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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1-4期刑法学论文摘要汇总

学术之路 2021-03-09

本文由学术之路编辑团队整理自《法制与社会发展》,整理格式为:标题、作者及简介、内容提要、关键词。可能因为学科分类标准不同,导致归类可能存在争议,在此特别说明,欢迎批评指正!


2018年第1期

【部门法哲学研究】


1.立法事实论:为刑事立法科学化探索未来


作者:姜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省教育厅校外研究基地司法现代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内容提要:刑事立法中的假想式立法以激情立法与案例立法为典型,其与刑事立法科学化的要求背道而驰。为保持基本的刑法理性,避免假想式立法,实现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刑事立法应植入立法事实的基因,提倡并发展立法事实论。立法事实是通过实证分析、价值判断、政策选择等过程而得以确认的,具有法益保护的真实性、必要性与价值性的规范性事实,有别于纯社会生活意义上的客观性事实。立法事实论有助于克服法益论的局限,立法事实可以为法益的确定提供客观的判断根据。刑事立法应重视立法中的实证分析;坚持只创设调整性规则,拒斥构成性规则;凡不具有法益保护的真实性、必要性、价值性的情况,都不具有立法事实根据,刑法不应将相关行为犯罪化。


关键词:假想式立法;刑事立法科学化;立法事实论;法益论;立法事实


【新兴·交叉学科研究】


2.正当防卫证明问题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作者:兰荣杰,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中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证明方式等问题,在理论、制度和实践上都有太多争议,以致出现要么无罪要么死刑的极端差异裁判结果。借助法律经济学一以贯之的成本效益分析工具,通过权衡证明成本、预期错案损失、未来类似案件的社会总成本和法院裁判成本等因素,应要求被告人首先建立以合理怀疑为标准的争点,再由控方排除合理怀疑地予以证伪。辩方形成正当防卫争点时无需完整的印证链条,法官可通过自由心证进行判断。如此方能在合理的证明成本和裁判成本范围内尽可能发现真相,且即便出现错案也能确保损失最小,并引导人们在未来选择成本最低的行为方案。


关键词:正当防卫;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方式;法律经济学


2018年第2期


【部门法哲学研究】


3.刑法立法的类型化表述及其提倡


作者: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蔡荣,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刑法条款的修订旨在填补原有立法规定上的不足,但过于频繁的立法调整反映出我国刑法适应性的不足。精细化的刑法立法既有适用统一性的追求,又有从立法层面防范罪名“口袋化”的良愿。但过于精细的刑事立法与实践需求功能存在抵牾,限缩了司法者的解释空间,也无法及时与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多样犯罪形态相对应。刑法规范具体与抽象的辩证关系,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运用类型思维,通过犯罪类型的本质特征来描述构成要件,采用类型例示法等技术选择,在动态中兼顾明确性与适应性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刑法;立法;精确;类型化


【新兴·交叉学科研究】


4.死缓适用影响情节的实证研究———以614份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作者:刘雪斌,吉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教授;钱伟强,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由于缺乏具体的刑法规范,影响死缓适用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处于相对模糊的状态,其具体作用亦不甚明确。通过运用SPSS软件对614份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判决书中列出的情节进行统计分析,本文归纳出死刑裁量过程当中对于死缓适用具有显着影响作用的诸多从轻从重情节。经分析发现,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等酌定情节对死缓适用具有重要影响作用,而相比之下,自首、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则并无特殊优势。因此,在我国当下故意杀人罪死缓适用中,决定人的生命有无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社会效果取向裁判思路的实践问题必须受到高度重视。基于法官具有的关键地位,应使其更好地践行罗斯提出的忠诚的义务、自我提高的义务、不伤害义务等显见义务。


关键词:死缓适用;故意杀人罪;量刑情节;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显见义务


2018年第3期




2018年第4期


【部门法哲学研究】


5.“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规则之提倡


作者:冀洋,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在刑法方法论上备受冷遇,这源于刑法适用中的实质入罪思维即“处罚必要性”已成为决定解释范围之最高标准,“刑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则被视为解释学发达的阻碍。但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刑法之首要价值乃是“明文”限制司法权,在解释存疑时,若要得出最终结论,必然不能基于价值中立,而是要由罪刑法定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提供价值来源。对“刑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轻视,导致目的解释成为解释方法之冠,类推解释通过“可能的文义”被包装为“被允许的扩大解释”,而二者共享“目的性扩张”的入罪逻辑,彼此之间没有明显界限。正如“事实存疑时”不能采信“可能具有”的事实,“刑法存疑时”也不能采用“可能具有”的文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意味着刑法安定性绝对优于处罚合理性,这种严格解释的态度永远不会过时,它有助于根绝入罪类推风险,鲜明提升文义在解释中的边界意义,是对罪刑法定最忠实的坚守。


关键词: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解释规则;罪刑法定;目的解释;严格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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