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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商法学2016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

2018-01-05 学术之路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一)总体评价

  依据中国法学创新网“法学盘点”中发布的“商法学·2016年科研单位论文数统计”,商法学在CLSCI(16种主要期刊)上发表论文数为70篇,占CLSCI期刊论文总数1515篇的4.62%,为近五年来比例最低的一年,也是发文量最低的一年。(见表一)

  2016年,刊发在“三大权威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和《法学研究》)上的商法学论文共计5篇,占三大权威期刊论文总数181篇的2.76%,是近五年来的最低水平;其中,在《中国法学》上刊发的商法学论文最多,共3篇。在所有CLSCI期刊中,刊发商法学论文最多的是《法商研究》,达11篇,《法商研究》也是16中期刊中唯一带有“商”字的期刊,可谓名至实归。

  将2012-2016年商法学在CLSCI期刊发文量、发文比例及在三大权威期刊上发文量、发文比例汇总比较,具体可见以下表格:

  表一:2012-2016年商法学在CLSCI期刊发表论文百分比

  表二:2012-2016年商法学在三大权威期刊发表论文百分比

  从横向学科发文数来看,商法学所占比例低于民法学、刑法学、法理学、经济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位列第九,与去年相比落后一名(见图1)。总体而言,商法学科在2016年的整体表现不佳,同比来看,不仅数量最低、占CLSCI总数最低,与其他学科比较,排名也落后了一名。

  图1:2016年CLSCI论文各学科对比图

  2016年商法学的CLSCI论文主要分布在公司法(38.57%)、保险法(11.43%)、证券法(12.86%)、破产法(8.57%)、商法基本理论(15.71%)、信托法(5.71%)等领域(见表三)。2012-2016年商法学研究成果数量对比,具体可见表四:

  表三:2016年商法学研究成果分布

研究领域

篇数

所占百分比

商法基本理论

11

15.71%

公司法

27

38.57%

证券法

9

12.86%

保险法

8

11.43%

破产法

6

8.57%

票据法

1

1.43%

信托法

4

5.71%

其他

4

5.71%


  表四:2012—2016年商法学研究成果数量对比

  具体而言,商法学2016年度CLSCI论文呈现出以下特征:

  1.商法学在CLSCI各法学学科中的排名稳中有降,总体发文量下降较快,间接印证了商法学发文大小年的理论。

  2016年商法学研究共发表CLSCI期刊论文70篇,为近五年来最低,与2012年相一致,但占全部CLSCI期刊最低,为4.62%,比2012年还要低0.34个百分点。在排名上,位于民法学(280篇)、刑法学(227篇)、法理学(195篇)、经济法学(161篇)、刑事诉讼法学(133篇)、行政法学(126篇)、宪法学(104篇)和民诉法学(87篇)之后,位列第九,去年超过民诉法学1篇,今年落后民诉法学17篇,看来,商法学和民诉法学真可谓一对孪生兄弟,如影随形,不相伯仲。

  从总体发文量来看,2016年的商法学不很好看。数量上锐减十篇,占CLSCI总数的比例上也创下近五年来最低,从2012年的4.32%,到2013年的5.52%,到2014年的3.66%,到2015年的5.35%,再到2016年的2.76%,宛如一条心电图的波底,当然可以乐观地期待,2017年的商法学一定比2016年强。通过这些数据的对比,发现商法学的发文量呈现出一种大小年的形态,最高的时候不到90,最低的时候也不会跌破70,呈现出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形态。CLSCI期刊的主编们,在选择发表商法学文章上,也呈现出一种“大小年”形态,今年当然是小年了,数量少,比例低,相信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正式发布的2017年,商法学有一定的发力,也会摆脱小年的阴影,创造大年的奇迹。

  2.商法学各细分学科中,基础理论学科大幅度提升,与法治实践呈现较高的正相关。

  2015年的商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经历了低谷后,2016年迅速升起,从4篇猛增了11篇。这种迅速回暖的现象,得益于商法学研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的趋势,在中国民法典编纂热度空前的历史背景下,商法学者结合商法学学科特点,为民法典编纂献计献策,如范健的《民法体例中商法规则的编内与编外安排》和《走向<民法典>时代的民商分立体制探索》两篇文章都是聚焦民法典的商法学研究文章,还有许中缘的《商法的独特性与民法典总则编纂》、汪青松的《主体制度民商合一的中国路径》、王建文的《我国商法体系缺陷的补救:民商区分》等文章,均是聚焦中国民法典特别是民商关系的文章。

  3.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研究下降较明显。

  与商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研究趋热相反的是,公司法和保险法领域的文章,2016年迎来一次小寒潮,在发文数量上下降明显。由于法学论文发表有一定的时间延迟,2016年度发表的文章,一般在几个月才会采用稿件,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上半年,是商法学中公司法和保险法研究相对趋缓的区间,这与我国的法治实践有一定的关联,也与在总量上有限制的核心期刊论文数也有一定关联。2016年的公司法热点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该解释的核心是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和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该解释在2016年年底由最高法原则性通过,又于21017年8月28日正式公布。2016年商法学研究中的公司法细分领域,大多也聚焦于此,如罗培新的《论资本制度变革背景下股东出资法律制度之完善》、冯果的《股东异质化视角下的双层股权结构》、龚博的《有限公司股东股利分配权的司法救济》、王雷的《公司决议行为瑕疵制度的解释与完善——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4~9条规定》、杨丹的《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下抽逃出资“除罪化”的实证研究》等文章,聚焦《公司法》的改革和司法解释的分析。

  证券法和保险法研究在商法学研究梯队中属于第二梯队,从近几年的发文数量趋势来看,2016年下降较为明显,直接从二位数下降到个位数,是个值得警惕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的,虽然与在总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趋热有关,也与证券法和保险法研究的趋冷也有关系。在个位数的研究文章中,证券法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监管、股票交易保障等问题上,而且一篇发表在三大刊上,如侯东德的《证券服务机构IPO监督机制研究》、廖升的《诱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李文莉的《上市公司私有化的监管逻辑与路径选择》(发表在《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安晋城的《论股票窃用交易中的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及其限制——评“张春英股票被窃赔偿案”》、陈洁的《违规大规模增减持股票行为的定性及惩处机制的完善》、张舫的《对证监会执法强度的实证分析》等。

  保险法研究从2015年的13篇下降到2016年的8篇,下降也较为明显,但其中也有精品,如邢海宝的《机动车自愿责任险排除连带赔偿责任》,发表在《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上,以质取胜。保险法研究还有几篇文章相当不错,如韩长印的《意外伤害保险的契约型塑与内容控制》、孙宏涛的《我国<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完善之研究——以我国<保险法>第52条为中心》、薄燕娜的《论我国保险保障基金救助制度的完善——域外经验及其借鉴》、蔡大顺的《重大过失行为之法律责任体系于保险法上的重构》、邢海宝的《机动车自愿责任险排除连带赔偿责任》、梁鹏的《人寿保险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之构建》、黄丽娟的《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的法律规制——从违约责任到侵权责任》和周学峰的《保险业适用反垄断法问题研究》等,这8篇文章有7篇受到基金资助,其中5篇是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从基金资助可见保险法领域仍然是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2016年的热点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通过和出台,2017年的热点则是民法总则的通过和颁布实施。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商法学作为与民法学最近的学科,是走民商合一还是走商法单独分则的路径,是摆着中国商法学者面前的选择题。在2017年商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可知,商法单独开来,编纂《商法通则》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对如何制定《商法通则》有不同观点。可见,往后一个时期,对商法与民法总则的关系问题,将成为一个热点。

  4.破产法、信托法研究略有回升,票据法研究依旧成果寥寥。

  破产法、信托法和票据法研究可以说是商法学研究的第三梯队,不温不火,在数量上以个位数体现。在2016年商法学发表文章中,破产法与往年持平,信托法研究的文章上涨一篇,而票据法则打破了2015年0的突破,由0到1,也是一种质变。这篇票据法的文章是赵意奋的《论票据流通中的直接交付》,发表在《法律科学》2016年第3期上。

  破产法和信托法研究虽然是商法学研究中的小众,但小也有小的妙。破产法领域也有高产作者,张钦昱以《软预算约束视角下破产清算程序之反思及重构》和《企业破产中环境债权之保护》两篇文章位列高产作者之席。破产法领域重视与其他研究领域的交叉研究,如解正山的《对衍生合同在破产中豁免的反思——系统性风险的视角》和刘颖的《反思<破产法>对合同的处理》是从破产法领域和合同法领域的交叉研究着手,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信托法研究的4篇文章,比较重视理论性研究和域外比较法研究,如金锦萍《论法律行为视角下的信托行为》、李宇的《论作为法人的商业信托》、姜雪莲的《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和李喜燕的《慈善信托近似原则在美国立法中的发展及其启示》。

  5.各类基金支持商法学研究的势头不减。

  商法学2016年度CLSCI发表的70篇文章中,有29篇文章没有标注基金项目支持,其余41篇文章共有71个基金项目支持,篇均基金项目数为1.01,即一篇文章平均有一个基金项目支持。通过对商法学2016年度CLSCI发表的41篇有基金项目资助的文章进行梳理,对位列第一的基金项目统计后,发现国家社科基金资助的频次最高,有20个,其中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0个,后期项目1个,青年项目2个,重大项目5个,重点项目2个。排名第二的是教育部的课题,共有11个,其中教育部重大攻关5个,一般项目2个,青年项目4个。此外,还有中国法学会基金项目资助的有2个,司法部的1个,学校一级的基金项目资助的有5个等等。此外,商法学2016年度CLSCI发表的有基金项目资助的41篇文章中,有一篇是有国外基金项目资助的,这篇文章是出生于1985年的在中央大学法学部就读的刘颖博士发表在《现代法学》2016年第3期上的《反思<破产法>对合同的处理》一文。

  在这71个基金项目中,最多的有7个基金项目支持,这篇文章是华东政法大学的梁爽同志在《中外法学》2016年第1期上发表的《董事信义义务结构重组及对中国模式的反思:以美、日商业判断规则的运用为借镜》一文,该文共有:1、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公司法与民事部门法交叉问题研究”(2015EFX004);2、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3027);3、2015年度上海市“青年东方学者”计划(QD2015048);4、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面上资助(2015M571525);5、上海市教委创新项目“上市公司董事责任制度的类型化研究”(14YS083); 6、2013年度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zzhz13026);7、 2013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实效性法律机制研究”等7个基金项目的资助,从基金项目的代码可以发现,从2012年到2015年均有分布。

  商法学2016年度CLSCI发表的70篇文章中,基金项目资助的比例占一半以上,基金项目对法学研究的引导力是可见一斑的。通过对41篇有基金项目支持的文章内文(主要是通过项目代码)分析发现,这种引导延迟大约1-2年,最长的约5年。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社科基金办公室在2017和2018年度发布的基金申报公告中,特别提出“凡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名义发表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不得同时标注多家基金项目资助字样”,这样今后发表的文章中提及基金资助的,如果是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则不能同时标注有其他基金资助了,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文中的“一鸡多吃”现象。

(二)研究队伍总体评价

  2016年在CLSCI期刊上发表商法学研究论文的作者共有60人(对于合作署名,本分析报告仅统计第一作者),发文数为70篇,同比2015年数据分别减少9人和10篇,人均约1.17篇。在这60人中,发表2篇以上的高产作者有8人(见表五);其中,发表3篇以上的有2人,分别是蒋大兴和罗培新,占2016年CLSCI发文作者总数60人的3.33%,2016年度均没有在三大权威期刊上发文。2016年度,值得一提的高产作者是许中缘,其在《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上发表《商法的独特性与民法典总则编纂》,既是高产,也算高质,值得称赞。

  表五:2016年商法学高产作者统计(2篇以上)


  表六:2016年CLSCI商法学论文三大权威期刊作者情况统计

  表七:2016年CLSCI商法学论文引证数前十名文章(截止到2017年10月)

  对比2015年数据,2016年CLSCI商法学高产作者中,有马宁、蒋大兴、韩长印和陈醇老师的文章在三大刊上发表,而今年仅有一位商法学高产作者在三大刊上发表,对比之下,令人唏嘘。2016年的商法学是蓄势发力的一年,发表的论文数量减少了,三大刊上也减少了,但研究者的步伐没有停滞,从2017年年会的新闻上可以看到,商法学研究会评选出2016年“中国商法年度十大事件”,其中举行第四届理事会换届是其中之一,吸收新鲜的研究血液到商法学研究会中,必将促进我国商法学研究的发展。此外,2016年“中国商法年度人物”的殊荣给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也是对其商法学研究大咖的一种注解,是当之无愧的。蒋大兴教授连续三年蝉联商法学高产作者榜单前列,实力感人。

  除此之外,2016年的CLSCI商法学研究队伍,呈现出以下特点:

  1.商法学研究力量总体保持均衡态势

  在2016年发表2篇以上的CLSCI论文高产作者有8位,共发表18篇,占商法学论文总数的百分比为25.7%,约四分之一强,其中只有许中缘的一篇三大权威期刊发文,占商法学5篇三大权威期刊的五分之一,由此可见,商法学研究力量分布较均衡。与去年相比,高产作者中之后蒋大兴和韩长印两位教授连续登陆榜单,其他作者均已替换,均是新鲜血液,一方面体现了商法学研究竞争比较激烈,没有其他学科出现的马太效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商法学研究的日新月异,唯有努力提交新观点新文章,方可在榜单中保留一席之地。从三大权威期刊的发文情况看,2016年CLSCI商法学有5篇发表,5名作者每人发表一篇,既呈现出百花齐放态势,又体现了商法学研究团队的年轻化趋势。

  2.中青年学者艰难地抗住了商法学研究的大旗

  从表六中可以发现,70后已经成为商法学研究的中坚力量,除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邢海宝教授系65后之外,其余四位作者均是70后,其中中南大学法学院的许中缘教授是75后,是这五位作者中最年轻的一位。结合商法学2016年度70篇文章统计情况,许中缘教授还有一篇非三大刊的文章——《法学》2016年第12期发表的《论商事规范的独特性而非独立性》,一年有2篇文章产出,在小众学科的商法学,可称得上既高产也高质。

  2015年的CLSCI商法学三大权威期刊发表了10篇文章,今年腰斩为5篇,数量上急剧下跌。去年的高产作者韩长印教授,2016年在三大权威期刊上没有斩获,只在其他CLSCI期刊上发文2篇,实乃可惜。不过,处于70后的中青年学者毅然扛起了商法学研究的大旗,除上文的75后许中缘教授外,70后中的西南政法大学汪青松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的李文莉教授和山东大学法学院的耿利航教授,分别发文一篇,共同确保了商法学2016年三大权威期刊发文5篇的成绩。大旗没有倒下,中青年学者功不可没。此外,作为新生代力量的80后,除中国政法大学的张钦昱系85后外,其余无一人入榜单,这种现象值得警惕,商法学研究团队的老中青梯队建设仍需加强。

  3.高产作者与高引证数作者榜单重合度较高

  通过对2016年CLSCI商法学论文的引证数检索,形成了表七的2016年CLSCI商法学论文引证数前十名文章,时间截止到2017年10月,这样可以有大约小一年的时间来检验论文的引证情况。引证情况是反映论文质量的一个侧面,也是同行对该论文的认可度,虽然科学性有待全面考察,但是也能说明一定问题。从表七中,我们发现,在表五中出现的高产作者,在表七的高引证文章中也有体现,如华东政法大学罗培新的《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构造论:以合同为进路的分析》一文,在一年多的时间中被引证10次,夺得2016年CLSCI商法学论文的高引证标签,下载也破千次,罗培新也是2016年度CLSCI商法学的高产作者之首(与蒋大兴并列),罗培新还有一篇《论资本制度变革背景下股东出资法律制度之完善》的引证数也高达9次,一定程度上引证了高产也高质的说法。此外,还有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蒋大兴、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冯果、西南政法大学的吴飞飞等,都是既在高产作者榜单又在高引证榜单的双高作者。

(三)法学院校排名分析

  2016年CLSCI商法学共发文70篇,来自38家法学科研机构,2 015年为80篇文章41家单位。发表2篇以上(含2篇)论文的单位共有16家,其中发表5篇以上的单位只有3家。有关这16家单位的发表论文数、他发数、三大权威期刊等详细数据,见表八。

  表八:2016年CLSCI商法学高产科研单位排名


  表九:2012-2016年商法学研究总体排名前十单位发文数及排名变化统计

  (分号前为发文数,分号后为当年度排名,缺损值用-代替,缺损值系未入当年高产科研单位榜单所致)

  1.北京大学法学院反超成功,华东政法大学暂居第二

  北京大学法学院毕其功于一役,2016年终于超过华东政法大学,夺得商法学研究的桂冠。2016年北京大学法学院以1篇微弱优势反超华东政法大学。但是,在他发数上,两家单位都是5篇,这样北京大学法学院凭借1篇自发的CLSCI论文,反超华东政法大学,终于夺得商法学研究宝座。通过表九发现,从2012年开始,华东政法大学成绩稳定,不是第一名就是第二名,而且2013-2015年,连续三年蝉联第一;北京大学法学院则像一名一直努力的小伙伴,从2012年第一的位置上掉到2013年的第四后,一直在努力夺回昨日的荣耀,从2013年的第四、到2014年和2015年稳居第二,再到2016年,终于以6篇CLSCI商法学论文的优势夺回宝座,其中的艰辛也只有北大法学院他们自己才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骄傲的成绩,离不开其多年来的团队建设,尤其是领头羊的引领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在2016年CLSCI商法学有论文中贡献3篇,占北京大学法学院总数的一半,另外还有金锦萍、彭冰和赵心泽的助阵,阵容强大,可见一斑。

  2.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发文数不变,位序稳步向前

  通过表八数据,在2016年CLSCI商法学发文数超过3篇的单位中,西南政法大学从2015年5篇继续保持,只是位序发生了变化,在2016年总篇数减少10篇的情况下,这5篇发文量就尤其显得珍贵,于是,西南政法大学以5篇的数量与华东政法大学一道并列第二的位置,实属不易。中国政法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两家单位以4篇的数量并列第4,相比2015年同样第6的位置,前进了2名,同样也是与去年一样的发文量,不得不让人称奇。此外,中南大学法学院相比去年也同样发文2篇,但位序上也同样保持并列第八的成绩。

  3.武汉大学法学院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鲜上榜

  通过表九的数据,武汉大学法学院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两家同在湖北的科研单位,2016年以同样3篇文章的成绩挤入榜单,打破了2015年名落孙山的局面。唯一不同的是,武汉大学法学院的3篇文章均是他发,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则只有1篇是他发,自发率高达66.67%,是表八中高产科研单位中最高的。不过,2017年教育部发布的“双一流”法学学科名单中,同在湖北的这两家单位共同列入,可喜可贺,相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定会以此为荣,与同在荆楚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比学赶超,携手共创更好的成绩。

  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滑坡较大,名落前三开外

  2016年CLSCI商法学科研单位榜单中,最大的冷门莫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了,从2015年的5篇的好成绩,滑坡到2016年的2篇,发文数锐减150%,这种现象值得关注。从位序上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2015年的第3名滑坡到2016年的并列第八,如果再少一篇,将被挤出高产科研单位的榜单,这样的局面着实捏一把汗。从2012年到2016年的发文情况看,呈现出“2-2-4-5-2”的先稳步向前、后出现断崖式滑坡的局面,莫非2016年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蓄势的一年,为了2017年爆发出惊奇的力量,2016年先来个缩拳态势?这些也只是猜测,不过,2016年爆冷,面子上也不好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也该反思反思。

  5.九家单位并列第八,新鲜面孔占大半

  目测可见,表九中的“缺损值”占领了并列第八的九家单位大半。在并列第八的九家单位中,除了上文所述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南大学法学院外,其他七家在2015年的CLSCI商法学高产科研单位榜单中不见踪迹,这七家单位是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现更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辽宁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和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不得不说这七家单位是2016年CLSCI商法学研究的黑马单位。值得注意的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已被挤出高产单位榜单,2016年只有安晋城发表了《论股票窃用交易中的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及其限制——评“张春英股票被窃赔偿案”》一文,清华大学法学院历史上是商法学研究的重镇,从2010年到2013年一直保持前三,但是近几年却步步退缩,2016年仅有一篇商法学文章发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可谓“难兄难弟”,如果2017年的成绩依然,则失去商法学研究重镇的式微将会被坐实,这是一种危险信号,值得警惕,希望这两家单位反思现状,努力前行。

  2016年CLSCI商法学研究不可不谓激烈,传统重镇如果不拿出像样的成绩,就会被新锐力量超过,这是残酷的,也是自然的。2015年出现的黑马(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和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院)2016年已经难觅踪迹,2016年出现的黑马在2017年还能位列其中吗?这不得不引人思考,诗曰“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在残酷的商法学研究领域,恐怕能领风骚一两年已属不易!

民法学2016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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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2016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

刑法学2016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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