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上海交通大学娱乐法论坛(第1场)
上海交通大学娱乐法论坛(第1场)
同人作品侵权判定及改编权的边界
时间:2018年3月30日(周五),14:00-17:00
地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315
人数:30人(报名和邀请,以邮件、短信通知确认为准)
主办: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
承办:上海交通大学娱乐与体育法律研究中心
讨论的核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议题:
一、同人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同人作品的商业化是否构成对原作品的不正当竞争?
三、同人作品的侵权风险应当如何防范?
本次活动公开征集评论人。
我们欢迎以下人士报名作为评论人:学者、研究生等学术界人士;企业法务、企业管理人员等产业界人士;法官、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等;律师、咨询师等自由职业者。
评论人可以如下形式发言:对限定主题作5-10分钟发言,包括支持、反对同人作品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观点及其理由,包括公共政策分析、经济学分析、社会学分析等视角。
本次活动亦欢迎提出问题。
每人可以对讨论主题提出一个问题。组织方将邀请提问者参与讨论。
请拟参加人士把报名表通过邮件或短信发给联系人。如作为评论人,则请附上评论大纲;如作为提问者,亦可简明表达问题。
所有参会人士,请以接到邀请函、短信通知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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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表:
姓名/单位:
手机/邮件:
评论大纲(不超过300字):
问题(不超过100字):
论坛联系人:刘虹池(18868101125,hongchi.liu@sjtu.edu.cn)
报名截止日期:2018年3月28日(周三),额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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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材料
一、关于同人作品
同人一词来自日语“どうじん”(doujin),原指用来与志同道合的人分享的非商业性的作品。广义的同人作品包括原创同人作品和二次同人作品,其中原创同人是指完全原创的非商业作品,二次同人是指以其他现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引用其角色、剧情、文字、音乐的改编或者再创作。考虑到实务中关于同人作品的侵权争议主要集中在二次创作上,故本次论坛仅限于二次同人作品的讨论,以下所称“同人作品”均指“二次同人作品”。
在欧美国家,同人作品被称作“粉丝小说” (fan fiction),多与电视剧和流行小说有关,如19世纪出现的《爱丽丝梦游仙境》粉丝小说,以及20世纪后期出现的以电视剧《星际迷航》、电影《星球大战》为蓝本的大量粉丝小说。近年来,JK.罗琳所著的《哈利波特》系列作品更是催生了一个庞大的粉丝小说类型,据欧洲媒体统计,早在2006年,互联网上就已经有超过25万个《哈利波特》的粉丝故事。
根据对原作品要素的利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同人作品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剧情衍生类,在原著情节的基础上创作一些原著中没有的情节,如续写、番外等;二是自创人物类,在原著情节的基础上设置一些在原著中没有的人物角色;三是时空变幻类,把原著的人物脱离原著描写的时代和社会背景,或者人物通过时空交替变换穿梭(又称穿越文学);四是模仿讽刺类,即借用原著的情节、人物,模仿原著内容对原著进行讽刺、嘲弄、批判或评论。
二、关于同人作品的商业利用
近年来,随着IP改编热的持续升温,以及我国版权环境的日益改善,IP价值日益凸显,同人作品成为了一种越来越普遍的文化现象,具有极高的市场认可度和用户关注度,依托粉丝经济的支撑,同人作品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商业价值。
被改编为同名电影并在全球范围引发热潮的《五十度灰》也是一部同人小说。2009年,作为《暮光之城》的忠实粉丝,E.L.詹姆斯在一个同人小说论坛上发布了《五十度灰》三部曲,当时的小说名叫《宇宙之王》。小说借用了《暮光之城》的人物名称、关系和很多细节,只不过描写更为露骨。2011年年初,在对作品进行修改,删去所有与《暮光之城》相似的痕迹后,詹姆斯与澳大利亚一家小型虚拟出版社“作家咖啡店”签约出版了《五十度灰》三部曲电子版和按需出版的平装书,吸引大量粉丝。但后来有人用软件统计,正式出版的《五十度灰》与在网络上发表的《宇宙之王》相似程度达80%以上。凭借《五十度灰》,詹姆斯成为全美最富有的作家之一。
三、同人作品的侵权风险
这些同人作品中,除了小部分是经由版权方在IP运营过程中组织创作的“官方同人”外,更多的是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自由创作”。通过案例检索不难发现,在中外同人作品的发展过程中,都不乏原著作权人与同人作者之间的冲突和纠纷。如迪士尼曾公开发表反盗版声明,声称拥有作品角色名称、标题和内容等要素的知识产权,抵制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任天堂曾起诉过多部粉丝作品(如《没有马里奥的天空》、《超级马里奥64HD》等);《围城》作者钱钟书也曾以作家鲁兆明未经许可擅自续写其作品并出版《围城之后》为由,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平衡诉求日益凸显,同人作品的侵权风险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2014年以来,以网络文学为源头的IP衍生开发全产业链被逐渐打通,产业链涉及影视、动漫、游戏、有声读物、周边等多个领域,这些下游产业表现出对优质内容的巨大需求。 为实现IP价值的最大化、避免盲目投资开发导致改编失败或衍生品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越来越多的IP作者选择将自己的作品以全版权授权的方式移交给专业机构进行运营,全版权IP运营模式应运而生。同人作品因在原创IP基础上创作产生,人物形象、名称、故事背景等多均可能与原著极为相似,潜在的混淆可能性将一方面导致IP开发的同质化,另一方面也使得投入了极大成本进行IP全版权开发运营的主体利益落空,从而导致市场利益失衡。
然而,因同人作品不同于抄袭,使用原著作品元素有限,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如何规范已经成为引人关注的难点问题。
四、典型案例
(一)金庸 v. 江南(《此间的少年》)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0106民初12068号
案由: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此间的少年》是作者杨治(笔名:江南)的第一部作品,初创于网络,书中借用了作家金庸小说中的部分人物名称及人物关系,讲述了“乔峰”、“郭靖”、“令狐冲”等人在汴京大学的校园故事。2002年,该书出版,后又再版三次,影响极大。
2010年10月11日,金庸将江南等四被告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并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4月2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暂未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实录:http://mp.weixin.qq.com/s/23U8aaOrpu6jvvamAX7s0A
(二)玄霆 v. 天下霸唱(《鬼吹灯之摸金校尉》)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38号
案由: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鬼吹灯》系列小说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在将该系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全部转让给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又利用该系列作品中的主要人物形象、关系、盗墓方法等要素,创作了《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
2015年12月22日,玄霆公司将张牧野等5名被告告上法庭,诉称《摸金校尉》一书的创作及出版发行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5被告对该书的推广构成虚假宣传。要求停止该图书的出版发行和销售行为,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0万元。
2017年5月18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图书的创作及出版发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图书封面设计及相关宣传推广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并判令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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