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微故事】扣押物品一件也不能少
【刑事执行检察微故事】第29期
扣押物品一件也不能少
三月的一天,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驻西安监狱检察室主任董同海依据惯例,深入监区做定期的法制教育。在答复服刑人员提问时,有一名服刑人员提出自己有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多次索要都未予归还。事后,董主任专门安排驻监检察官与服刑人员谈话,了解扣押物品细节等。经了解得知,该服刑人员系在西安市实施合同诈骗,2015年9月28日被湖北省枝江市公安机关抓获移交西安警方,后被莲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交付西安监狱执行。
王某被抓时湖北省公安机关收缴其现金等款物,并出具了扣押物品清单,后移交西安警方,侦查终结后该项款物一直未归还。驻监检察官经请示院领导后立即依法开展调查,通过到原审法院调查阅卷,询问办案民警等后查实: 2015年9月28日王某被枝江市公安机关抓获时,当场扣押了随身款物和车辆,随后将车车辆和扣押款物移交西安警方。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检察官到法院调阅案卷材料,除车辆外,其他物品不能证明和王某犯罪活动有关,也没有上述物品涉及犯罪的内容记录。于是,依法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提出了检察建议,要求将不当扣押的款物依法尽快返还王某。
在驻所检察官的监督下,原办案机关将扣押款物人民币8000.21元、外币7张、手机一部、手表一块、银行卡7张等,经现场确认,退还给了王某。
王某确认无误后签字,签字时感动的手指抖动,声音哽咽着说:“真没想到,你们驻监检察官能帮我这么大的忙,我家里人去了几次都没结果,而检察官把我认为可能要不回来的东西全部要了回来,一件也没少,非常感谢,我一定努力改造,出监后做一个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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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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