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踹伤袭胸男:“事后防卫”还是见义勇为?
评论君说
有关部门还须依法“复盘”检视,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更谨慎地作出追责决定。
作者 |陈飞扬
貌似“正当防卫”又起争议。
6月1日,在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某商场内,54岁的雷某某用手肘故意碰撞某中职学生小艾胸部,小艾的同行男友小胡因此与雷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来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小胡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雷某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损伤分別构轻伤一级。
8月21日,冷水滩公安分局对小胡予以刑事拘留。针对雷某某猥亵他人行为,公安机关已受案调查,鉴于其仍在治疗期间,暂未采取强制措施,据悉可能被下达行政拘留通知书。
另一方面,小胡的父亲表示,已经给雷某某垫付了1万元医药费,对方一度索赔20万元。
这起案件其实并不复杂。首先,小胡脚踢“猥亵男”雷某某时,算不得正当防卫。按照法理和学理,阻却违法事由的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五大要件”,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时间条件,必须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如果防卫的时间前移,那就是“假想防卫”,如果防卫的时间靠后,时过境迁,那就是“事后防卫”。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是“假象防卫”还是“事后防卫”,都不能免于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看,对于这些不合时宜的所谓“防卫”,往往都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刑责。
就这起案件来说,当小胡接连起脚,最后踢伤雷某某时,对方故意碰撞女生的猥亵行为早已终止,对小艾而言并没有侵害的危险性,如此也就失去了用“正当防卫”免责的机会。不过,有关部门想拿“事后防卫”来追究小胡的刑事责任,恐怕还要再斟酌二三。
老实说,小胡此时的起脚踢人,并不具有什么“防卫”的目的。对于小胡来说,虽然没有“正当防卫”作为挡箭牌,却有见义勇为作为护身符。正当防卫,主要是赋予公民自卫权,以应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不追究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样得到法律的首肯和鼓励,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由此可以看出,见义勇为的范围更大,与公民的关系也更加密切。
对于小胡来说,为女友与“猥亵男”雷某某发生争执,乃至查看监控、出脚踢人,不能排除这种助人行为的“见义勇为”性质。不仅如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有“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小胡追逃“猥亵男”,也是在依法行使公民的“扭送权”,有关部门不应视而不见。
公民社会,见义勇为不妨多多益善。回到这起案件,有关部门还须依法“复盘”检视,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更谨慎地作出追责决定。身处这个多变而复杂的现代社会,公力救济虽强却不是万能丹药。法律有必要为公民输出更强大的自卫权、自助权,在鼓励正当防卫的同时,弘扬见义勇为,为社会带来更多新风正气。
※ 编辑|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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