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那些热衷于“幼女破处”的人渣
在中国的官场上,一度流行于破处的说法,意思是科级干部或副处级干部要升到处级干部,要找个女孩来嫖宿,最好是幼女,效果更佳。而一些商人在和官员打交道的时候,也投其所好主动献上幼女,当然他们自己也深谙其道,热衷其事,这里,不妨盘点下那些年的人渣们!
2006年河南国税局官员邓军破处案
邓军,出身贫寒,自幼聪明。1982年毕业于河南省一家财会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南阳市税务系统工作。中央和地方税务分离后,邓军进入南阳市卧龙区国税局工作。2005年调离税务系统,高薪受聘于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人很聪明、很有才,但是和同事的关系很僵,特别爱耍小聪明;我们局里的各个工作部门他基本上都呆过。”卧龙区国税局一位领导这样评价了邓军在该局工作期间的表现。该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同样认为他确实很有才,“不过每次单位的人事调整后,他都会背后议论一番。他一直认为自己早该提拔但没有提拔,怨言很多”。
检察机关一份关于邓军的材料上,这样记载了他对自己官运的渴望:“他急于升迁,并且为了‘交官运’不惜一切代价寻找‘升官秘笈’”。
为了找到“升官秘笈”,2004年初邓军开始疯狂在网络上寻找刺激。与此同时,他频繁出入舞厅、发廊等色情场所。2004年秋季的一天,他在一家黄色网站里看到一条信息称,如果在倒霉或者职位升迁受阻时,只要同处女发生关系“见红”,马上便会交到好运,并且越多越好,网上还刊登了如何辨别处女的文字、图片等。欣喜若狂的邓军像遇到救命稻草一样,开始按照网络上的预测实施自己的“升官”计划,这也是他迈向犯罪的第一步。
从此以后,他把自己家庭的和睦与仕途的升迁全都寄托到了“破处见红”上。
买处
一个月后,邓军把 “高价买处”的想法,告诉了自己经常光顾的一个发廊老板李艳。见钱眼开的李艳很快和他达成了肮脏的交易。时间不长,李艳把在自己发廊内打工的方城县博望镇15岁的少女佳佳(初中辍学)介绍给了邓军。几天后,邓军把她领到了南阳市的一家宾馆内占有了她。完事后,佳佳得到了1600元的“报酬”。
悲哀的是,受害者佳佳此后成为了帮凶——既然出卖处女能挣钱,为啥不给他多找几个?一个想找,一个愿找,两人很快达成了默契。佳佳把自己的第一笔生意,放在了和自己同样辍学打工的同学王君身上。几天后,佳佳以找工作为由,把王君骗到南阳,然后给邓军打电话,告诉他所要的处女已经找到了。
事后,邓军交给佳佳1200元钱,而王君却只得到200元。其余的钱,则成为佳佳第一笔生意的“利润”。
不久,佳佳又把同龄的东东骗到了南阳。在同一宾馆里,邓军用同样的手段占有了刚满15岁的东东。2005年放暑假前的一天,佳佳以高价“破处”诱引年仅13岁的初中一年级学生小双,来到她租的房子里。一个小时后,从南阳市匆匆赶来的邓军,又在这里夺取了小双的贞操。
看到几个月前还和自己一样贫困的佳佳忽然披金戴银,曾被佳佳欺骗过的王君和东东也忘记羞耻,开始羡慕起老同学的“无本生意”。
与邓军联系上后,她俩便沿着佳佳走过的路一路狂奔。每次物色好对象后,她们乘客车往南阳送。有时她们也把邓军叫到博望镇来,在邓军的面包车上完成肮脏的交易。为此,邓军煞费心机地把自己的车后排座进行了改动,加装了软包、靠垫等。
就这样,邓军靠金钱和三名15岁的少女从南阳市到方城间,编织了一张奸淫幼女的网络。
方城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郭群才曾告诉媒体,邓军疯狂的“升官秘笈游戏”,已经让他变得丧心病狂,以至于到看守所后,邓军对提审自己的检察官说,“我好像患上了‘处女情节’,不找处女玩就坐卧不安。”
案卷上还显示,邓军 “处女情节”最后甚至发展到变态的地步——他和幼女发生关系时,从来不避讳身边的人,有时甚至让身边的人陪着自己说话,谈感受;他在和佳佳等三名同伙“做生意”时,常以对方的姿色论价。姿色好的最多他付1600元,姿色差的几百甚至几十元钱就打发了。
警方查明的材料证实:邓军在2004年至2005年9月间,奸污16岁以下的未成年少女17人、20次;其中包括12名14岁以下的幼女(均为在校初中学生)。 (文中受害人均为化名)
2009年 宜宾国税局长卢玉敏强奸幼女案
2009年8月3日,社会普遍关注的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原局长卢玉敏等人强奸幼女案依法公开宣判,卢玉敏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另两名被告牟琼、牟思亭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6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原局长卢玉敏,让个体经营者牟琼(女)为他找处女“破处”,牟琼让其侄女牟思亭(犯罪时不满18周岁)帮忙。牟思亭通过其他未成年人找到被害人何某(案发时不满14周岁),并于12月20日将何某带至牟琼处,卢玉敏支付6000元现金给牟琼。牟思亭等人将何某送至某旅社一房间内,并在外等候。卢玉敏进入房间,在何某不情愿的情况下将其奸淫。
法院审理认为,卢玉敏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牟琼、牟思亭帮助他人实施奸淫幼女的行为,亦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卢玉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对幼女实施奸淫,系主犯,依法应予严惩;牟琼、牟思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牟琼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而牟思亭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
2010年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
2010年2月2日至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一案,并于今年4月14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文强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今年5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文强自己曾交代如何玩弄女性,知情人士称,“几个黑帮到学校为他‘选美’,有确切证据的就有4个女孩被其强奸,都是中学生。”“文强对14岁和14岁以下的未成年少女很感兴趣。”此前据专案组人员透露:“他经常让人帮忙物色人选,然后带到酒店开房,经常给这些女孩子一出手就是10万元,多年来与多名小女孩有染,其中也涉嫌强行买春的行为。”
2013年海南万宁小学女生集体失踪疑云
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后朗小学6名小学六年级女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直到5月9日晚上11时,才有1名女生在其海口亲戚家,另外3名女生在海口城西镇一出租屋被找到;10日上午10时,另外2名女孩在万宁长丰镇马坡大洲岛度假山庄被找到。这6名女孩被找到时,看上去都迷迷糊糊的,有的女孩手、脖子等处还出现青肿,经到医院检查,6名女生下体均受到不同程度伤害。
发生了什么事情?
13日,万宁市委宣传部召开通气会称,那天晚上,这6名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及万宁市房管局职员冯某松带走去“开房”了!
女学生丢了,被校长带走了
“5月8日下午3时多,一个班的班主任看到几个孩子没有上学,就打电话向家长询问情况。”万宁市后朗小学的教导主任符玉飞说,这引来家长一阵惊慌。多名家长和老师开始在万宁市区四处寻找,并向万宁市教育局汇报。当天下午5时30分,家长向万宁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报案,后来通过手机定位等手段才找到学生。
据万宁市公安局办案民警介绍,经初步调查:8日中午,一个原来在万宁市第二小学读书,后来转到后朗小学的女生,带着几个女孩和陈某鹏一起在茶艺馆喝茶。晚上9时许,陈某鹏和她们一起在一间KTV喝酒唱歌。
次日凌晨1时多,在陈某鹏的带领下,4名女生在万宁绿春园大酒店开了两间房,从监控视频中看到,陈某鹏晚上进入了其中一间房,早上却从另一间房出来。
另外2名女生则在大洲岛度假山庄居住了两夜,据她们讲述,其中一位叫小忠(音)的男子和她们一起住了一夜。
办案民警称,小忠系万宁市房管局的职员冯某松,他和陈某鹏已经被刑拘。
同住了一晚,女生都受伤了
对此,万宁市教育局局长欧先强表示,在核查警方对二人刑拘后,教育局已召开党组会议,对涉嫌“带学生开房”的陈某鹏做出免职处理决定,同时已派出心理辅导老师对涉事的6名小学生进行一对一心理辅导。他表示,此事已引起海南省教育厅的高度重视。
办案民警表示,经初步调查,陈某鹏当晚确实与两女学生同住一房屋,小忠与两女孩同住一屋。但屋子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是否有进一步的性接触等敏感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查。但能肯定的是,有人对一些女学生动了手脚,对女学生构成了猥亵。在万宁市法医的陪同下,家长们带小孩到医院做了鉴定,证实6名小孩身体都不同程度受到伤害。为确保公正,海南省公安厅已另派专家鉴定女学生伤情,进一步调查此案。(备注:此案后续无法获得相关报道)
2013年 广西全州派出所长吕宏强奸13岁女生案
2013年3月21日,广西区内一家媒体以《全州13岁女生遭派出所长“破处”》为题,对这一事件进行报道。全州县某镇初一女生,在放学回家途中被人强行带至县城,并以“开水烫脸”“沉入湘江”等手段要挟,威逼接客“破处”。这名女孩先后遭3人性侵,为首者是该县一新上任的派出所长。家属颇为质疑的是,派出所长在被拘留约一个月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随后,这条新闻被各大网站持续转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网民大量“围观”。在舆论关注下,吕宏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全州县社会青年蒋某友及全州县水月岩中学辍学学生蒋某(二人另案处理)、蒋某某、陈某某4人经事先预谋,在全州县才湾镇才湾街上将被害人章某某哄骗至全州县某大酒店426号房,采取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害人章某某“卖处”。随后,蒋某与被告人吕宏联系,并明确告知被告人对方为在校学生。当晚蒋某、蒋某某按照被告人吕宏的要求把被害人章某某带至全州县一家宾馆。被告人吕宏问清章某某为全州县才湾镇水月岩中学的在校学生后,明知章某某为不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另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另案处理)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请吕宏给予“关照”,被告人吕宏予以应允。2011年至2012年全州县公安局多次开展查禁“黄赌毒”行动,被告人吕宏均向被告人唐某透露行动信息,使唐某经营的卖淫场所未被查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宏明知被害人章某某为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与侯某丽、梁某涛(另案处理)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吕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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