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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评论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解读

黄春林 柴明银 网络与数据法律实务 2022-09-24

2020年11月12日,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0稿”)作了修改,并就该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而在此之前,2018年2月9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曾公开过《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18稿”)。


结合2018稿的主要内容及修订意见,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团队详细解读2020稿的主要内容如下,仅供参考。

一、调整药品网络销售者范围


根据2018稿第七条规定,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而2020稿则对药品网络销售者的范围进行调整,即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该种药品网络销售者的概念也与此前2019年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相一致。

二、强调网络销售药品限制


网络销售药品并非毫无限制。2020稿对网络销售药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三、明确网络销售处方药以及展示处方药信息的要求


不同于2018稿“一刀切”的做法,2020稿对网络销售处方药以及展示处方药信息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而是明确了相应的前提条件。具体如下:

四、突出网络销售者及第三方平台的义务


结合2018稿以及2020稿,两稿均对网络销售者以及第三方平台均提出了明确的合规要求。具体如下:


1.网络销售者:


2.第三方平台:

五、细化责任约谈


在2018稿中曾提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约谈药品网络销售者/第三方平台,2020稿中针对约谈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六、增强法律责任


在2018稿中,药品网络销售者/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未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未展示药品批准文号等),较多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而2020稿中的责任承担则调整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增强了药品网络销售者/第三方平台的责任。


黄春林

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Ramon.huang@huiyelaw.com


黄春林律师,现为上海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网络与数据合规、高新技术及泛娱乐领域综合法律服务,常年为数十家境内外企业提供前瞻性法律服务解决方案,2019年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专著《网络与数据法律实务:法律适用及合规落地》,多次被LegalBand、知产力等评为中国顶级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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