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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1-4期刑事诉讼法学论文摘要汇总

学术之路 2021-03-09

本文由学术之路编辑团队整理自《法制与社会发展》,整理格式为:标题、作者及简介、内容提要、关键词。可能因为学科分类标准不同,导致归类可能存在争议,在此特别说明,欢迎批评指正!


2018年第1期


【理论纵横】


1.教义分析与案例解说:读解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与“从宽”


作者:孔令勇,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与“从宽”是刑事诉讼中的基础概念,但并未随着相关制度试点的展开而获得足够重视。切入刑事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相关文本进行教义学分析可知:认罪的构造兼具“理解”与“作出”之要件,外化为“心素”与“体素”之要素,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作出并由法官裁断的是“法律意义上的认罪”,有别于“自然意义上的认罪”。认罚是对可能判处之刑罚的认同,包含法定与酌定两种形式,前者是启动特定程序的必要条件,后者是被告人悔罪意愿的具体表现。但认罚不具有使被告人被从宽处罚或者阻却其上诉的绝对效力。从宽分为实体性从宽与程序性从宽两种模式。撤销案件、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减少审前羁押期限等从宽形式均具有存在的正当性。从宽模式目前正处于开放发展的状态。法教义学研究结论表明,“认罪”、“认罚”与“从宽”蕴含着未被发现的丰富学理内涵。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教义学;司法案例


2018年第2期




2018年第3期


【法文明研究】


2.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的模式及其改革面向


作者:自正法,重庆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以互联网技术为先导的工业革命,在带来了巨大效益的同时,也催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如互联网领域愈演愈烈的未成年人犯罪。随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逐步呈现三种模式,其中,特殊监护模式发端于国家亲权理念,优先保护模式滥觞于未成年人福利理念,修复关系模式发轫于恢复性司法理念。这三种模式皆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的产物,都有各自得以存在的制度空间,也都有相应的局限性。针对存在的践行障碍,通过问卷调查、圆桌座谈和个别访谈等实证研究方法,从法理与实证维度探寻现行程序的改革面向,即福利兼正当程序。以福利为基础,强调通过正当程序保障未成年人福利,以期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真正迈向“福利兼正当程序模式”。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国家亲权;未成年人福利;修复性司法;正当程序


【部门法哲学研究】


3.迈向“整体主义”———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之转型逻辑


作者:谢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面对“印证证明模式”的理论缺陷,亟需替代性的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理论出现。“印证证明模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抑或简称“亚整体主义”,与真正意义上的“整体主义”存有差异。在此基础上,可以从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的“经验—规范”、“实体—程序”、“知识—权力”、“认知—行为”等四重作用维度分别切入,探索迈向“整体主义”证明模式的转型进路。作为改革方向的“整体性”至少应当体现证明过程中的整体性和证明模式之作用维度的整体性,而作用维度可以巩固和监控证明过程的实质整体性。这意味着证明过程中的整体性与作用维度的整体性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均需要体现出从原子分析到整体认知的证明逻辑。


关键词:司法证明;证明模式;整体主义;原子主义;印证


【部门法哲学研究】


4.实质真实主义:两种认知理论下的模式推演


作者:王天民,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内容提要: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实质真实主义的意涵应当从目的和方式两个层面来解读。实质真实主义的历史脉络可以被划分为产生和发展两个阶段。在产生阶段,实质真实主义以追求绝对真实为目的,在方式上法官是唯一的司法主体,被告人是查明实质真实的工具,证据调查不受任何限制。在发展阶段,实质真实主义以追求“最大化真实”为目标,在方式上具有司法官二元化、审判程序纠问色彩逐渐淡化、被告人的地位主体化、真实查明途径多样化的特点。推动这一演变的哲学基础可以被总结为单向认知理论和双向认知理论,前者以“镜像式”符合论、科学理性主义和价值无涉为特征,后者表现为“匹配式”符合论、人文主义和价值关联。


关键词:实质真实主义;认知理论;模式推演


2018年第4期


【司法文明研究】


5.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难困境及其破解


作者:向燕,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副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年试点期限即将届满,当前试点的司法实践面临着提高司法效率与遵守法治原则的两难困境。只有深刻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协商性司法”的本质,从协商性司法的共同逻辑出发进行制度构建,才能妥善解决二者的矛盾。比较协商性司法“效率型”与“规范型”这两大基本模式,可以发现,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应采取法规范型的协商程序,但借鉴的过程不可忽略协商性司法“利益共享”的核心要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结构特征与新时期刑事诉讼面临的新问题,我国应继续推进轻罪案件“去羁押化”、“去层级化”与“扩大审前分流”三项改革,并在坚持法治原则底线的前提下构建有限度的控辩协商程序,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关键词:认罪认罚;效率;法治原则;协商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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