。


对此,2020年8月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六条特别提到: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这几年,“两高”陆陆续续发布了不少正当防卫指导案例,为各级司法人员全方位理解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提供了借鉴和指导。但在基层司法机关尚未得到有效深入贯彻,观念有待改变,“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还是会出现。


只有明辨是非、惩恶扬善的司法立场,才能长效支撑公序良俗,才能使人们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没有顾虑,敢于挺身而出。


图/视频截图


与此同时,鼓励见义勇为,还应给予见义勇为者强有力的保护机制,包括物质的帮助,如果见义勇为者不幸受伤,能够及时得到赔付或社会救助。


最后,非常重要的一点,我们永远都不要鼓励普通人去做出无谓的牺牲。


在遇到穷凶极恶的暴徒时,尤其是碰到持有凶器的歹徒时,普通人首先应当尽力自保,然后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及时报警,或悄悄拍下歹徒影像提供警方,方便事后抓捕。



03


当然,人呢,总要有点侠义精神,有一点对同类的悲悯心。

金庸先生说过两句话:一句是“为国为民,侠之大者”,另一句是“怜我世人,忧患实多”。六神磊磊归纳,第一句讲的是家国情怀,第二句讲的是悲悯之心。


在这个时代,当人们忙着追逐眼前利益,勇气就越来越成为稀缺资源。


所以,我们才需要时常审视自己的内心。每个人,秉持朴素的正义感,做自己能做的事,就很好了。唐山案件中,有不顾安危挺身而上的女孩子,还有那些及时报警的人,那些把视频发到网络的人,就很不错。


他们是那夜凉薄中的暖。


(作者系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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