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务实 严谨治学——访刑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苏彩霞教授
文章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1年第6期
记者:杨莹蒋言
编者按:冬风阵阵,落叶飞舞,在这冷冬时节我们有幸采访了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苏彩霞教授。走进大师,聆听教诲,苏教授严谨治学的人格魅力,以学术为职业、以学术为志业、以学术为事业的崇高学术精神,给予我们深刻的人生启迪。
记者(以下简称“记”):苏老师,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接受我们的采访。据我们了解,您先后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并在武汉大学博士后流动站进一步深造。您能否和我们分享一下您的求学经历?同时,您的求学经历持续了10多年之久,是什么样的动力和信念支撑着您一路走下来的呢?
苏彩霞(以下简称“苏”):感谢我校研究生学报提供一个学术交流平台,让我有机会和广大青年学子进行交流。我于1992年考入中南政法学院(现今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并在此进行了为期三年的研究生学术深造。在这七年求学生涯中,我和现今的学生一样,爱在其中,责在其中,也曾有过抱怨和不满,然而也正是母校丰富的学术活动、自由的学术氛围,奠定了我的法学理论基础。继而,我于1999年考上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2002年毕业后在武汉大学博士流动站继续深造。我想,作为一名学生能够在持续不断的12年求学生涯中坚持下来,主要源于我将学术兴趣和职业选择结合一体。一方面,我对法学具有浓厚的学术兴趣。在学校的各类学术讲座中,我有幸接触到各类法学名家,对他们心怀崇敬,并利用学校较丰富的图书馆资源广泛阅读,为学术研究打下了较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我具有明确的职业选择。在求学阶段,我对自己的人生方向进行定位,努力为未来能够从事学术研究而奋斗。正是这样的动力和信念,使我能够不畏艰难、不怕困苦地一直走下去。
记:您在2002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又凭借出色的教学与科研实力分别于2003年和2007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和教授,并在2009年顺利地遴选为博导。那么您能否谈谈,作为一名期望继续深造的硕士研究生,应该培养哪些良好的学习习惯,有哪些方法、通过哪些方式,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较大提高呢?
苏:良好的学习习惯与浓厚的学习兴趣是密不可分的。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具备学习兴趣的同时,对于学习目标要有正确的定位,最后将学习兴趣纳入到学习目标中践行。就我本人的学习经历而言,研究生期望继续深造,应该培养的良好学习习惯之一是将精读和泛读的方式相结合。在研究生一、二年级阶段,主要以泛读为主,广泛涉猎法学名着,开阔视野,潜移默化中奠定结实的科研基础。在研究生三年级阶段,主要以精读为主,以小问题为切入点,带着问题去阅读,以批判性的思维去思考,最大程度上挖掘专业的广度和深度。泛读阶段是知识储备的增加,精读阶段培养批判性思考的问题能力,两条途径必不可少,必须从两个方面拓展知识面。至于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较大的提高,总的来说,我认为有点困难。它不仅需要投入大成本,而且方法要得当。比如看论文注意“五看”:一看标题,二看结构,三看观点,四看表达,五看注释。希望各位同学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潜心钻研,在量的基础上实现质的突破。
记:我们注意到,您曾于2001年和2007年两度前往德国马普国际刑法与外国刑法研究所做访问研究,并于2010年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做访问学者,能否请您谈谈您在国外访学的感想?这些访学经历对您的学术研究又带来了什么影响呢?
苏:总的来说,我的国外访问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我曾于2001年前往德国马普国际刑法与外国刑法研究所的做为期五个月的访问研究。在这段时间中,我感想颇深。首先,极大程度上满足了我的好奇心。第一次出国访问,使我能够以新的视角观世界,领略国外人文风采。其次,此时恰逢我博士论文攻坚阶段,此次访问研究为我的博士论文写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让我有机会为我所研究的课题开展广泛的资料搜索。最后,国外严谨、精细的治学态度使我备受感动。德国马普国际刑法与外国刑法研究所与图书馆一体化,研究人员在图书馆内进行研究,资料与研究者结合非常紧密,学者在图书馆内潜心研究,孜孜不倦。第二阶段是我于2007年再度前往德国马普国际刑法与外国刑法研究所进行的为期三个月的访问研究。此次访问心境与2001年相比大不相同。在努力进行刑法解释的基本理论研究外,积极学习德语,大胆与当地人交流,认真感受当地的风土人情。第三阶段是于2010年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做的为期五个月的访问,期间最大的感触是美国人文。如果说在德国我感受到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深厚的文化底蕴,那么在美国我感受到美国人的直率、蓬勃的个性。同时,美国图书馆的便捷服务,学生的勤奋好学,让人感觉“人很忙碌,然气氛是安静的”。
这三段访问经历为我的学术研究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不仅拓展了我的视野,丰富了我的经历,使我更多的以国际视野看问题,而且让我有机会学习国外和我同样的老师学者们的研究方式。他们的敬业精神,是对我的潜在的影响和鼓励,也是在拷问我们自己:是否能够以高度敬业的精神进行教学指导和学术研究。
记:据我们了解,您的主要研究领域之一是刑法国际化问题,在您的很多研究成果中,都体现了刑法国际化的理念,如专着《中国刑法国际化研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法的协调完善》,论文《刑法国际化:内涵·成因及其表现》、《刑法国际化的若干问题新探》、、《刑法国际化视野下的我国刑法理念更新》等。那么,您是如何看待法律国际化的理念在法学研究与实践中的作用呢?另外,作为研究生的我们又应该如何更好地培养自己学术上的国际化理念呢?
苏:中国从沈家本“修律”开始,进行了法治国际化的实践,迈入了法治国际化的进程。法治国际化对中国法治建设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立法实践上看,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都不可能自闭于世界民族之林,在立法过程中必然考察各国做法,结合他国经验和教训,从而对我国的立法予以指导。从司法实践上看,国外的诉讼模式、庭审制度等对我国的司法改革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使我国与国际化道路接轨。
我认为,作为一名研究生,应该具备国际化意识。如果条件允许,不管是否从事学术研究,都应抓住可能的机遇出国深造,以此培养学术上的国际化理念。作为一名学者,也需要具备国际化的视野,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中国的,但不可避免地要从国际性的视野考虑问题。
记:近年来,您致力于刑法解释问题的研究,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法解释的立场与方法”、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实质的刑法解释论研究”,并发表了《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与展开》、《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等在学界有影响力的论文。能否请您谈谈您选择将刑法解释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
苏:法律解释是法理学中基础性问题,各个部门法中的法律解释亦是该部门法领域备受关注的问题。众所周知,“徒法不足以自行”,离开了法律解释,法律就无法适用,每一次将法律条文运用到司法实践的过程,就是一个法律解释的过程。同时,法律应当具备稳定性和可变性,它不可能朝令夕改,也不能一成不变。作为一名法学研究者,我们的职责是:在法律尚未修改的前提下,通过解释使法律满足现实需要与时代发展要求。就刑法解释而言,运用精致的刑法理论分析将刑法条文解释完善,能够使不完善的法律条文尽可能完善地的适用于刑法案例中。它作为中国刑法学的组成部分,对刑法学的研究、刑法的司法实践,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更是未来刑法学生命力量的源泉。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我选择将刑法解释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记:近几年来,各地酒后驾车致人伤亡的案件被媒体大量报道,“醉驾”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而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条款,“醉驾”正式入罪。能否请您谈谈您对“醉驾”入罪的看法?在该条款的施行过程中,有哪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苏:关于“醉驾”入罪目前学界存在两种看法:“赞成说”和“否定说”。“赞成说”认为,“醉驾”对交通安全和社会公众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严重的后果,为了更好的保障法益,刑法应当提前予以介入;而“否定说”认为,喝酒是中国的一种传统文化,将“醉驾”入罪会导致中国饮酒文化的背离,从而罚不胜罚。同时,中国饮酒文化底蕴深厚,“醉驾”入罪可能会造成罚难以责众的尴尬局面发生。就我而言,我赞成“醉驾”入罪。这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了立法者对社会安全的重视,也是刑法不断进步完善的体现。但是在该条款的施行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注意情节是否严重。醉酒驾驶并非一定入罪,应考量刑法总则中规定的“情节是否显着轻微”;二、考察是否具有充分的危险性。在判定“醉驾”入罪司法过程中,应注意是否具有足够的危险性,如醉酒在荒郊驾车则不足以入罪;三、“醉驾”入罪的附随后果比本身的刑罚后果更为严重。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该条文来看,“醉驾”入罪相较于其它罪行,法律惩罚力度较低。然而一旦入罪,将导致公务员资格、教师资格、律师资格取消等严重后果。因而,对于一个并不十分严重的犯罪,怎样去协调被告人犯该罪被判实刑后所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后果,成为了醉驾入罪后执法过程中应当思量的问题。
记:您在学术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持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多个科研项目,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权威期刊上发表过多篇论文,曾获教育部霍英东研究基金奖、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优秀奖、首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三等奖等多项奖励,这些荣誉充分体现了您深厚的学术科研功底。能否请您就如何进行学术研究向广大研究生传授一些经验、提一些建议呢?
苏:我从学术研究过程给广大研究生提三个建议:首先,学术研究应具备浓厚的学术兴趣,以此为终身志业,在学术研究中进行孜孜不倦的投入,持续不断的努力,最终将取得一定的成果。其次,掌握一些方法和技巧。学术研究应当做到“术业有专攻”,应学有专长,在擅长的领域中发光发热。一个人难以拥有足够的精力去钻研各种科目,只能在某一方面、某一个问题中胜出其他人,从而成为学界的一颗闪光点。最后,围绕该问题进行深度挖掘,穷尽所有手段整合信息,分析问题,归纳整理资料,然后进行力所能及的创新。
记:近一段时间,我校研究生比较关注研究生与导师的关系问题,并在网络上对此展开过热烈讨论。您是一位深受学生爱戴的老师,请问,在您的心目中,研究生与导师关系的理想模式是什么?能否请您就我们应该如何跟随导师学习、与导师相处的问题向广大研究生提出一些建议?
苏:在我心目中,研究生与导师的理想模式应当是“亦师亦友”。“亦师”是导师指导学生该看什么书,该怎样学习,在指导学习的基础之上,督促学生。现今的学子面临着较大的就业压力,如不能正确予以指导,将导致学生在未来的社会中环境无法适从。“亦友”是要求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应主动与导师接触沟通,交流学习问题
和生活困惑。同时,在跟随导师学习中应当具备一种问题意识。古人云:“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受业解惑”的前提是应当有“惑”,因而要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做好预习工作,能够产生“惑”,才能与老师交流、沟通,在思想上碰撞出火花。最后,希望学生不要局限于跟自己的责任导师学习,应把握机会与任课老师沟通,因为不同的老师研究领域的侧重点不同,可以从中汲取充分的学术营养。
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一直致力于为广大研究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展现自我,虽然在广大师生的关注和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有诸多不足之处。请问,您是如何评价我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的?同时,为了更好地促进我们今后的工作,您能否给我们提一些宝贵的建议?
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为我校广大研究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在激发学术热情、营造学术氛围,弘扬学术道德、培养创新型学术人才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希望你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为此我提三点建议:一、广泛进行宣传,树立品牌意识;二、研报的编辑队伍应当具备良好的学术素养;三、建立起强大的作者群队伍,以此保障充足的稿件资源。
苏彩霞教授简介
苏彩霞,女,1974年出生,湖北武穴人。教授,形势政策教学与研究中心,形势政策教研室,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兼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法信访专家咨询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1996年、1999年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5年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出站。2001年6月至11月应邀于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作访问学者。2007年7月至9月应邀于德国马普国际刑法与外国刑法研究所访问研究。2010年1月至6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先后于2003年、2007年破格晋升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教授,2009年被评为刑法学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发表论文60余篇,出版专著《累犯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中国刑法国际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法的协调完善》(第一作者、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曾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中国法学会科研项目,目前正主持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法解释的立场与方法”、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实质的刑法解释论研究”。第二届湖北省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计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杰出青年法学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511人才工程”首批科研骨干。获教育部霍英东研究基金奖、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优秀奖、首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三等奖、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多项奖励。获教育部霍英东基金会研究基金资助,先后四次应邀于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美国俄克拉荷马城市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
注:以下数据截止到2010年
一、主要著作
1.《累犯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2.《中国刑法国际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法的协调完善》,第一作者,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二、主要学术论文
1.《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立场的实证考察》,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2.《刑法中的类型思维之提倡》,第二作者,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
3.《“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的扩张与限缩》,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4.《法条竞合新探》,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5.《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载《政法论丛》2000年第1期。
6.《结果犯理论的反思及界定》,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1期。
7.《遗弃罪之新诠释》,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1期。
8.《贷款诈欺行为犯罪化之分析及立法建议》,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9.《危险犯及其相关概念之辨析———兼评刑法分则第116条与第119条第1款之关系》,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
10.《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司法解释之合理性评析》,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9期。
11.《刑法第364条第3款的法律适用问题》,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4期。
12.《域外强奸罪立法的新发展》,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2期。
13.《从对国家赔偿法的理解看存疑不起诉的赔偿》,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14.《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载《法学》2002年第4期。
15.《刑法国际化:内涵·成因及其表现》,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
16.《累犯制度设立根据之探究》,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17.《单位累犯法典化之分析及立法建议》,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9期。
18.《累犯制度立法之宏观比较》,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19.《“奸淫幼女”行为罪名之再确定———以现行相关司法解释的尴尬为视角》,载《法治论丛》2002年第3期。
20.《累犯从严根据之考察》,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3期。
21.《我国急需加强外向型刑法学的研究》,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22.《累犯法律后果比较研究———兼论我国累犯刑事处遇之检讨》,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23.《提倡刑法学研究的“开放性思维”》,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4期。
24.《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看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改革》,载《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第1期。
25.《徇私舞弊型犯罪共性问题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2期。
26.《我国刑法第10条之检讨》,载《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27.《刑法国际化的若干问题新探》,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28.《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我国死刑立法》,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6期。
29.《刑法国际化原因探析》,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
3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
31.《刑法国际化视野下的我国刑法理念更新》,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32.《论我国惩治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照》,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3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国际刑法的新发展———兼论〈公约〉对我国刑事法的影响》,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34.《混合的犯罪概念之提倡———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载《法学》2006年第3期。
35.《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载《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36.《我国危险犯理论通说质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
37.《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与展开》,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38.《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价值属性辩正》,第二作者,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1期。
39.《刑法价值判断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40.《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41.《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适用“双重犯罪原则”新论》,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6期。
42.《实质刑法解释合理实现的程序性论证规则》,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4期。
43.《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对武汉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证调查》,第一作者,载《暨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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