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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中、日、韩在老龄化危机下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都面临什么样的挑战?

徐兴文 养老客户端 2023-03-08

摘要

以中国、日本和韩国为代表的东亚国家,近年来其低生育率、少子化和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渐明显,已对老年社会福利制度构成了日益严峻的现实压力。本文选取中日韩三国现行较具代表性的老人长期疗养保险制度、公共介护保险制度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为关注点,对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共同挑战进行了分析,并从家庭养老和社区照顾相结合、福利多元供给与需求为本以及积极老龄化的福利政策视角等三个方面,对未来东亚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创新予以了展望。


东亚地区人口老龄化现状



中国、日本和韩国作为东亚地区地理相邻、文化相近的国家,在经历了近几十年的快速现代化和经济增长后,伴随着社会结构、文化观念的急剧变迁,三个国家的生育率和生育意愿都出现了明显下降。据统计,2016 年中国人口“总和生育率”为1. 62,日本为1. 44,韩国则仅为1. 17,在所有调查国家( 地区) 中位列倒数第一。在此之前,韩国已连续 13 年列入“全球生育率超低”国家的行列,远低于人口维持和代际更2. 1及以上的总和生育率标准,以至于韩国《东亚日报》曾刊文惊呼“国家消失的时代正在来临”。


2014年,韩国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12. 7% ,并预测于四年后步入老龄社会。《2016 韩国统计局主要年龄阶层的人口推算》显示,2016年全国 65 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达到676. 3万人,人口老龄化水平达到13. 2%。自21世纪初正式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韩国仅用了18年的时间就全面跨越了老龄社会的警戒线。



日本在 1970 年迈入老龄化社会后,老年人口的比例也一直在稳步上升。2015 年,日本65岁以上的人口约3347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达26. 6%。过去50年中,日本人口结构迅速老龄化。1965年,日本老年人口比率还只有6%左右,但到 2012年时,这一比率已达24%。据日本学者估计,到本世纪中叶,日本老年人口将达到3800万,占日本全国人口比例的 39% 。



中国作为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同样面临着严峻的人口结构老龄化形势。2016 年,我国 65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已达10. 8% ,2017 年进一步上升至11. 4% 。同年的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也显示,我国 60 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为16. 7% ,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已高达10. 85% 。2020年,我国老龄人口规模预计将接近2. 5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


(注:2019年0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最新的人口数据:2018年末,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949万人,占总人口的17.9%,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16658万人,占总人口的11.9%。)


作为东亚最具代表性的三个国家,上述统计数据都毫无例外地预示了老龄化社会的来临。事实上,中国和韩国几乎在 2000 年左右同时步入老龄化社会,而日本早已于1995年步入了老龄社会。2017年,日本总务省统计局数据显示,65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突破新高,为3515万,占总人口的27.7%,是世界上老龄化最高的国家。而韩国老龄人口比重从 7% 增长到14% ,即从老龄化社会进入到老龄社会,其间仅用了约18年,对比法国的115年、德国的77年、英国的45 年、日本的24年和中国的 25 年,韩国是所有国家中用时最短的,其速度位居世界之首。中国是目前世界上老龄人口唯一过亿的国家,预计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将超过日本和韩国人口总和 ,达到2.55亿。在东亚,人口老龄化危机的序幕早已徐徐拉开,已日益成为三个国家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一方面,大量“婴儿潮”出生的一代人已经进入或即将步入老龄期,老年人口数量快速增加; 另一方面,少子化和低生育率造成了年轻人口的快速减少,这又进一步增加了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加之家庭结构功能弱化、空巢化和女性工作参与率的不断提高,使得以中日韩三国为代表的东亚地区老年社会福利制度与政策面临日益严峻的危机和挑战。


人口老龄化危机下的东亚老年社会福利制度


针对共同面临的老龄化问题,中国、日本和韩国三个国家都制定和出台了相关的社会福利制度和政策。限于文章篇幅,本文无法对上述各国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展开逐一讨论,故仅选择三个国家现已施行、较为成熟且影响范围较广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予以分析和探讨,以期更好地展现各国在人口老龄化问题上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制度施行的总体情况。


01

韩国老人长期疗养保险制度

为了应对人口生育率的快速下降和人均寿命的延长所带来的老龄化浪潮,从 1999 年起,韩国政府就开始规划长期照顾保险制度。一方面,人口的快速老龄化导致了需要照顾的老年人口数量急剧上升,又由于老年人口中罹患慢性疾病的比率不断攀升,导致老人医疗支出占全体国民健康保险支出的比重持续增加; 另一方面,作为后发新兴国家,现代化、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了女性外出工作比率的上升和子女与父母共同居 住比例的下降 ,加之传统 “ 孝 ”文化的日趋淡薄 ,家庭越来 越难以担负照顾老人的责任,使得这一问题亟需提升至国家层面予以解决。



韩国保健福祉家族部自 1999 年公布《推动老人保健福祉中长期发展计划》之日起,直至 2008年 7 月正式启动老人长期疗养保险制度( 见图 1) ,其间经过韩国政府与社会各界反复讨论,同时征求了专家学者、社会福利学会、老人协会、家庭看护协会和一般社会舆论或照顾团体等各方的意见,历时十年乃成。由于地方政府没有承办保险业务的经验,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最终决定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最初是韩国 200 多个区域性医疗保险与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管理公团合并组成的国民医疗保险管理公团,后又与130 多个职场医疗保险组织合并而成为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属于公法人性质的行政机关。作为保险人负责该保险制度的施行和管理,被保险人为年满20岁且已投保国民健康保险的公民,保险给付对象为年满65岁以上的老人和不满65岁但患有老人慢性疾病的患者。给付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即: 


第一,由老人疗养机构提供各类照顾服务的机构照顾; 


第二,以在家庭中进行日常日间照顾、居家护理、沐浴服务以及短期照顾为主的居家照顾; 


第三,对于部分有照顾需求的老人,由于所住地较为偏远( 或离岛) ,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提供第一类和第二类服务,则采取现金给付的方式进行替代。


图 1 韩国长期疗养保险制度主要架构


老人长期疗养保险的财政资金系由政府、保费收入和受照顾者自费资金共同负担。根据韩国保健福祉家族部的估计,2008 年总保险给付为 8402 亿韩元,其中保费收入、政府和受照顾者自费分担的比例分别为53% 、37% 和10% 。在由保险对象承担的费用中,机构照顾费用的20%和居家照顾费用的15%由受照顾者支付。在申请保险给付时,需要接受照顾服务的被保险人要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提出申请,并填写《照顾认定申请书》,经社会工作师或护士实地调查认定后,将相关资料提交所属地方政府的 “ 照顾等级判定委员会 ”,由委员会判定申请人的受领资格 ,并决定其应受理照顾的等级。


照顾等级分为身体机能、认知机能、行动变化、护理程度和复健程度共5个领域54个项目,在认定时分别予以评分。


超过95分为第一级( 主要指对瘫痪在床无法行动者的日常生活照料) ,


75 分至 94 分为第二级( 主要指需使用轮椅才能坐立者的日常生活照料) ,


55 分至 74 分为第三级( 主要指无法单独外出者的日常生活照料) 。


02

日本公共介护保险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开始进行战后国家建设之初,面对大量失业、贫困和受战争灾害的生活困苦者,于1946年制定了《社会救济法》,明确了政府保障生活贫困者基本生活安全之责任,这既体现了日本近代公共福利理念,也奠定了战后日本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日本现代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功能渐渐趋于弱化,老年人的福利需求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恰逢此时,受海湾石油危机的影响,日本的经济受到冲击,中央和地方财政紧缩,由此导致社会福利理念和政策的风向标开始出现转向。



1985 年,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开始认识到民营机构福利服务的优越性,一些关于民营福利机构的报告书也陆续出版,大都强调民营福利服务机构的高效率性,并建议开放民营福利服务机构的范围,缩减公共福利服务体系,政府主导的社会福利行政效率开始受到质疑。1989 年,福利相关三审议会研讨“今后社会福利的理想方式”,各类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详细方案被正式提出,并在年底制定了《高龄者保健福利推动十年战略》,随即又于 1990 年展开了福利相关八法的修订。1997 年,社会福利基础结构改革工作由中央社会福祉审议会着手开始启动,并在 1998 年发表了《中间报告》和《追加意见》,说明了社会福利基础结构改革的必要性,日本社会福利的新纪元由此正式开启。



日本社会福利基础结构改革的目标是改变之前主导福利供给的“措置制度” ,继而寻求“市场原理”以调整各福利提供方的费用负担,目的是减轻政府福利财政投入和推动企业参与,建设配套设施 ,其本质是 “ 市场主义 ”的回归 。因此 ,改革就是要废除措置制度和改变相对应的高成本福利机构,将社会福利事业推向市场化运营,藉此吸引民营企业的参与,将社会福利服务企业化。在这一时代背景和理念下,“公共介护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并于 2000 年 4 月 1 日开始正式实施。它是由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级政府共同负担长期照护制度的经营,委托营利、非营利机构提供照护服务的强制社会保险制度( 四十岁以上的国民强制参保) 。保险人为市町村( 含特别区) ,被保险人为40岁以上的日本国民,保险给付对象分65 岁以上者和40—64岁者两类。在评定照护需求时,第一类被保险人分为“需照护状态”和“需支持状态”。第二类被保险人的照护保险给付,仅限脑中风 、初老期痴呆症等特定疾病 ,即 “ 老化并发疾病 ”所导致的需照护状态者 。从给付内容来看,针对需照护者,提供含举家照护服务与机构照护( 疗养) 服务,针对需支援者,则仅提供各项居家照护服务,预防其恶化成为需照护状态。


财政分担上,介护服务费用由政府和保险费各负担 50% 。其中,从政府层面来看,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的负担比例为 2∶ 1∶ 1,即分别为25% 、12. 5%和12. 5% ; 从个人层面来看,前述两组不同年龄的照护对象,个人保险费缴纳按照1∶ 2 的比例: 即65岁及以上者需缴纳介护保险给付所需费用的17% ,由各市町村根据规定进行征收; 40—64 岁者需缴纳介护保险给付所需费用的 33% ,依被保险人加入的国民健康保险和医疗保险所定的金额进行征收(见图2) 。当被保险人需要照护服务时,须接受保险单位、市町村级照顾认定委查会审查,经市町村调查、照护认定审查会审查与判定和市町村决定是否支付保险给付,最后通知被保险人认定结果。公共介护保险制度实施后,大量的企业投入到长期照护市场,对减轻国家和家庭老人照护负担和提升照护服务质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图 2 日本公共介护保险制度主要架构


03

中国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老年社会福利的社会化进程起步较晚,且一直缺乏对民间资本参与福利事业的支持,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我国现行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主要是为退休后或达到法律规定年龄的老年人提供现金支持的一种生活保障方式。一般来说,城镇户籍老年居民福利主要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农村户籍的老年居民生活福利则主要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照顾形式更多的是来源于现金给付,特别是以养老金为主的现金收入,较少有日常照护和精神服务等方面的服务。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型养老保险构成。前者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财政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企业或个人的强制性缴费; 后者通常为企业年金,由个人和所在企业共同出资,政府政策支持鼓励,采用市场化模式运营和管理。但是,能否购买补充型养老保险要以职工所在企业自身的实力作为基础。当前,实施这类补充型养老保险的企业大多是具有较强实力的大企业或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垄断行业占有较高比例,覆盖面小,保障人群较少。



2011 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试行,在此之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于2009年开始试行。除在校学生以外,凡年满16周岁且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 非从业) 或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上述保险。其中,保险资金的筹集除新农保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增加一项集体补助之外,其余两项均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参保人可自主选择个人缴费档次,政府则给予一定的补贴,并对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根据参保期间个人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累积金额,按照相关规定和计算标准每月终身领取养老金。2017年,在普惠式养老目标的指导下,国家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作出了两方面的较大调整。


资金筹集方面,针对个人积累账户,开始逐步建立社会化的保险金责任分担和基金统筹机制,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和实现保值与增值; 


养老金待遇方面,此次养老保险新政策对参保者每人年均享有的政府补贴范围做了极大拓展,将补贴范围由以往针对特殊人群扩大到了所有普通参保人员。


然而,由于我国农业户籍人口众多和其他种种原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还无法实现完全覆盖。在我国现有农业户籍人口中,还存在相当一部分特殊人群——农村外出务工人员( 农民工) ,这一群体流动性较强,管理上还存在着诸多困难和不便,使得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较为复杂且不易统计。有学者研究表明: 老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新农保的参保率相较于中青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更高,但低于农村无业和务农的老年人。虽然当前我国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现状还不甚乐观,但近年来国家在老龄社会福利事业上持续增加投入,制定和出台了相关规划。2017 年,国务院提出了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这体现了我国未来老年社会福利努力和发展的方向。


东亚老年社会福利制度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中国、日本和韩国虽然在各自迈向老龄化社会的进程中日益重视老年福利问题,且制定和实施了相应的保险制度,但不同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到市场环境、社会条件、时代理念以及民众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在运行时既存在诸多特殊的问题,亦面临一些共同的挑战。



各自的问题


01

韩 国

韩国在实施老人长期疗养保险制度后,首当其冲的问题便是老人疗养机构供给率严重不足,故将原定于 2007 年实行的老人长期疗养保险延至 2008 年才开始正式实施。但是,即便如此,从以居家照顾和机构照顾服务作为主要给付内容的方式看,随着老年人口的进一步增加,现有的机构规模与数量明显不足,增设疗养照顾机构已成为韩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韩国政府鼓励民间企业参与投资照顾服务机构的建设,并颁布了《老人亲和产业支援法》,但由于照顾收入普遍偏低,民间参与投资意愿不高; 其次,专业照顾人员数量不足,缺乏照顾管理服务人才。大多数照顾服务人员系由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委派,没有实际照顾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整体服务质量不高; 再次,由于该保险的给付对象主要为失能老人,而能达到这一给付标准的门槛极高,真正符合标准能够获得保险给付的老人并不多。据统计,在申请照顾认定过程中,大约三分之二的老人不符合标准,所以对被保险人而言,实际上大多数人并没有从这项福利制度中获益。


02

日 本

日本基于福利基础结构改革理念而推行的公共介护保险制度,其老人照护“市场化”同样导致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在保险制度实施之初,大量企业进入照护市场,由于市场供给和短时需求不相匹配,加之市场经济形势瞬息万变,企业退出照护市场的情况经常发生,影响了照护市场服务供给的数量、服务品质和稳定性; 其次,保险制度实施前日本社会福利法人和医疗法人已具有相当稳固的照护服务基础,经验丰富,民众亦对其充满信心,后来进入的企业法人却因为民众对其信心不足而往往无人问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尚未树立市场形象的新晋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再次,老人照护服务的市场化必然导致企业盈利性意图的突显和扩张,导致选择民营福利服务的部分老人支出持续上升,增加了许多家庭的负担,从而使得福利正义受到广泛质疑; 最后,公共介护保险制度导致了政府福利的 “ 去责任化 ”倾向 ,政府公共部门责任模糊不清 ,既无法监管民营福利服务的质量,又不能确保老人照护需求之有效供给。


03

中 国

我国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在覆盖范围上不断扩大,但以往仅限于基本的生活保障型的现金给付,且受益者往往只以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作为保障对象,覆盖范围相当有限,无法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实; 再者,当前我国举办老人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不足,福利机构数量较少、相关专业服务人才匮乏、服务水平不高。社会化、市场化养老条件还不充分,老年人福利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十分突出,整体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此外,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患有慢性疾病、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的老年人的人口必将随之增长,对于长期照顾的需求也势必将持续上升。但同韩国、日本和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相比,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现行的老年福利制度无论是在覆盖范围上还是在服务效率方面,都还存在许多亟需改进的地方,无法满足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对老人长期照护的需求。



共同的挑战


中国、日本和韩国在应对本国社会老龄化的过程中,虽然各自面临着不同的问题,但也在一些方面面临共同的挑战:


第一,老年社会福利机构明显不足,且制约服务能力的因素较多。虽然我国和日本都积极鼓励企业进入到老年社会福利的提供和传送机制中,但是我国对民办福利机构的准入门槛太高,行政管理体制僵化以及福利汲取能力有限,而日本过于市场化则导致企业福利服务供求关系不稳定,企业福利服务机构流失率较大,不能稳定地提供服务和保证服务质量。韩国政府虽然也希望民间企业的加入,但是由于民间投资意愿偏低,由政府主导和推进的老年福利事业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第二,缺乏受过科学训练的专业从业人员。韩国曾仿照日本公共介护保险制度设立“照顾管理师”制度,但试行后由于许多原因,几经讨论最终予以废除。之后,韩国为失能老人创设了“疗养保护师”制度,但由于人才缺口数量大,制度设立时间尚短,从制度和人才培养上都还不甚成熟。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作为我国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老年社会福利领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工作是由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来承担的,这种服务主要是依附于行政系统下的半专业化服务 ,其工作强调的是以 “ 行政管理为本 ”,缺乏专业知识 、技能和相关的专业服务理念,导致服务质量和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


第三,政府与市场间的福利责任不甚清晰。日本社会福利基础结构改革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民间企业资本以减轻政府负担,但导致了政府监管和福利提供出现了部分缺失,不同福利供给主体边界交汇地带产生了福利责任的“真空”。韩国的老人长期疗养保险制度虽然没有过度市场化,但是其严格的制度设置导致了许多老年人得不到应得的照护,很多老人的福利需求被人为削减和忽视,政府未尽到应尽之福利责任。我国虽然同样支持和鼓励福利社会化,但一直以来对民间福利事业的支持力度不够,没有专门的政策立法来明确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具体福利责任,也缺乏回应日益增长的老年福利需求的有效机制,尤其是在我国社会变革日益加速、老年群体不断扩大和需求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国家、市场、社会和家庭的福利责任边界亟待明确。


人口老龄化危机下的东亚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展望


中国、日本和韩国在近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浪潮中,三国的经济先后经历了快速腾飞,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快速现代化同样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生育率的快速下降导致家庭小型化,由此带来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传统东亚地区共享的儒家“孝”文化和传统互助理念遭到了严重冲击; 人口的大量流动导致了家庭空巢化,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女性工作比率的提升使得本就趋于弱化的家庭养老功能更是雪上加霜; 低生育率造成的年轻人口大量减少进一步加剧了未来人口老龄化可能带来的问题。为了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各国现行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尚存在较大的改革与创新空间。


( 一) 家庭养老和社区照顾: 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


重新审视家庭养老功能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区照顾体系。家庭在近代之前的东亚地区曾发挥了重要的养老功能,中国、日本和韩国的养老文化和理念,本质上并无太大差别。据统计,以老年人( 包含与配偶) 独居比率来看,中国( 含台湾地区) 、日本和韩国的平均比率仅为33. 64% ,远低于欧洲、北美洲和大洋洲的许多国家,也大大低于所调查的22个国家( 地区) 老年人独居比率( 73. 5% ) 的平均值。此外,日本的统计数据也显示,从与子女共同居住现状、共居意愿和对照料者的选择上,多数老人仍倾向于家庭。虽然日本政府提供了强去家庭化的福利制度,但日本老人实际上的去家庭化程度并不高。我国的福利文化长期以来存在家庭本位的特征,儒家文化对公众福利态度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个体不被鼓励依赖社会福利,体现出高度强烈的个体和家庭责任意识,这意味着个体在寻求外部帮助之前首先应通过家庭满足其自身的福利需要。由此看来,家庭照顾与家人陪伴是他人和机构照护所无法替代的,乃是老人精神依附和寄托的港湾,这实际体现了东亚老年福利文化的特征。另外,由于现代化所引发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巨大变迁,传统社区解体和社区关系疏离问题日益突出,社区支持的消解已逐渐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失去了支撑。因此,有必要从现代社会福利服务的社区照顾理念出发,整合家庭、社区和政府的资源,从而实现家庭照顾和社区照料相结合,建立以社区日间照顾中心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这既符合东亚养老文化,也解决了由于当下家庭养老功能弱化而带来的现实问题。


( 二) 多元供给与需求为本: 促进老年社会福利的多元化和市场化


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变革的另一个方向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场、家庭、社区和其他非正式部门组成的老年社会福利体系,增加福利供给的多元性; 同时,建立以福利消费者为导向的福利需求反馈机制,在老年社会福利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寻求平衡。在以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为主的形势下,养老服务的供给、服务资源的多元化需求、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资金的来源渠道等方面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从中国、日本和韩国的福利实践来看,政府或市场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失灵”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须从福利多元主义的意涵出发,一方面,努力调动各福利供给主体的功能和积极性,在明确各主体责任边界的情况下,发展和提高福利供给的多元性; 另一方面,对老年人福利需求做出及时和准确的回应,进一步引入竞争和消费者取向机制,促进福利服务民营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使民营资本发挥最大价值,以福利供给的多元化( 分散化) 和福利需求的市场化( 民营化) 作为老年社会福利体系的两大主轴,增加福利供给,快速、准确地回应目标群体的福利需求,从而实现多方“共赢”,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 三) 积极老龄化: 老龄化问题再审视与再认识


以积极老龄化福利政策的视角看待老龄化问题,以理念转变带动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和政策调整。它要求在国家和社会等层面重新掀起一场对“老年人”和“老龄化”认识的革命,摈弃将老年人看做是一种社会负担的错误观念。老年群体不仅仅是被社会关怀和被照顾的对象,他们的需求也不仅仅在“老有所养”和“安度晚年”,而是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再参与者”。通过发挥老年人丰富的人生经验、阅历、知识和技术等资源,继续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的活动,从而帮助部分有意愿的老人达成“老有所为”的生活愿景。以社区志愿服务为例,已有的研究表明: 老年志愿者已呈现高龄化趋势,受教育程度越高、知识和技能越丰富、社会资源越多、对社区宜居程度评价越高的老年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程度越高。事实上,这也正契合了以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照护的福利理念和实践,特别是当前东亚地区许多社会正普遍处于低生育率和快速老龄化阶段,无论是积极主动进行观念的改变,还是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之下理念的被动转向,这似乎都是未来最为合理的一种现实性选择。


文章转载自: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作者:云南民族大学 徐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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