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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男子开车撞上三轮车致驾驶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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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男子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22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当该车行至226省道57km+500m处(陶厂镇附近)时,车辆前部左侧与对向行驶的胡某驾驶的宗申牌三轮电动车右侧前部发生碰撞,致胡某甲受伤,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时我们微信曾有过相关报道《塔古路陶厂附近发生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拨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者,主动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讲述了事发经过。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三轮电动车驾驶员胡某在事故重伤,一直住院治疗,但在事故发生近10个月后,还是不幸的因治疗无效死亡。后经鉴定,胡某系交通事故颅脑损伤后并发症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近日,轿马驾驶员王某被含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检察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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