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包钢案:不该道德开脱,但须正本清源
贵州公交司机张包钢因一己私愤蓄意报复社会,造成包括他在内21人殒命湖底。案情通报后,环球时报总编胡锡进第一时间撰文,“呼吁所有网民一道予以痛斥,不留任何为其行为进行道德开脱的空间”。其它主流媒体也发表了主旨类似的文章。
张包钢手握方向盘拉无辜的生命陪葬,人神共愤,罪不容赦。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沦为人类公敌,其罪当诛,当然没有任何道德开脱的空间。对于这一点,其实是个基本常识和底线判断。无论任何人,任何原因,实施报复社会的犯罪行为,无论法律还是道德层面都必须零容忍。
但在不给张包钢留道德开脱空间的同时,更需要给社会留足反思的空间。而这后者,在悲剧已经酿成、张包钢已经罪恶地死去的情况下,显得更加重要。
贵州安顺警方和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案情通报中,都明确了张包钢蓄意报复社会与其对申请公租房未获得且所承租公房被拆除不满有关,但对他的“不满”是否有其现实合理逻辑,是否因公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所导致,通报对此语焉不详。
也就是说,贵州当地目前只是把张包钢所犯“报复社会”的案件主体查清了,但对该案产生的外界诱因及社会根源尙未具体掌握。
胡锡进文章中说“他的个人境遇与其报复社会的残忍做法之间没有任何道义关系”,这只从“不给张包钢留道德开脱空间”的角度当然说得过去;但如果据此削弱甚至停止对“他的个人境遇与其报复社会的残忍做法”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质疑与调查,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道德开脱”与“正本清源”完全是两码事。
所以我昨天写了篇文章:贵州通报公交司机“蓄意报复社会”案,还应有下文,我当然丝毫不想给张包钢留什么“道德开脱空间”,只是希望厘清张包钢以极端方式恶意报复社会,其个人与相关部门到底存在怎样的利益和是非冲突,是否存在一些深层次原因或教训,并依据当地官方通报提出三点追溯路径:
1、张某钢与西秀区住建局签订了《自管公房搬迁补助协议》,协议补偿72542.94元,未领取。这个“未领取”,显然是张某钢对补偿标准不满,那么当地的补偿标准到底合不合规,合不合理?
2、张某钢还申请了一套公租房,未获得。这个“未获得”,又是什么原因造成,是他个人无端对抗上面,还是上面刁难于他,或是有其他隐情?
3、另外事发前几小时他还拨打政务服务热线反映对于申请公租房未获得且所承租公房被拆除表示不满,说明他在实施犯罪前最后一刻仍对正常拆求渠道抱有希望,那么之前他曾为自己的事情找过哪些部门,找了多少次,得到了怎样的处理答复,相关部门有没有对其敷衍塞责。这些都需要予以厘清,给出完整客观的认定。
张包钢已不在人世,但他生前的这些问号,不应永远停滞。弄清这里面的是非曲直,才能还原案件的全貌与本质,揭示极端犯罪产生的脉络因由,进而起到敲响警钟、亡羊补牢的作用。否则,将大大削减这起恶性案件的社会警示意义,那么多陪葬者牺牲的代价也会打折扣。
北京才亮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拆迁法专家王才亮律师,今天发表文章直指贵州安顺政府在此次公交坠河事件中存在五大“硬伤”:一是张包钢涉案房屋的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本案中的强拆不符合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三是强拆程序违法;四是政府部门明显存在渎职行为;五是当地缺乏有效的社会稳定风险控制。
王才亮律师认为上述五个问题都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常识性问题,怎么还导致了矛盾激化呢?当然需要问责。
如此看来, 说贵州公交司机蓄意报复社会案尚有诸多疑团待解,都不为过。而这是当务之急需要解决的。好在贵州当地政府表示“调查组将进一步深入调查,房屋拆除和接访接诉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此很值得公众期待。
至于胡锡进及其它主流媒体这个时候提出“不给公交司机留任何道德开脱的空间”,显然有冲淡案件主题、避重就轻之嫌。
就像我在另一篇文章 胡锡进不挤公交车 中所列举的,在山东“替考案”中,胡锡进两次发文狂喷“不完美受害者”苟晶,说什么“苟晶撒谎,消费公众的同情心”,“她污染了互联网上的道义空间”,“必须鼓励用正确的手段做正确的事情”。而胡总编偏就不说涉及教育、公安那15名被处理的冒名顶替犯罪团伙,正是他们损害了国家的公信力,点燃了公众的愤怒心,污染了全社会的道义空间,更加亟需针砭和打击的正是各种用犯罪的手段干犯罪的事情!
胡锡进就是特别爱下这种乾坤倒置、抓小放大、舍本求末的功夫,也不知是何道理。
但无论苛晶被顶替案,还是张包钢报复社会案,其中都有一个朴素的道理可循,那就是:
凡事皆从源头起,
解铃还须系铃人。
愿我们同乘的公交车永远安全,
愿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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