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姓名:蔡**,性别:女,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工作单位(职业):无,住址:***。经查明:蔡**在参加2021年10月17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过程中,存在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考场情况记录单、违纪考生询问笔录、监考老师询问笔录、邻座考生询问笔录、考场监控视频为证。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对蔡**作出如下处理决定:2.二年内(不包括本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被处理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姓名:伏**,性别:女,身份证号:5137**********00,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经查:伏**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机考),准考证号为2150*****028,考点为重庆市渝北区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考点,考场为第84考场,座位号为18号。2021年12月19日,伏*在参加重庆市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过程中,多次与其同桌考生曾**存在明显交头接耳行为,影响考试秩序,情节严重。以上事实有伏**准考证、曾**准考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场情况记录单》、询问笔录、《调取证据交接单》和监控视频录像等证据予以证明。我局认为:伏**在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过程中多次与其同桌考生交头接耳,影响考试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对伏**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取消伏**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姓名:曾**,性别:男,身份证号:5003************14,住址:重庆市南川区**********。经查:曾**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机考),准考证号为2150*****027,考点为重庆市渝北区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考场为第84考场,座位号为17号。2021年12月19日,曾**在参加重庆市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过程中,多次与其同桌考生伏**存在明显交头接耳行为,影响考试秩序,情节严重。以上事实有曾**准考证、伏**准考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场情况记录单》、询问笔录、《调取证据交接单》和监控视频录像等证据予以证明。我局认为:曾**在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过程中多次与其同桌考生交头接耳,影响考试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对曾**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取消曾**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 京司违处决字[2022]1号姓名:马某某,性别:女,身份证号:110*****************21,住址:北京市****************。经查,马某某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准考证号为21**************03,考点为北京市信息管理学院(清河校区),考场为第3考场,座位号为29号。2021年12月19日上午,马某某在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中,存在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行为。监考人员发现后,报告考点总监考,总监考没收了马某某携带的物品,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对其进行了询问。以上事实有马某某准考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场情况记录单》、监考员情况说明、总监考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和马某某携带的物品等为证。我局认为,马某某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注意事项第5条明确提示“进入考场时严禁携带任何考试资料、通讯工具、电子产品等物品”,第9条明确提示“应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马某某进入考场就座后,考试机界面已提示其“不得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马某某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后才开始答题。综上,马某某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多次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情节严重。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取消马某某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 京司违处决字[2021]1号姓名:侯某某,性别:男,身份证号:4127**********17,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经查:侯某某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准考证号为K21*********80,考点为北京考区北京市商业学校(东城校区)考点,考场为第2考场,座位号为27号。2021年10月17日,侯某某在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第二批次卷一考试开考前,经监考人员提醒后,未按考试要求将手机关机后放置在指定位置,并将手机中有关学习内容抄写在草稿纸上。监考人员发现后,对侯某某进行了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草稿纸,对其进行了询问。以上事实有侯某某准考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场情况记录单》、个人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草稿纸等为证。我局认为:侯某某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且情节严重。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对侯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取消侯某某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卷一考试成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 京司违处决字[2021]2号姓名:袁某,性别:女,身份证号:1402**************20,住址:山西省**************。经查:袁某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准考证号为K21*****23,考点为北京考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丰台校区考点,考场为第8考场,座位号为19号。2021年10月16日下午,袁某在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第一批次卷二考试中,将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第一批次卷二考试草稿纸带出考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和我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袁某将草稿纸交回,袁某未做任何回复,也未及时将草稿纸交回。10月22日,我局按照袁某报名时填写的联系地址向其邮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11月5日,权利告知书因“查无此地址”被退回我局。11月12日,我局工作人员与袁某取得联系,将权利告知书发送给袁某。11月25日,袁某将草稿纸寄回我局。以上事实有袁某准考证、袁某提交的情况说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场情况记录单》、监考员情况汇报、工作人员向袁某手机拨打电话和发送短信记录截图等为证。我局认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和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抄写试题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试题信息进行记录、存储、传输出考场。袁某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准考证》注意事项第7条、第9条明确提示“草稿纸统一配发并收回,不得带离考场。”“应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袁某应当知道草稿纸不得带出考场,却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经监考员和我局工作人员多次通知,未及时交回,情节严重。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本机关对袁某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取消袁某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卷二考试成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姓名王某,性别男,身份证号1404************1X,准考证号21129999*****,住址天津港保税区**********。经查明:王某在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打印在准考证背面带进考场。以上事实有违纪考生王某、举报考生的询问笔录,监考老师的情况说明及印有考试相关内容的物证材料为证。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六条第(九)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给予考生王某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被处理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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