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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真的来了,是给“老赖”放水吗?

沈彬 澎湃新闻评论 2021-01-28


评论君说

      个人破产是市场经济的正常“退出机制”,也是中国近几年解决“执行难”、有效治理“老赖”之后水到渠成的制度安排。



作者 |沈彬


个人破产真的来了!


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它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因为之前我国一直未引进个人破产制度,所以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也被称为“半部破产法”,而这一次深圳终于开始试水个人破产了。


也有不少人提出质疑:个人破产者过了3年的“免责考察期”之后,所欠的债就一笔勾销了,这是不是给老赖“放水”,让他们能够逃出升天呢?深圳方面强调,个人破产机制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这又做何解释呢?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一般是指在个人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在向法院申请后,由法院指定专业机构,变卖财产,向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在经过若干年(深圳规定为3年)的、限制高消费的“免责考察期”之后,未清偿债务在法律上得到消灭的制度。


首先,不应把个人破产和明显有贬义的“老赖”混为一谈。


“老赖”是故意蔑视法律,有钱不执行生效的法律判决,而个人破产是无力偿还,也没有偿债的可能性。过去,法律白条问题严重,“执行难”问题突出,担心有人“假破产,真逃债”,所以之前我国一直没有贸然推动试点个人破产制度。但是,近年来,法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联合信用惩戒,让“老赖”无所遁形,有效解决了法律白条问题之后,“执行难”和“执行不能”不再混为一谈。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其次,个人破产是成熟市场经济的必要的退出机制。


从宏观上说,市场经济有成功者,当然也会有失败者。成熟的法治环境,不仅需要有“入口”,还得有合法的“退出机制”。对于因经营失利、错误担保而背负下巨额债务,且明显没有清偿能力的个体来说,就要给予“重生”的机会。


如果机械地要求当事人偿还其无力清偿的所有债务,一者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有违人道原则;二者对明显无法执行到位的债务长期纠缠,对执行法官、债权人都是一种沉重负担。通过破产程序,“诚实但不幸”的破产人,就可以依法豁免其剩余的债务,在过了免责考察期之后,恢复其自我生产经营的能力。


去年,浙江平阳县法院曾办结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大家可以从中看出个人破产的实际效果(虽然本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原本背负破产企业214万元债务的蔡某,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后,仅需按1.5%的清偿比例,在18个月内清偿3.2万余元。原来,蔡某名下的财产只有零星的股权等财产,而长期患有肾脏等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显然没有能力归还百万的债务。给予这么一个“不幸”“诚实”的负债者一个“重生”的机会,社会一般愿意接受,对债主、执行法官来说也是一种“解脱”。


我们可以看到深圳推出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法条多达157条,约2万字,堪称地方立法当中的鸿篇巨制了。申请与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等一系列破产程序、机制规定得相当周全、细致。


当然,在中国推行个人破产,也是破天荒的头一遭,这个机制也需要在实践中打磨、完善,公众对个人破产的接受、认同也需要一个过程。


首先,深圳的个人破产是一个地方性立法,如何完成与全国范围内债务的处理衔接?


这次《条例》规定,深圳的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只有深圳人才适用个人破产,而且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是,债务人的很多财产可能是被不同的法院(特别是深圳以外的法院)执行、扣押,这个“跨省市的法律冲突”怎么有效化解?在深圳以外的债权人,如果手里掌握着深圳破产者的担保债权(比如被抵押的房产),显然不希望把手里的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变成所有债权人公平分配的破产债权,那么要如何解决?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中国的民众对于个人破产机制接受和认可需要一个过程,同时也得防止个人破产被人滥用来逃债。


比如,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债主眼巴巴地等着破产还钱,想不到贾老板最大的“债主”居然是自己的亲戚,其哥哥贾跃民一度索赔超8亿美元,前妻甘薇索赔5亿美元,那点可怜巴巴的破产财产眼看又要回到贾老板亲戚那里了。这样“破产”哪怕在法律上没有毛病,也很难说是能让大家接受的。


再比如,著名的香港艺人钟镇涛,2002年在香港宣布破产,名下没有房子、没有车子,也不能买名牌。破产令在2006年解除后,钟镇涛拼命地工作,2011年送了妻子一套1200万的豪宅作生日礼物。钟镇涛咸鱼翻身了,但也不用再还前债主一分钱了,就问你酸不酸吧?


当然,我们也看到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对于“假破产”做了细致的规制,比如,规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以及学生教育贷款等是“不能免除的债务”。


总之,个人破产是市场经济的正常“退出机制”,也是中国近几年解决“执行难”、有效治理“老赖”之后水到渠成的制度安排。当然,深圳的破冰先行,也势必会和其他没有个人破产机制的地区产生碰撞,还需要及时防范“假破产,真逃债”的新问题,但这一步毕竟是跨出去了。个人破产真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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