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1-4期司法制度论文摘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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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期
【司法文明研究】
1.“司法机关”的中国语义
作者:宋方青,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宇骏,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探析现今我国“司法机关”概念的内涵,有必要追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下有关“司法机关”立法概念使用的历史。在新中国成立前的苏维埃政权时期,基于审检合一的机关设置模式,法院系统曾经使用“司法机关”概念。自《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五四宪法”后,在我国宪法体制架构中,“司法机关”概念被弃用。1978年之后,“司法机关”概念在立法实践中重新出现,但实践运用中却呈现出概念指向模糊等问题。“审判机关”概念使用的选择经过了我国立宪者严肃的讨论与考量,反映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我国审判基础理念——人民审判理念。
关键词:司法机关;审判机关;概念史
2.追究法官审判责任的限度——现行责任制体系内的解释学研究
作者:樊传明,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现行司法责任制要求法官不仅对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担责,而且应对其审判业务负责,针对审判业务责任又采取了双轨制模式,包括故意违法责任和过失错案责任两类要件构成。基于现有规范体系而采取解释学的立场和方法,可以防范结果中心主义倾向和对法官裁判行为的负激励效应。追究法官审判责任的限度,取决于对法官审判职责内容的解释。证据裁判原则统摄下的证据规则体系的内容和效力,决定了法官对事实问题承担审判责任的范围。证据规则按其效力可以分为强制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它们为法官的事实认定工作设定了不同的要求,应当据此认定对法官追责的主客观要件。该解释学路径可以在现有体系内使错案结果责任转向证据裁判违法责任。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违法审判;证据裁判
2018年第2期
无
2018年第3期
【法文明研究】
3.通往依法自治之路———我国律师协会定位的检视与重塑
作者:蒋超,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我国律师协会由于遵循建构主义的逻辑,因此存在“同质情感淡漠”、“新旧文化断裂”、“公权过度干涉”三大先天性缺陷。但现行法对律师协会“自律组织”的定位无法克服这些先天性缺陷,而且造成了后天的不足,如交互功能缺失的“内部性”局限,发展功能不彰的“静态性”局限以及防御功能障碍的“软弱性”局限。将律师协会定位为“自治组织”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如促进法治路径转向的“外部化”,培育法律职业精神的“动态化”以及保障律师独立的“强势化”,这些优点有助于克服我国律协的先天缺陷和后天不足。而从自律走向依法自治,制度改革主要包括职业定性方式的转型、法律援助体系的重构和律师惩戒模式的调整。
关键词:自律;依法自治;律师协会;间接管理
4.论信息技术对传统诉讼的结构性重塑———从电子诉讼的理念、价值和原则切入
作者:陈锦波,浙江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电子诉讼是信息革命的产物,学界当前有关电子诉讼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对其中涉及的微观问题的发现和应对,而缺乏对电子诉讼本源问题的探讨。这导致相关讨论或者因过度强调“电子”因素而无视一般的司法规律,或者因忽视电子诉讼与传统诉讼的本质性差异而固守工业时代思维。我们应当回归到对电子诉讼深层理念、价值和原则的讨论:电子诉讼应当坚守“当事人中心主义”的诉讼理念;程序效益应当成为电子诉讼首要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应恪守的价值底线,程序自由则应作为重要的价值保障;在此基础上,应当塑造信息安全和电子送达有效性两项全新的诉讼原则,同时应当对传统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处分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协议管辖原则的意涵进行重新诠释。
关键词:电子诉讼;传统诉讼;诉讼理念;诉讼价值;诉讼原则
5.正当程序理念下的执行转破产机制:基于法理视角的反思
作者:廖丽环,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创制的执行转破产程序是政治动员之下的非常态之举,它因应功利主义导向下贯彻国家供给侧结构改革、解决执行难和法院绩效考评问题的需要而产生,缺乏正当性支撑,亟需通过正当程序理念加以修正。正当程序所内含的程序性正当和实体性正当不仅从微观层面调整执转破程序规则,更从宏观视阈重新定位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视阈下的诉审商谈型和政策实施型的角色。但不论是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是健全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执转破都不是长远之策,从根本上讲,还需要依靠市场化破产以提高破产程序适用率,改变以往以指令法理为主导的破产制度,转向侧重市场法理,唯有如此,才是实现程序性正当向实体性正当转捩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正当程序;执行转破产;程序性正当;实体性正当;市场法理
2018年第4期
【司法文明研究】
6.论性侵案件法官对被害人的诉讼关照义务———以欧洲人权法院对Y诉斯洛文尼亚案的裁决为切入
作者:黄琪,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2015年欧洲人权法院对Y诉斯洛文尼亚案的裁决强调了法官在性侵案件中积极调查、迅速审判、保护被害人尊严的关照义务,并通过“整体平衡”和“权衡法则”的方法设定了关照义务行使的边界,为衡平权益的冲突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体现了欧洲人权法院关照与权衡的基本立场。这一立场与欧洲传统的“司法债务”观念有关,亦反映了对性侵被害人保护的整体趋势,对我国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性侵案件的审理存在查明案件事实难度大、审理时间长、关照与权衡意识缺乏等问题,有必要从需求、关照与界限三个层面构建性侵案件的关照体系,权衡被告人权益,实现审判的整体公正。
关键词:关照义务;司法债务;权衡;实证研究;整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