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关于聘任法律硕士实务导师的通知
为加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培养工作,切实提高法律硕士应用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聘任办法》,现决定开展新一批法律硕士实务导师聘任工作。本通知不涵盖仍在聘任期内的校外导师。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实务导师应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相当的理论水平,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取得较为突出的实践工作业绩。一般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法律硕士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具有10年以上司法工作经验的高级法官、检察官,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并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国家行政司法实务部门公职人员,具有15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的资深律师与公司法务总监等;
(四)一般应获得教育部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序列硕士学位,具有正高职称者可适当放宽;本科学历者,应具有20年以上法律职业从业经验;
(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著作;
(六)能够保证为法律硕士学生授课、指导的充足时间,能够给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或就业条件;
(七)有突出贡献或取得特别成就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二、考核要求
实务导师应积极参与法律硕士的培养与指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每学年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至少2-3名法律硕士学生的学位论文(实务导师为论文第二指导老师)与实习实训,提供就业指导;
(二)每学年参与至少6人(次)法律硕士学生学位论文评阅、至少6人(次)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三)积极参与法律实践课程开发,如被学院聘任为实践课程教师,须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完成教学大纲制定、作业批改等教学管理工作,认真备课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四)积极参与培养方案制定、培养项目开发等与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相关的其他事项。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须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登记表》,于8月25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flsslaw@163.com,同时将申请表纸版(本人签名)于8月25日前邮寄(请使用顺丰快递)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17室教务科宋老师收(电话:62511339,邮编100086)。
(二)学院实务导师评选委员会将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和筛选,形成拟聘任名单,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批准,确定最终聘任名单,并在法学院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联系人:宋老师;咨询邮箱:flsslaw@163.com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