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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学科目录汇编

学术之路 2021-09-17
长久以来,很多像我们一样的师生都无法从全貌了解我国的法学学科,你说某方面我们不知道吧,不对,我们知道很多,但是又很难比较清晰的说清楚法学教育的力量分布。本文试图将我国法学教育分布全面的呈现在广大读者面前。

1.我国法学教育层次:专科、专升本、法本、法学研究生、法学博士以及法学博士后(不属于学历教育)

那么我们如何了解我国法学教育的专科、法本教育呢,我想:全国600余所法学培养院系的简介都有啦!就是不错的素材。

同时,我们需要辅以:普通高等学校自设法学类二级学科名单(截至2019年5月31日)

2.我国的法学研究生,分为学硕与专硕,那么申请法律硕士、法学硕士点的条件是什么呢?又有哪些院校有学科点呢?以下文章可以给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公安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全国第一、二、三、四轮法学学科评估排名汇编
2020年全国法律硕士招生单位共236个!
全国法学硕博点汇编(细分到二级学科)

3.我国的法学博士点建设情况如何呢?请参阅如下文章:

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全国法学博士培养院校大全(2019版)
2020年全国法学博士招生院校、招生方式及招生计划权威发布
全国法学博士报名条件限制汇总

4.我国法学博士的培养状况是怎样的呢?

全国累计培养4万名法学博士,当前正常毕业率降至30%!22年数据分析报告出炉!
2020年发布全国各大法学院博士毕业率,你支持吗?
全国法学学科评估也许很简单!附多份2019年法学学科排名!

5.我国的法学博士后培养呢?
全国多所院校获批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0年博士后研究人员招聘启事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20年博士后招聘启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2020年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告

此时,你可能萌发这样的疑问,听说家政学也属于法学学科?真的吗?也许你需要读读:自1998年起,家政学就被授予法学学士学位!为啥嫌弃它?


那么过的法学学科到底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除了大家都知道的法学专业,其实还有普通高等学校自设法学类二级学科名单(截至2019年5月31日),以及接下来会提到的法学门类介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学士学位按本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
03 法学
0301 法学
030101 法学理论
030102 法律史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30104 刑法学
030105 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6 诉讼法学
030107 经济法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09 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10 军事法学
0302 政治学
030201 政治学理论
030202 中外政治制度
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30204 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030206 国际政治
030207 国际关系
030208 外交学
0303 社会学
030301 社会学
030302 人口学
030303 人类学
030304 民俗学(含:中国民间文学)
0304 民族学
030401 民族学
030402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
030403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
030404 中国少数民族史
030405 中国少数民族艺术
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
030501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030502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030503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030504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030505 思想政治教育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2011年)
03  法学
0301  法学
0302  政治学
0303  社会学
0304  民族学
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
0306  公安学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2018年4月更新)
03  法学
0301  法学
0302  政治学
0303  社会学
0304  民族学
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
0306  公安学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发布,法学类下含7个具体专业!

2009年印发的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  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  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其设置应符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的惯例。
第六条  学科门类的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包括增设、更名、撤销,下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的要求提出调整方案;
(二)广泛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
(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学科门类目录。
第三章 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第七条  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一级学科原则上按学科属性进行设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
(二)一般应有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
(三)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或方向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四)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
第八条  一级学科的调整每10年进行一次,调整程序为:
(一)一定数量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动议,并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论证报告;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对调整动议和论证报告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调整方案;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整方案再次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
(五)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一级学科目录。
第四章 二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第九条  二级学科是组成一级学科的基本单元。二级学科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第十条  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原则上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二级学科目录每5年编制一次。由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在对现有二级学科的招生、学位授予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将已有一定数量学位授予单位设置的、社会广泛认同的、且有较大培养规模的二级学科编制成二级学科目录。
(二)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按本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可在二级学科目录内,自主设置与调整本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
(三)学位授予单位按本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在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增设(含更名,下同)二级学科,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科发展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二级学科的增设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的外单位(应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同行专家对增设方案进行评议;
3.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二级学科设置论证方案、参加评议的专家名单、评议意见等材料在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质询;
4.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公示结果,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二级学科的决定,并将增设的二级学科名单及公示材料、公示结果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5.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已增设的二级学科,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撤销二级学科的决定,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学位授予单位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四)各学位授予单位在二级学科目录内和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名单,须在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五)交叉学科须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在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设置,挂靠在所交叉的学科中基础理论相近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第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和培养本科生的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每10年编制一次。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申请增设新专业,由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职责
第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作为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学科目录的设置与管理办法;
(二)统筹规划全国的学科目录设置与调整工作;
(三)批准学科门类、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定期发布学科目录。
第十三条  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按照发布的学科目录对学位授予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二)收集和发布学科相关信息,组织学科设置与调整的论证工作,引导和规范学科设置;
(三)负责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或设置)的备案审查(或审批),定期编制二级学科目录;
(四)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涉及学科目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依据学科目录,实施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工作;
(二)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二级学科、交叉学科设置的原则、要求和程序;
(三)按规定报送招生、学位授予和毕业生就业等信息;
(四)根据学科发展趋势,提出学科设置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订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除了普通高等学校自设法学类二级学科名单(截至2019年5月31日)还有普通高等学校自设交叉学科名单(截至2019年5月31日),以及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系统及科研院所自设二级学科名单(截至2019年5月31日),具体如下:



当然,还有超级多的盘点需要去充实完善,敬请期待。不过当下你对我们法学学科应该有更多的认知了吧!

教育部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仅1所高校撤销法学本科专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发布,法学类下含7个具体专业!
一文纵览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30余年发展史
1997-1998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1999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2000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2001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2002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
2003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2004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2005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2006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2007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2008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2009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2010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2011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2012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2013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2014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2015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名单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教育摘录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法学教育摘录
中国理工科院校法学教育发展之路——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教育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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