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版本
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中央高校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规范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研〔2017〕2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专项”用于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央高校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引导支持其他中央高校特色发展,引导中央高校合理定位,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第三条 “引导专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质量导向,突出学科。重点考虑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科水平,突出学科的基础地位,引导中央高校提高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
(二)因素分配,公平公正。按照因素法测算分校额度,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选取因素和确定权重,体现公平公正。
(三)放管结合,科学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按照类别设置项目,增强中央高校按照规定统筹安排使用资金的自主权,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
(四)注重绩效,动态调整。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会同教育部核定“引导专项”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引导专项”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及时将“引导专项”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引导专项”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
第六条 中央高校是“引导专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编制“引导专项”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引导专项”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质量因素、其他因素,以质量因素特别是学科水平因素为主。基础因素指中央高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学研究等方面具备的基本条件;质量因素指中央高校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其他因素指中央高校办学特色、综合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中央高校实际情况及相关管理改革要求,财政部会同教育部适时对相关分配因素进行完善。
第八条 “引导专项”实行项目管理。中央高校按照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五类设置项目。
第九条 中央高校根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自身办学特色等实际情况,结合本校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方案和相关改革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引导专项”等中央财政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建立“引导专项”项目库,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条 中央高校应当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严格论证、精心安排,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内容,在项目内调剂的,应当严格按照校内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调剂;跨项目调剂的,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批。调剂的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
第四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引导专项”支出范围包括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相关的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等,支出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高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人员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决策部署,有利于促进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有利于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人员经费支出应当聚焦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三)坚持正确导向,促进高层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人员经费支出用于人才引进的,应当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重点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东部地区高校不得用于从中西部、东北地区引进人才,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单位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
第十三条 “引导专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引导专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央高校应当将“引导专项”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高校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避免重复配置。使用“引导专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中央高校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第三方评价等方式。财政部、主管部门将把预算执行管理等绩效评价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项目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中央高校,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
第十九条 中央高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专项”资金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中央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596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3〕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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