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录于话题
#不定时加餐
4个
1. 作为国际法的一种方法论,女权主义(国际法)[1]是指使用女权主义理论作为批判性分析的基础,即国际法的结构、过程和方法论是如何通过无视女性的生命或经历从而将她们边缘化的。这种方法论假设性别(sex)是很重要的。这一理论方法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在国际法话语中开始得以立足。但是,这不应被解读为女性在国际体制的框架内反对她们的从属地位的积极行动的历史也是同样短暂的,因为后者至少可以追溯到国际联盟的那个时代。自那时以来,女性争取以国际法律制度解决全球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中的结构性不平等问题,并且对一些诸如现代形式的奴隶制、人口贩运、基于性别的犯罪和已婚女性的国籍问题在内的特别事项进行关注的运动一直在稳步发展。全球性妇女运动的涌现得到推动源于1975年被联合国宣布为国际妇女年,并随后被延长成为1975-85年的国际妇女十年(International Decade for Women)。这十年间,分别在墨西哥(1975)、哥本哈根(1980)和内罗毕(1985)举行的全球会议汇集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女性,她们通过各种非政府组织、网络和联盟,围绕着平等、发展与和平的会议目标组织起来,这一进程在北京世界妇女大会(1995年)及以后还一直在继续。其一个重要特征是将女权主义的活动议程和理论化结合在一起。然而,国际法律制度受到女权主义的影响比很多国家国内法律制度受到其影响会晚一些。2. 女权主义批判在国际法中兴起较晚的原因是可以预料到的。实证主义法学下的国家和主权看起来是性别中立的,这使得女权主义的质询看起来无关,国际法的其他主题—国家地位、国家间关系、领土划分、资源分配、战争与和平进程也是如此。国际法在公共的、男性主导的地缘政治、国家间体系和政府间组织世界中运行。女性在一国国内公共领域中的“不可见性” (invisibility)在国际层级重现。这点在国际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女性很少这一事实中即可显见,例如,联合国秘书长从未由任何女性担任过,国际法院(ICJ)历史上只有一位女性法官,并且截止2010年国际法委员会(ILC)中只有两名女性。此外,女权主义理论与被广泛接受的现实主义国际法律理论背道而驰。3. 女权主义方法论将女性地位作为其核心关注的问题,并形成一种分析方式。它将性别(gender)作为其主要的组织类别,将女性置于研究的中心,并致力于结束对女性的压迫和歧视。这一解读需要区分性别分析和女权主义。性别概念抓住了男女之间区别的固有的社会性质,即与生物性别相关的文化包袱。性别强调男女之间的关系,并提请人们关注社会关系中的某些方面,但这些方面通常具有文化上的附带因素,又没有生理上的必然性基础。另一方面,性则通常被用来指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异。法律上的性别分析要求研究男女角色的社会结构如何导致男女的不同经历,并考虑如何在法律的实质、结构和程序中考虑到这些不同。例如,在受国际法管制的情况,如战争、侵犯人权、国家建设或冲突后重建中,女性和男性的经历基于他们的不同性别这一事实都是截然不同的。然而,男性的经验和男性的知识才是享有特权的,并由此塑造了传统法律查明和分析的框架。这些男性的经验和知识都被认为是客观的、合乎自然规律的和普适的,而女性的经历被认为是异常的、离经叛道的和属于是“其他”的经历。4. 许多基于性别的经历和对这些经历的反应都是由将某些行为归因于男女的刻板观念和偏见所形成的。这些可以与国际法的要求联系起来,而国际法的这些要求可以通过成对的二分法加以阐述,例如干预-不干预;主权-国内管辖权;保护者-被保护的人;客观-主观;行动-被动;战斗-非战斗。女权主义学者们指出,在许多学科中存在着二元对立的性别编码,其中首要术语与更有价值的男性特征或身份联系在一起,而第二术语才是女性化的。这些反过来又影响了法律如何决定其优先事项和需要保护的价值观。5. 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将性别分析作为实现双重目标的起点。首先,它试图揭露法律的偏见和沉默。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仅将某些问题视为值得关注从而给予偏重,而对其他问题则予以忽视或将其视为无关紧要的问题。因此,挑战国际法的沉默,并揭露女性作为国际法律秩序结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不可见性”(invisibility)是女权主义参与的重要的第一步。这需要质问关于因性别而丧失权力的社会后果的问题,就女性问题提问,并寻求答案。其次,与其他国际法理论不同,女权主义方法论有一个公然的政治改革议程:提高女性地位和赋予女性权力。6. 女权主义中有许多不同的分类、各个类别之间也有许多争论点,并且女权主义方法论应用于国际法的重点也在转移。一些女权主义理论作为对实证主义法律的批判而在西方法学中变得特别有影响力,这些理论包括自由女权主义、文化女权主义和激进女权主义。自由女权主义植根于国际法的自由主义理论。它的目标是确保法律对客观规范的承诺,而客观规范是根据规则进行决策的基础。自由女权主义者寻求实现男女在诸如包括国际舞台上的平等在内的参政和政治代表等公共领域的平等待遇,以及就有报酬的就业、市场服务和教育等经济活动的平等参与机会和平等待遇。某些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超越了对形式—法律—平等的要求,而将重点放在机会和结果的平等上。这就是联合国系统内关于女性议题的最重要的条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CEDAW’)的方针。7. 自由女权主义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挑战被确定为自由主义思想之关键特征的公共和私人领域之间的二元论,并阐明它如何损害了女性的利益。(传统上)工作场所、法律、经济、政治和智力生活这些公共领域被认为是男性的天然和理所应当的领域,而家庭这一私人领域被认为是女人的应属领域。公共和私人领域的区别既有规范层面也有描述层面,因为公共世界比私人世界有更大的法律和社会意义。公共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别用以证明两性之间的分工和报酬分配是合理和理所当然的。这一区别的复制和在所有知识领域内对这一区别的普遍接纳赋予了男性以世界的首要地位,并支撑了男性的支配地位。8. 公私两分法在许多方面受到了批评。公共和私人的概念不是固定的,而是复杂的、由文化决定的并不断变化的。它们反映了对政府干预的程度和质量的政治偏好,而不是区分的客观标准。女权主义作者们认为它既支持又模糊了女性在结构上的从属地位。法律在公共领域中的作用是保护免受伤害,而在私人领域的作用则是维护男性的自治。法律法规集中在公共领域使私人领域相对不受国家的干涉,因此在后者实施的虐待行为,例如家庭暴力可以被轻易地忽略。此外,女性在私人领域的地位使她们在公共生活中近乎隐形,而使人忽略了公共部门的顺利运转有赖于来自私人领域的无偿和不受规范的支持。与此同时,对于公共-私人鸿沟的影响的关注受到来自政治/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女权主义者们的批评,他们认为这是发达地区女性的成见,而与他们自己的社会几乎无关。9. 在国际事务中,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的楚汉河界也和国内领域一样是模糊不清和视情况而定的。尽管如此,公共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分歧仍然牢牢地控制着国际法,从而加强了它对女权主义关注的抵制。《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了国际法的(公共)领域与国内管辖权的(私人)领域相区别;获得国家地位或国际人格赋予实体公共地位,会对管辖权、代表和所有权理论产生影响;国家责任法传统上将国家应承担国际责任的(公共)行为与国家不必承担国际责任、而是由国内法律规范的“私人”行为区分开来。这使得关于私领域(如家庭)的法律仍受文化及宗教传统之影响,而这些传统往往仍支持女性在私领域的主导地位。此外,国家还可以将一些权力和责任下放给私领域的权力中心,比如家庭、宗教机构、商业、金融、安全组织和媒体等,但这些权力中心可能并不关心女性的平等地位。女权主义方法论去必须克服国际社会现实所特有的这种公私区别。10. 文化女权主义试图识别和恢复与女性有关的品质和观点。特别有影响的是卡罗尔·吉利根(Carol Gilligan)的工作,她发现了一种不同的声音,其将决策建立在关爱和联系价值的基础上,而不是抽象逻辑的基础上。这种不同的声音在文化上与女性联系在一起。一些女权主义律师从吉利根的研究中推测,法律偏重于男性的宇宙观,并且法律是男性主宰结构的一部分。因此,传统形式的法律改革的效用有限,平等权利和机会平等的语言不言而喻地强化了社会的基本组织。文化女权主义观点一直存在争议,因为这意味着女性具有与生俱来的某些特征。这一论述也许可以加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女性、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 (2000)号和第1889 (2009)号决议中对于女性在预防和解决冲突以及和平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的重申。让女性参与这些进程—事实上也包括所有国际决策—的重要性并不需要建立在对女性特有声音的假设之上:让女性参与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她们可以提供很多东西,与关爱的属性无关,而是与她们不同的经验和专长有关。但是,在法律的各个孤立领域出现的不同的声音并没有对主流法律制度提出挑战。11. 激进女权主义者将女性不平等解释为父权制的产物,即男性对女性的结构性支配,并认为不平等在本质上是政治性和性别(sexual)的。17. 女权主义视角下的国际法要求重建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从而避免它们支持或加强男性对女性的支配。联合国系统,特别是妇女地位委员会、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司、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和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研训所),为提高女性地位提供了体制支持。2009年,联合国大会为了加强“支持性别平等和赋予女性权力”的体制安排,通过了第63/311号决议,规定建立了一个“考虑到现有任务授权的综合实体”(联合国大会第63/311号决议“全系统内达成一致性”[2009年9月14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其对各国报告的一般性建议和结论性意见,为在国家管辖范围内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指导。18. 尽管国际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影响女权主义事业的结构性障碍,女权主义者之间也存在着差异,但女性仍然能够在国际法方面取得了一些重大的成功,并作出了一些重大改变。以下是一些例子。19. 1980年代末和1990年代初,女权主义批判的一个对象是人权法。人权条约(包括《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所包含的不歧视和与男性平等的规定方法被认为是不充分的,比如在没有男性可比较或者女性所遭受的伤害不同于男性的情形下。由于对公权私权加以区分,包括国际人权法案在内的文本上不分性别的条文的实效性受到了损害,特别是在涉及保护个人免遭暴力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这些规范的构建掩盖了对女性所造成的最普遍的伤害。例如,生命权在传统上被理解为与通过公权行为任意剥夺生命的议题相关。但是,这并没有包括作为一名女性本身就会对生命构成威胁的问题,也没有特别针对女性提出她们得以享受生命权所需要的法律保护。从受孕到老年,女性的生活充满了风险:在某些文化中,社会和经济压力之下对生男孩的偏好导致了堕胎和杀害女性婴儿;在食物方面优先考虑男性和男孩的社会习俗导致了女性营养不良;女性获得医疗的机会少于男性;在所有国家都存在普遍的侵害女性的暴力。尽管暴力侵害女性行为的经验证据俯拾即是且无可争议,但在人权法的发展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反映。生命权的国际法律概念没有涉及到世界各地大量有记录的暴力侵害女性行为,因为这一法律体系的重点是国家的公权行为。20. 国际人权法对暴力侵害女性行为保持沉默是政治南方和政治北方女性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取得成功的运动中得以团结的一个因素。会议申明女性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人权不可剥夺、不可或缺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18段)。1993年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联合国大会消除暴力侵害女性行为宣言》承认全世界女性在结构上处于从属地位,承认这是一个公共问题,而不是私人问题。该决议申明: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是历史上男女权力关系不平等的表现,导致了男性对妇女的支配和歧视,妨碍了妇女的全面进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是迫使妇女屈从于男性地位的重要社会机制之一。(联合国大会第48/104号决议[1993]12月20日)大会阐明了激进的女权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宗旨。它要求各国“尽职尽责地防止、调查和根据国家立法来惩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无论这些行为是国家还是个人所为(联合国大会第48/104号决议第4 (c)条[1993]第48/104号决议第4条),确认了人权标准适用于非国家行为者,以及国家有责任确保在法律框架内保障权利。这是对人权法的一次重大再概念化,它打破了之前公和私之间的区分。人权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ttee)在其关于男女平等的第28号一般性意见(2000)中承认了国家有义务保护女性免遭私人领域的侵犯这一更新的认识,要求各国“报告为保护女性免受包括杀害女婴、焚烧寡妇和因嫁妆而谋杀等侵犯女性生命权的做法而采取的措施”(第10段)。委员会还通过寻求关于“可能危及生命的贫困和匮乏对女性造成的特别影响”的信息,承认了结构性经济暴力。21. 到2006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已成为获得批准第二多的联合国人权条约,它的执行机制也得到了加强。这一成果得益于1999年通过的一项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建立了个人申诉机制和查询程序,以便获得关于严重和系统性侵犯人权行为的可靠信息。22. 另一个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接纳了女权主义观点的领域是国际刑法。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对判定性暴力构成战争罪、违反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行为、违反战争法和习惯法、危害人类罪、构成酷刑和奴役以及种族灭绝罪的标准提供了法律判例。基于性别的针对女性的暴力犯罪已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第7条关于危害人类罪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8条关于战争罪的管辖范围。增加一项新的罪行或一项新的程序是打破女性在国际法律体系中“不可见性”的重要的第一步。23. 另一项关切是纠正女性实际上被排除在最有声望的国际职位之外的现象,并将女性纳入有影响力的政策和决策机构。这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例如,《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36 (8)(a)㈢条要求各国考虑"男女法官的公平代表性"。这是第一个提出这种要求的国际法院,其结果是在第一次法院选举中,18名法官中前所未有地出现了7名女法官。然而,这并不是已经实现了平等,公平的地域分配仍然比基于性别的公平分配更为重要。国际刑事法院对女法官的正式要求在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中并不相称。这表明,相较于在那些裁决贸易和海洋法等国际法中的“硬”领域的机构,女性在处理“软问题”的机构(诸如处理人权,或者将性别犯罪明确纳入自身管辖范围的处理国际罪行的的机构)中更容易被接受。24. 促进女性参与国际机构和确保女性利益得到关注的主要途径是将性别考量纳入主流。这一点被纳入了《北京行动纲要》,并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宣布。许多国际机构,包括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国际开发协会[IDA])、人权机构和双边援助机构都创设了性别考量主流化项目。将性别考量纳入主流是一个过程,它将性别考量纳入一个组织资助或开展的所有活动,并通过适当的指导方针和培训,将对于性别问题的责任分散到整个组织,使之成为所有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的一个方面。通过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8号一般性意见重新解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就是将性别考量纳入主流的成功范例。但是,这一过程中的一个主要实际问题是将承诺转化为行动。性别问题的责任往往仍由专业工作人员承担,并遇到了持续的阻力。还有一个危险是,通过将重点从女性转移到性别问题上,女性将再次被边缘化和隐形。对性别考量纳入主流的正式承诺也可能会掩盖缺乏实现真正变革的政治意愿的问题。25. 国际法的某些领域比其他领域更容易接受女权主义方法。变化最明显的领域是那些很容易被视为女性特别关注的问题,如暴力侵害女性、生育权和武装冲突中针对女性的基于性别的犯罪。但女权主义方法论要求国际法的所有领域都必须接受纳入了性别考量的分析。这一点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得到了明确的阐述,当时女性围绕着包括所有经济和政治正义的广泛全球议程展开动员,而即使这些议程并没有立即被认为是与女性有关的。在国际法的许多领域,包括使用武力、国际人道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组织、国家的概念、国家形成等方面都开始有女权主义理论。26. 然而,即使在一些关注女权主义议程的地方,变化也往往是通过在现有结构中增加女性(即所谓的加入女性并搅动的方法)而发生,其并不会引发系统的重新构建以从根本上解决女性依旧处于从属地位的问题。女性主要是作为受害者而不是变革的推动者被纳入该系统。同时,宗教极端主义势力和经济全球化也对艰难取得的进展构成威胁。女权主义国际法面临的挑战是保持已经形成的势头,寻求法律改革,以使之对女性的生命更加包容,并继续挑战和质疑国际法的客观性和性别等级。
脚注:[1]女权主义与女性主义是同一个英语单词(feminism)在中文的两种译法。为统一译名之便,本文选取第一种,但不代表本文作者或本中心的理论立场。
文末福利
添加CIIL小助手领取英文原文赶快添加CIIL小助手(长按下方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
发送“女权主义和国际法”关键词可获取本文英文全文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