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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系列】Klaus Rackwitz大师课内容回顾(二)
作为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比赛中文赛的组织方,国际法促进中心一直致力于为学生创造与国际法大师面对面交流的机会。由于疫情,今年的中文赛改为线上举行,同学们也因此无缘与众多国际法大师进行线下交流。为了给参加中文赛的同学提供更多与国际法大师交流的机会,国际法促进中心特举办大师课系列活动,邀请四位国际法领域的知名教授于线上与同学们开展国际法漫谈活动。5月14日,大师课系列第二场——Klaus Rackwitz教授国际刑法线上漫谈活动圆满完成。本次活动邀请到了国际纽伦堡原则学会主任Klaus Rackwitz教授,同时邀请到山东大学田立老师作为对谈人,围绕纽伦堡审判及德国新发展的话题,开展了一场精彩的对话讲座。国际法促进中心特将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总结如下,以供大家参考回顾。
编辑:葛奕君
上篇链接:【大师系列】Klaus Rackwitz大师课内容回顾(一)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您提到的纽伦堡原则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它似乎被转化到了德国国内法《德国违反国际法罪行法典》中,您认为这种转化模式可以复制吗?其他国家也可以效仿吗?或者这只是德国特色的模式。
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德国的普遍管辖权的发展。从对前纳粹官员的审判和现在的叙利亚情报人员的审判来看,如果他们不在德国境内露面,这些审判是如何进行的呢?非常感谢。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纽伦堡第三原则的问题,这是否也可以作为其他国家的模式?是的。世界上有很多重要的国家还没有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但是如果你问这些国家的代表,他们是否同意纽伦堡原则,是否同意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罪犯不应该逍遥法外,应该被调查和起诉,每个人都同意。我还没有听到安理会的任何成员或者任何其他国家说这些原则不再适用了。所以,如果在原则上存在一致意见的话,为什么执行这些原则如此困难呢?而且原则的优点是其执行不会太严格,它们让你可以用你现有的工具来实现它们。所以,讨论为什么某些国家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可能是浪费时间,你可以用你现有的工具实现它,而不是寻找其他的解决方案。
最后一个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处理那些远离德国的罪犯,我们不想这么做,我同意抓人并把他们带回德国是没有价值的。德国遵循《罗马规约》,我们不强迫人们做我们做的事情,但是,我们实施了一个非常有效的司法协助制度,我们与世界上其他地方有很多很多引渡和合作协议。并且我非常自豪的是,现在欧洲刑警组织和欧洲检察官组织在他们的直接任务中都有核心的国际罪行。我停在这儿。希望我能够回答所有的问题。
Klaus Rackwitz:这当然是形势变化和观点变化的体现。美国在历史上存在两面性。一方面,在落实人权方面,他们认为自己站在最前列。如果你看看美国在当前活跃的国际法院和法庭中的表现,这确实是事实,很多检察官是美国人,法院院长也是美国人,还有很多其他理论和实践方面卓有成果的也是美国人。另一方面,美国人一直认为,除了美国人自己,任何人都不应该对美国公民进行审判。这不仅在他们的宪法中可以找到,而且作为一个法律原则,在国际刑事法院也是如此。美国人在罗马有最强大的代表团,他们有像David Schaeffer这样的顶尖人物,还有很多其他人。甚至在国际法院,美国人也保留了不接受国际司法管辖权的权利。我们在相当多的国家都可见忽视甚至拒绝国际司法管辖权的情况,这不是美国特有的。在美国给人敲响警钟的是,旧的民族主义被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其犯罪毫无争议的情况下,赦免已决的战争罪犯,这让人感到害怕。这和教义上的问题无关,比如谁有权对我的国民进行审判,这意味着,即使有法院对我自己的国民进行审判,我也把我和那个人置于法律之上。对美国人来说,杀人是个好的玩笑。而这不仅极大地损害了美国的声誉,也是对司法系统的伤害。总的来说,我非常非常高兴,因为这个问题已经被解决。但不要搞错,美国人对国际刑事法院还是一样批评,但这是一种不同的批评。你知道,我已经和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办公室一起工作了很多年了,我们和美国人有很好的非正式联系。我不止一次地去过国务院的战争罪案办公室,直接与那里的人交谈,我知道很多美国律师都强烈认为美国应该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美国律师协会是最活跃的专业组织之一,不管政府是谁当政,都为国际刑事法院辩护。所以我不会放弃希望。我确实认为这可能需要很长时间,但国际公法总是需要很长时间,所以我并不是过于消极。事实上,我的愿景是,在未来的某个阶段,安理会的所有常任理事国都找到了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的方法,而不是反对国际刑事法院。
这当然是我们的希望,或者至少是我的希望。说到美国人,我确实想继续追问一个我这边的问题。在我们准备这次谈话的时候,我们了解到纽伦堡学会在其2016年的补充原则追踪资源中心(Resource Center on Complementarity Monitoring)项目中,已经对涉及阿富汗和巴勒斯坦的国际犯罪进行调查和起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做了一个评估。当然,这两个案件都涉及到美国的利益,而这实际上就是美国人制裁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因。那么你如何评价国际刑事法院面临的困境?至少在我们看来,国际刑事法院在面临一个困境,一边是在强大的国家行为者及其不合作之间保持一种平衡,另一边是它的授权范围和补充性本质。
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是一个问题。《罗马规约》第17条显然是整个规约的最大的妥协之一,它实际上是艰难谈判的结果。有些国家希望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处理安理会提交给它的案件,而第17条是一个折中方案。很多人说第17条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自己的国民,第17条的目的并不是要真正实施一个补充机制, “我能,也愿意做这件事”的心意和声明并不足以让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们信服。所以它实际上是一个补充性测试,只是告诉法院“我们正在做一些事情”是不够的。
我们大约还有10分钟,我想问您最后一个问题。我们对纽伦堡审判的最新发展非常惊叹,这在以前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现在它已经完成了。这是一场革命。我们知道法律需要保持一致性,但我们也看到,即使在德国这样有最好的法治或者法律原则的国家,像这样的进化也是可以发生的。我想听听您的评论,您认为是法律改变了,还是公众舆论改变了,还是对法律的理解改变了?
谢谢你,Klaus。田博士还有最后一个问题。
刘毅强主任:
谢谢Klaus,谢谢田博士。在此,我将结束今天与Klaus和田博士的大师课系列讲座。非常感谢各位今天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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