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良教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研究——以法职业伦理课程设置为例
来源:中国法学会官网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对于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法学学科体系服务于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是法学学科体系的核心。
“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应当成为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法治人才的道德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高素质法治人才道德素质培养的主要方式。因此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对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达成非常重要。
2018年4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明确将“法律职业伦理”列为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之一。尽管过去我们也重视道德品格教育,但各大法学院校的培养方案中往往没有专门设置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课程,师德师风要求亦流于形式。根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和教学体系对法治人才的德性要求,教育部落实习总书记讲话精神,及时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设置为专业必修课。根据教育部最新法学教育国家质量标准,法学院校人才培养方案应当加大职业伦理教育比重,形成法治人才职业伦理培养系统方案,满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需要。
本文试图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设置为例探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中的课程设置,从而为进一步构建科学的法学学科体系奠定基础。
一、为谁教——法学学科体系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一)立德树人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
高等教育的目的是什么?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形成了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让学生形成道德自主意识,进而愿意过一种有德性的生活是大学教育的重要目标。”[1]有人认为大学的精神包括四个方面,批判反思的精神、追求真理的精神、学术共同体精神、社会正义的精神。[2]也有学者把高等教育的目的概括为:“归根到底在于促进那些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力的人的素质发展,实现每一个人公平发展、自由发展、生动活泼的多样化个性化发展”[3]还有不少的人认为,高等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一个合格的公民、培养一个自由而无用的灵魂。美国著名教育家纽曼明确主张大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社会的好公民,主张大学应该实施博雅教育,“博雅教育就是要造就一个绅士,拥有受过教育的心智、精致的品味,正直、公平和冷静的头脑,以及生活行动中的高贵而有理性的姿态”,“一所大学的心智训练真正的和恰当的目的不是学问或者知识,而是作用于知识的思想或者理性”。[4]“如果一定要赋予大学教育一个切实的目的,我的主张是培养社会的好公民。大学教育的艺术就是社会生活的艺术,其目的就是使人适应这个世界。大学教育一方面既不应把着眼点局限于某些特定的职业上,另一方面也不应是造就英雄,培养天才。”[5]这和我们通常认为大学是学习专业知识的地方的认识大相径庭。事实上,纽曼的这一主张成为后世美国大学教育的基本理念。
显然,关于高等教育的目的还有不少的争议,但是无论从哪个方面解读高等教育的目的,都是以人的培养为核心。首先是要培养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益的优秀公民,具有道德情怀,具有公益精神;其次才是知识的获取和能力的培养。我国的教育方针历来强调德智体全面发展。习近平2016年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高校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德总是摆在教育的第一位,其次才是知识的汲取和能力的养成。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5月2日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强调“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人才培养一定是育人和育才相统一的过程,而育人是本,人无德不立,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这是人才培养的辩证法。” 2018年5月,美国芝加哥大学否决了部分教师提出的学校开设本科商科专业的提议,认为大学本科教育不是培养职业技能为为目标,而是让学生养成良好的思辨能力,成为具有自由思想的社会公民。把人教育好了,再增加专业技能就很容易了。总而言之,我国大学教育的目的是立德树人,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接班人和建设者。
(二)法律职业对道德品格有更高要求
法律是关于公平和正义的艺术,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人必须具备公正的品格,以公平正义为追求。正如习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所强调:“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公平正义不仅要成为法律人的人生追求,还应当是法律人的必备品格。如前所述大学教育的根本是立德树人,而法学教育对道德伦理的培养要求更高。因为法律职业,特别是其中的审判、检察、监察工作和从事执法的政府行政工作,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天职,本身就是践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要求法官、检察官、监察官成为几乎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在一些法治国家,法官贪腐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是令人不敢相信的事情,他们对法官的道德品性要求近乎严苛。从这一意义上来看,依法治国到最后还是以德治国。法学教育的“德法兼修”中的“德”比普通高等教育的“德才兼备”中的“德”要求更高,要求法治人才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以公平正义为事业追求。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必须把法科学生公平正义道德品格作为第一培养目标。法科学生的道德伦理可以通过专业课程设置、师德师风引导、公平公正的考核考评、公益课程安排、职业伦理教育、社团活动来养成,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其核心环节。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从事者在从事法律职业过程中为了维护相互之间正常的职业关系而应准从的行为准则。”[6]“法律职业伦理是一门关乎法律人职业的学问,关乎着法律职业的需求、权利、利益、尊严,体现着法律职业的价值”。[7]公众对法律人的信赖,不仅取决于法律人的知识,同样也取决于法律人的独立人格、法律人的职业伦理精神。对于法治社会而言,提高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素养,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正如孙晓楼教授所言,作为一个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8]。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对法治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法律职业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载体,其职业权力使他们掌握了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只有将这种力量与为社会公平与正义奋斗的高尚职业精神相结合,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决。[9]美国的法官、检察官主要从有经验的律师中间进行层层遴选而得来的,而这遴选的过程中,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是就任法官、检察官的必要条件,这样的筛选过程能够淘汰一批职业伦理精神较差的法律职业从事者,从而保证法官、检察官等公职群体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精神。而我们国家的法官、检察官主要是直接从法学院毕业生中选拔出来的。相较而言,中国法科生的职业伦理素质对司法的公信力具有更加直接的影响,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必须在本科教育阶段完成。
加强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也是法律职业公共属性的需要。法律职业兼具技术性和公共性的双重属性,法律职业致力社会公共利益,致力于公平正义的维护。法律职业群体往往在社会公共事件和公共进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的促进力量。法律职业的公共性要求法律人具有公德。一个合格的法律人要有家国情怀,要有社会责任当担。法学教育必须注重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以满足法律职业公共属性的需要。
(三)法律职业伦理的可培养性
俗话说,江山易改,禀性难移,一个人的道德素质如何,与其成长和生活的环境息息相关,同时道德具有主观属性,难以通过教学活动得到大幅度的提升。有学者一针见血的指出:“被普遍化、客体化的道德知识既无助于现实生活中道德问题的解决,也难于促成人之德性的发展和生成,道德的知识找不到回归生活和实践之路。”[10]所以有很多学者也提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也是具有不可教育性的。例如美国法经济学派的领军人物波斯纳法官就认为道德具有不可说教性。其主要理由是:道德哲学教授的行为并不比他们的受众更加道德;很多怀着理想主义接受伦理教育的毕业生毕业后立即成为商业主义的奴隶,伦理教育并不能保证培养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11]
当然,教育理论主流观点认为道德是可以培养的,[12]世界各国也无不把道德教育贯穿于整个教育过程。而且,“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不在于直接造就职业上的道德人,而在于促进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识”。[13]同时,法律职业伦理与一般道德相比,更具可培养性。
首先,法律职业伦理具有客观化、技术化、可操作化的特点。日常的道德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当遵守社会规范,是人们评判每一个人是否是好人的标准,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14]日常社会道德具有模糊性,正如谚语:“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美与丑、善与恶的答案可能五花八门,也令人无所适从。
本来法律职业伦理同样具有模糊性、主观性,不便于操作,法律人稍有不慎就会陷入社会道德谴责的困境当中,削弱司法公信力。法律乃国家公器,世界各国无不重视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法律职业经过千百年的发展,职业伦理呈现出客观性、技术化和操作性的趋势,减少其不确定性风险。美国律师协会在制定示范性文本时对道德困境的技术性规范进行规定,也加入一些管理规则,使得职业伦理规范具备更强的客观性、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国家则制定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行为标准,为法律职业伦理提供相对确定的准则。[15]法律职业伦理的客观性、技术化和可操作性趋势使得其成为一种行业的惩戒规范。
法律职业伦理的客观化、技术化和可操作化的特点,及其带有惩戒的属性使得法律职业伦理具备更大的可培养性,使得法律职业伦理以更加直观、具体的方式呈现出来,甚至以行业规范条文的方式得以体现,不再如一般道德那样虚无缥缈。这种客观化、技术化和可操作化的特点,使得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减少了授课教师个人情绪化观点的影响,同时也方便更加科学的授课模式的展开,极大地便利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普及与质量的提升。法律职业伦理具备行业惩戒的功能,也使法律职业伦理可以通过惩戒案例等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使法科生能够以更加直观、具体的方式接受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
总而言之,在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指引下,法学院校可以根据法律人职业道德品质的生长规律,运用综合手段,对法科学生职业伦理行为进行反复训练,使之形成稳定的行为习惯,从而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体道德心理结构,并最终形成稳定的道德品质。[16]
(四)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容易被忽视
缺乏良好法律职业伦理素养的法律人是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从上海法官嫖娼案到一桩桩法官贪赃枉法案件,再到一桩桩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与法律人不能坚持法律原则,缺乏法律职业伦理守持有着直接的关系。法律职业伦理精神缺乏的直接原因就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忽视法律职业伦理精神的熏陶,必然会导致法律人缺乏对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视,无法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素养,一旦遇到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极容易越过底线,违法甚至犯罪。
不幸的是,与专业知识的学习相比,职业伦理道德的培养并不能给学生带来最直接的职场效益。[17]法科生很容易忽视法律职业伦理的学习。一些法学院校也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不能直接或快速产生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效果,对法科生职业伦理教育并不足够重视。所以法学院校如果不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进行巧妙的设置,法律职业伦理很可能被法科生有意或者无意的忽视。在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如果成为一个可有可无的摆设和象征,那么从接受法律教育的那一刻起,法律职业伦理不重要的这种意识就有可能蔓延开来。这种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忽视可能为法科生今后的职业生涯埋下隐患。法科生在毕业后的工作中,无时无刻要面对职业伦理困境,若没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素质,一方面会影响其专业能力的发挥,更为麻烦的是甚至可能会使其身陷囹圄。
二、教什么——法学学科体系中的课程设置方案
习总书记所讲“教什么”,实际就是法学课程的内容安排。本文仍然以法律职业论课程为例,探讨法学学科的课程设置方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高等教育确立了立德树人的根本目标,对法学教育提出了德法兼修的培养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和法学教学体系建设都要求法学教育比以前要更加重视法科学生的道德品格塑造和法律职业伦理培养。设置法律职业伦理专门课程是法学专业学生道德品格培养的基本方式。2018年4月,教育部根据新时代法治学科体系建设要求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明确将“法律职业伦理”列为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之一。根据教育部这一法学教学国家质量标准,各大法学院校的培养方案必须修改,不仅必须设置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而且还要将其设置为必修课。
(一)修改培养方案,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专业必修课
在此以前,法学院校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重视不够。大部分法学院校现行培养方案中,没有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并且,多数法学院校没有在培养目标中明确将法律职业伦理精神作为其培养目标之一。[18]也有法学院校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等术语代替法律职业伦理,笔者认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难以反映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在新时代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其中的“德”仅指普通道德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有较大差别。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要求及2018年教育部法学教育国家质量标准迫切要求修改现行培养方案,明确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作为法科生的培养内容,作为主要专业必修课。
(二)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设计
2018年4月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后,如何合理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成为各大法学院校共同面对的问题。就目前而言,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开设少,经验不足,同时存在专业教师不足,教学内容符号化,脱离司法实践等诸多问题。笔者结合国内外教学经验,对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设计提出几点建议。
1.开课时间和课时安排
课程开设时间安排在第一学期效果最好。首先,大学新生是一张“空白纸”,更容易接受新知,法律职业伦理精神可以深深嵌入法科生内心之中,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成为其永久的人生信条和行为规范,为成为高素质的法治人才打下牢固的伦理基础。其次,能够与整体的课程设计相适应。法学院校一般在第一学期开设法理学课程,法律职业伦理与法理学课程可以相辅相成,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可以加深对法理学知识的理解,法理学课程可以帮助阐明法律职业伦理的法治意义。再次,在进入法学院第一学期播下法律职业伦理的种子,在以后部门法课程中,可以充分吸收营养,生根发芽,最终长成苍天大树,成为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课时以32个课时、2个学分为宜。目前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法学院校当中,大都以32个学时,2个学分的模式进行安排的,已经得到实践的检验,具有可操作性。笔者在本学院讨论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设置中,有教师提出按1个学分、16课时的方案设置。这显然不符合2018年4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按照该标准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分类设置模式。“10”指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和法律职业伦理。“X”指各院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和财税法,“X”选择设置门数原则上不低于五门。法律职业伦理被放在10门主要专业必修课中,地位甚至高于一些传统的核心主干课。由于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内容较为丰富,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教学,若按1个学分、16个课时的模式设置,时间太短难以满足课程教学的需求。并且学分低于一般必修或者选修课的学分,[19]容易在法科生当中造成法律职业伦理不重要的错误观点,消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效果。超过32课时,按48课时或64课时设计,也与2018年法学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压缩学时的精神相违背,[20]造成其它专业课程学习不足。2个学分、32个课时的要求既保证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顺利展开,又给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课程留足了时间,实现法律职业伦理与专业课程的协调统一。
2.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内容安排
法律职业伦理课程需要安排哪些教学内容?这需要经过不断总结和修正。但是,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内容安排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必须强调法律职业伦理在法科生职业生涯和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针对目前法律职业伦理被法科生忽视的现状,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和意义分析能够帮助唤起法科生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视。其次,在内容编排方式上上,既要有理论学习,有应该有案例分析。理论学习保证法科生职业伦理知识系统性,案例分析能够帮助法科生加强对法律职业伦理的理解。将理论学习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也是整个法学教育的基本趋势。现有法律职业伦理主要教材也多采用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编排方式,对理论教学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教育方式有着极大的帮助作用。[21]再次,法律职业伦理教学内容要重视多种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教学。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以培养律师为主,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最为重视律师职业伦理教育,很少涉及其它法律职业的伦理教育。中国法科学生就业面更加宽泛,主要有法官、检察官、监察官、公务员、律师、企业法务等去向,这些职业都面临着各自领域法律职业伦理困境。所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至少应该包含法官、检察官、监察官、公务员、律师等五种主要法律职业伦理内容。除此之外其他法律相关职业的伦理问题,则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教学。法学教师是不是一种专门的法律职业,需不需要在教师伦理规范之外形成法学教师职业伦理,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笔者以为,由于法治建设对法治人才伦理道德的高要求,形成专门的法学教师职业伦理规范有助于法科学生职业伦理的养成。
当然,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教学内容设计有一定要求,但也并不意味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内容必须千篇一律,任课老师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展开多样化的法律职业伦理教学,提高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学质量。
3.量化考核与操行评分相结合的考评方式
法科生法律职业伦理素养难以通过量化考核的方式来完成,分数之高低与法律职业伦理精神无必然联系。但是,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目的,并不只是要培养一个高尚的道德人,还有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要求学生了解法律伦理困境的处理规范和处理原则。法律职业伦理的客观化、可操作化、技术化的特点,意味着法律伦理问题有着基本的处置原则和基本方法,能够以考试、案例分析、论文等能够量化的指标去完成考核。例如用实际的案例,要求分析律师的某个行为是否符合《律师法》规范,以让法科生知道该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或者以开放式的论述,要求学生阐述某一法律职业伦理困境的看法,使学生深入的探析法律职业伦理背后的困境,并让其尝试寻找合适的解决办法,也能够帮助学生增强对法律伦理精神内核的理解。这种量化考核能够帮助学生了解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引导学生加强对法律职业伦理的理解。也可以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的精神内核,所以量化考核是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考核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但是,量化考核容易导致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被其“牵着鼻子走”,导致学生的学习以应付考试为主,而忽视了法律职业伦理精神内核的培养。比如国家司法考试中,对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考核越来越多,[22]但是其对提升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素养未必有效,考生容易把通过法律职业伦理的考试作为唯一的目标。从1980年开始,美国律师协会为了加强对职业责任的指导,采取了多州联合职业伦理考试(Multistate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Examination,简称“MPRE”),这个考试以选择题的形式进行两个小时。[23]出于这一考试的压力,法学院倾向于把教学重点放在对职业伦理教条的教学上,学生们倾向于把这些课程看作是备考课程,而忽视了职业伦理精神的培养。很多的参考者纷纷反对这种联合考试,很多美国律师也对这种考试模式对教学所起的错误导向进行了尖锐的批评[24]。我们应该吸取经验和教训,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在坚持量化考核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学生的操行和行为规范评分。操行评分可以采取奖励和惩罚的方式进行,在设置一个基本分的基础上,对于公益和公德行为进行加分,对违反日常操守准则行为进行扣分。量化考核分和操行考评分的加权平均分就是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考核结果。
(三)推广法律职业伦理在线精品课程建设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和研究的缺失导致课程师资缺乏,多数任课老师可能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职业伦理训练,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学经验,会严重影响法律职业伦理教学质量。推广一批法律职业伦理在线精品课程,由国内最优秀的课程教师主讲,推广网上选课,提高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教学质量,扩大受众面,能够有效解决师资不足的问题。
三、谁来教——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师资队伍建设
人的道德伦理往往被所处社会环境所决定,是在身边的人和事潜移默化的影响下慢慢形成的。家长、老师、领导的言行对青少年的影响尤其巨大。身教重于言教,吐辞为经、举足为法,教师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产生巨大的导向性作用,型塑着学生的人格和道德情操。
法学教育要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人才,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培养首先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法学教师队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5月2日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强调:“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应该是师德师风”,高素质的法学教师队伍首先在言行举止、道德情操不仅要符合教师伦理规范,还必须符合法律职业伦理规范。[25]
在高水平大学建设规划引导下,近10年来我国高校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大幅度提升,在国际排名榜上越来靠前,但各大高校也存在注重业务水平发展同时忽视师德师风建设的问题。在引进教师的时候注重考察教师的科研水平,而对其道德素质的考察往往流于形式,甚至明知有这方面的缺陷,也不予追究。例如,2018年上半年发生的沈阳事件就是如此,沈阳在已经被北京大学处分的前提下,南京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不经人事考察程序、不经师德师风考核,仅凭其科研水平和学科建设需要将其引进。我国高校发展也面临转型升级,不仅要注重学科建设,更要注重教师队伍素质建设。法学院校肩负着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的重要任,对法学教师道德品格的考核、考察应当更严更高。
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还指出:“要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让教师更好担当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首先,根据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现有法学教师要全部接受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训,掌握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其次,新进教师要对其进行法律职业伦理考察、考核。再次,倡导法学教师开展法律职业伦理研究。发挥教师言身传教的作用,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目标的实现,要牢牢抓住教师队伍建设这个“牛鼻子”。目前,高校教师的队伍的建设存在明显的问题,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设教师队伍。
(一)让教师回归课堂
在现行的教师考核体系中,对于教师的考核和评定以教师的科研能力评定为主,教学质量对一个大学老师而言看起来只是一种可有可有无的标准。一个尝试着用更多的精力去提升教学质量的老师并没有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有效的回报,反而由于上课时间占用了科研的时间,最终不利于教师自身的发展,所以,高校教师给学生上课反而成为了一件受累不讨好的事情。如何提升教师的教学质量成为中国高校教学中的普遍存在的问题。首先,我们应该纠偏目前的高校教师的评价体系,用教师评价体系把教师拉回课堂,保证在教师的评价体系上,教师的教学质量占据一个合理的水平,让重视教学的老师得到合理的回报。其次,明确教师必须完成教学任务。以中南大学为例,从2102年以来,中南大学积极推动教学质量的改革,要求副教授以上的老师都必须走上讲台为本科生上课。这些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促使教师回归讲台,这为提升学生的教育质量起了很大的帮助作用。
(二)身教重于言教,提升教师素质
学校要重视教师本身的道德素质的提高。高校老师的师德问题一直是高校教育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大问题。近来,出现了不少高校的老师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事件,恶劣的师德事件对学生可能产生不良的导向作用。所以,在高校的教师考核体系中,对师德不良的教师应该实行一票否决。
(三)推动教师对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
为了推动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学工作,应该提升老师对职业道德伦理的研究工作。对一门学科的研究为一门学科的教育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源。一门学科要想真正的融入法律教育的体系体系当中,一个重要的条件在于,该学科研究内容的繁荣。[26]相较于西方国家而言,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优秀的研究成果仍然非常稀少。法学院校中,很少有学者关注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个单独的研究领域并未得到相应的重视。加强法律职业伦理研究不仅有利于引导法学教师注重职业伦理,也有利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发展。
四、怎样教——法学学科体系中教改
人的道德情操是在日常工作生活逐步形成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要通过法学教育多个环节来达成,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设置只是其中一个培养环节。有学者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定性为贯穿性教育。[27]法律职业伦理贯穿性教育是指在整个法学教育的过程当中,都要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熏陶。既要有专门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也要不断在专业知识教授、实践技能培养的过程中不断进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熏陶。
法律职业伦理与整个法律体系息息相关,其涉及到每一个部门法,法学院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可以将每一部门法的教学作为切入点,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进行法律职业伦理的贯穿性教育。例如在法理学中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刑事诉讼法课堂中讨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法课堂上讨论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的讨论都自然而然地型塑了法律人的职业伦理信仰。在法律实务当中,法律职业伦理困境也是依附于各种法律专业问题而出现,包括法律伦理问题在内的任何法律技能和素质,虽然通常被分成不同的课程,但是实际上,这些课程必须以一种相互关联的方式教授。正如Russell Pearce教授所指出的,“在法律学校里,每一个学生都要在实践中学习伦理问题,而不管他们的专业是什么。同样,伦理问题几乎触及了法学院和实践中发现的每一个教义领域。”[28]
法律职业伦理的贯穿性教育也能对法学的专业教育起着明显的促进作用。例如对无罪推定、正当程序原则、公平正义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等问题的讨论就是职业伦理教育的一部分,也是专业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因此,法律职业伦理贯穿性教育是实现职业伦理教育与专业知识教育的统一,我们可以在贯穿式职业伦理教育中实现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学专业知识的共同发展。法律职业伦理的贯穿性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实践教学活动中贯穿职业伦理教育
伦理的特性决定实践教学在职业伦理的贯穿性教育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伦理是一种实践美德,更多靠内省和身体力行,而无法通过简单的说教的完成。[29]良好的伦理认知最终要依靠不断的实践才能转化为稳定的行为习惯。加强实践性教学能够让学生提前感受司法氛围,认识实务中的司法规律,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司法认知、直面司法实践中的伦理困境,并尝试去解决这种困境。司法实践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伦理精神。
美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也会采用角色扮演、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让学生直接面对实践中真实的伦理困境是美国法学院培养法科生职业伦理道德的一个重要的方法。在美国法学院职业伦理的课堂上,教授会给学生一些由美国律师协会编写和注释的案例集,案例集包含了一些伦理观念、实际案例和一些补充性的阅读材料。而这些案例是根据从法学院毕业的律师的职业生涯开始所遇到的案例为线索进行编写的,每一个案例都集中在一个不确定和模糊的道德困境上。老师要求学生每一个星期完成一份案例分析报告,为了完成这个报告要求学生去识别潜在的道德问题、规则和伦理观念。不断的重复训练以及课后的作业,让学生在这些实际的案例当中加深对法律伦理观念的理解,正义的伦理观念贯穿于整个学习得过程当中。[30]在这种实践性课堂中,学生被要求像律师一样思考和处理问题,这是所谓的“接触和感受”规则。在这样安全的教室里,学生暂时不需要考虑这种困境所带来的后果,学生可以自由的讨论这些伦理困境,在老师的帮助下了解并处理这些实务中的道德困境,这样的情景教学让学生对法律职业伦理认知根深蒂固。
总而言之,在实践性教学中推动职业伦理教育是各个国家、各个层次的法学院培养法科生法律职业伦理必不可少的重要方式。值得指出的是,实践性教学的伦理熏陶通过实务老师的业务工作来实现,法学院校必须选择职业伦理素养高的实务专家为指导教师。
(二)在法学理论教学中贯穿职业伦理教育
理论知识在法律人职业生涯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法学院的教学活动应该以理论教学为主。将大量的时间花在实践或者单独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中,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这会造成理论的学习的压缩,导致专业理论学习不足,有本末倒置的嫌疑。同时,如果法律职业伦理培养仅仅只是通过为一门或几门必修课或选修课来完成,那么道德价值和标准的关键意义将会被边缘化。[31]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当贯穿于法学理论教学整过程中。
贯穿式职业伦理培养方式本身并不会妨碍专业知识的学习,也不会对目前成熟的教学方法产生冲击,相反,能够促进专业知识的理解与获得。目前法学院经常采用的诊所式教学方法、问题中心主义教育方法、案例教学方法课程都是专业知识教育常见方法,也是贯穿式的职业伦理培养方式的重要阵地。这种与职业伦理培养相结合贯穿式培养方法,能够提升法学专业教育和课堂教学质量。比如,法律职业伦理贯穿式教育对于加强学生对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公平正义等基本原则的理解有很大的帮助作用。事实证明,我们可以更好地将法律职业伦理贯穿于法学教育整个过程,实现二者之间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
当然,在法学理论教学贯穿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对法学院的教师和学生都带来了新的挑战。每一个部门法教师都必须熟悉法律职业伦理及课程内容,能够将职业伦理融会贯通于部门法知识中,对教师的教学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对教师的考核中,应当考核教师是否在教学中贯穿了职业伦理教育,这样才能保障贯穿式教育不流于形式。
(三)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形成职业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培养不仅仅是由教学过程来完成,应该将职业伦理精神的培养贯穿到整个培养体系中。在评奖、评优等考评活动中,要把道德伦理考察落到实处;学生活动、主题班会,注重设置法律职业伦理主题;学生干部的选拔、考察,品德要求放在第一位,严格按照公开程序进行,充分体现民主精神。在日常学习、工作中不知不觉形成符合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习惯,润物细无声,是为最有效的法律职业伦理培育方式。法律职业伦理精神的培育应该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与整个培养体系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德法兼修。
五、结语
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应当包括法学学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设置。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因此法学学术体系也是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构成。
[1][美]德雷克·博克:《回归大学之道》,侯定凯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2页。
[2]参见陈学飞、展立新:《我国高等教育观的反思》,《高等教育研究》2009年第8期,第1-26页。
[3]参见刘振天:《内涵式发展:高等教育本质论、价值论和方法论重建》,《大学教育科学》2013年第6期,第14——20页。
[4][英]约翰·亨利·纽曼:《大学的理念》,高师宁、何克勇、何可人、何光沪译,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16年版,第106页、第122页。
[5]参见张国骥:《论美国的教育理念》,《求索》2005年第3期,第104页。
[6]刘晓兵:《法律职业伦理及其实现》,载刘晓兵、程滔编著:《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底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页。
[7]张燕:《论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责任的价值基础》,《法学》2018年第1期,第95页。
[8]孙晓楼: 《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12-13 页。
[9]参见注⑦,第101页。
[10]鲁杰:《边缘化外在化知识化道德教育现代综合症》,《教育研究》2005年第12期,第14页。
[11]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0-87页。
[12]国内外都在进行道德和伦理的教育,我们从小学开始开设的“思想品德”课程就是非常典型的道德教育形式。
[13]参见张志铭:《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的基本认识》,《国家检察官学报》2011年第3期,第15页。
[14]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7年第3版,第281页。
[15]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4年全国律协颁布《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等,此处不再一一列举。
[16]参见刘继虎:《法律职业伦理养成教育的实践性特征与综合途径》,《湖湘论坛》2007年第1期,第137-142页。
[17]See Bruce A. Green,“Teaching Lawyers Ethics”, The Saint Louis University Law Journal, Vol .51(2006)pp.1051-1052.
[18]有学者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基地院校为样本,对41所法律院校开设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课程情况进行调研,结果显示开设职业伦理相关课程的院校只有15所,仅占统计样本的36.59%,如果严格限定为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则只剩下9所,仅占统计样本的21.95%,再进一步,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设为必修课的仅有4所院校,那么设置法律职业伦理必修课的比例就是9.76%。41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院校培养方案中只有16所高校明确了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目标。参见刘坤轮:《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09-124页。
[19]在现行培养方案中大部分课程的学分都在两个学分以上,仅有军事理论等特殊的课程为一个学分。
[20]《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法学类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应控制在16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教学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这就要求大部分的法学院校减少学分。
[21]例如许身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职业伦理案例教程》采用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每章首先设置一节法律职业伦理的理论内容,然后设置与理论内容相关的案例教学课程。
[22]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就在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上提出“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察力度。”法律职业伦理的考察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加大。
[23]参见全美律师考试组织(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Bar Examiners)网站对多州联合职业伦理考试(MPRE)的介绍,详情参见http://www.ncbex.org/, 2018年6月2日访问。
[24] See Paul T Hayden, “Putting Ethics to the (national standardized) Test: Tracing the origins of the MPRE", Fordham Law Review, Vol.71,(March2003),pp.1299-1300.
[25]法学教师也是一种法律职业,也应当受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约束。但是目前的法律职业伦理教材普遍没有论及法学教师伦理规范。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材应当增加法学教学职业伦理。
[26]刘坤轮著:《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第1版第167页。
[27]参见刘坤轮:《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09-124页。
[28] See Russell G. Pearce, “The Professionalism Paradigm Shift: Why Disregarding Professional Ideology will Improve theConduct and Reputation of the Bar”,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70,(1995) pp.1229-1256.
[29]危文高:《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主要问题与反思》,《法学教育研究》2015年第13卷,第64页。
[30] See Jan L. Jacobowitz and Scott Rogers, “Mindful Ethics--A Pedagogical and Practical Approach toTeaching Legal Ethics, Developing Professional Identity, and Encouraging Civility”,St. Mary's Journalon Legal Malpractice & Ethics, Vol.4,(2014) pp.198-238.
[31]See Miriam R. Albert and Jennifer A. Gundlach, “Bridging the Gap: How Introducing Ethical Skills Exercises Will Enrich Learning in First-year Courses”,Drexel Law Review,Vol.2,(fall, 2012),pp165-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