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社会学研究 | 赵军《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因素定量研究》
【编者按】
“许多问题由此而来。例如,如果男女同性恋问题被忽视,分层理论将会怎样?女同性恋者的社会流动模式是怎样的?这些模式是如何与种族、年龄、宗教及其他因素交叉在一起的?如果将同性恋因素考虑在内,对市场结构分析会产生哪些影响?对消费研究会产生什么影响?对教育会产生什么影响?对社会老年病学会产生什么影响?我们需要从性差异的角度重新考虑整个的研究领域。许多社会学研究视野的狭隘程度真是令人震惊!”(斯泰恩、普拉莫,2000:163)
2019年,性研究ing推出了“性社会学研究文献回顾”栏目,介绍了近年来发表在中英文期刊上的部分性研究文献以及中国大陆的部分性研究硕博学位论文,共计推出了4期Culture, Health and Sexuality英文文献编译、4期中国大陆期刊文献选编和7期中国大陆硕博学位论文选编。
2020年,我们将在介绍会议论文及其他重要原创性研究成果之余,继续着手资料库建设工作,希望能为学术研究提供更多的检索便利,也方便感兴趣的读者进一步了解中文的研究语境。本年度,我们将着重介绍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人员迄今为止出版(或未正式出版)的所有书籍(包括教材、文集、专著和译著等)。本系列往期内容详见公众号首页-正在连载-性社会学文献汇编。若无特殊情况,我们将以每周两次的频率更新上述书籍的基本信息、目录和精选内容。敬请期待。
本期介绍的是由人民日报出版社于2017年3月出版的《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因素定量研究》,作者为赵军。
《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因素定量研究》
作者:赵军
时间:2017年3月
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
目录
序 吴宗宪
自序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目标与路径
一、主题:为什么是“相关因素”而非“犯罪原因”?
二、方式:为什么要定量?
三、方案:如何取样?
第二节 工具与变量
一、工具:调查问卷是怎样设计的?
二、变量:本研究测量了哪些具体内容?
第三节 理论与分析
一、理论:本研究采取了怎样的分析框架?
二、分析:本研究采用了哪些统计分析方法?
第二章 家庭及社区因素
第一节 文献回顾与研究设计
一、文献:晚近研究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二、借鉴:本研究将回避晚近研究的哪些不足?
三、设计:本研究拟用哪些变量研究哪些问题?
第二节 家庭基本状态
一、家庭因素的整体权重:家庭预防究竟有多重要?
二、家庭状况:什么样的家庭会加大子女的
犯罪风险?
三、一个被忽略的问题:晚婚晚育真的就很好吗?
第三节 居住(社区)环境
一、居住环境的整体权重:“择邻而居”
究竟有多大意义?
二、软环境:当真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吗?
三、硬环境:居民区要有什么?不要有什么?
第四节 父母教养方式
一、整体权重:父母教养有多重要?
二、具体数据:各种教养方式的作用如何?
三、发现:这些数据说明了什么?
第三章 学校教育因素
第一节 文献回顾与研究设计
一、文献:晚近研究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二、设计:本研究怎么做?
第二节 学校联系紧密度
一、基础数据:辍学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关吗?
二、相关分析:旷课、逃学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关吗?
三、自我陈述:哪些因素可能影响学校联系紧密度?
四、回归分析:影响学校联系紧密度的相关因素
究竟是什么?
五、因果关系之反证:学校联系紧密度背后的原因
才是问题的关键
第三节 学校与犯罪风险
一、整体权重:学校预防究竟有多重要?
二、心理位置:学校在未成年人心目的地位
有多重要?
三、人际关系:校园情感互动会影响未成年人的
犯罪风险吗?
四、教育方式:老师该怎么教?
五、课业学习:成绩重要还是兴趣重要?
六、思想教育:真的有效吗?
七、校内秩序: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不良交往
第一节 文献回顾与研究设计
一、文献:晚近研究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二、设计:本研究怎么做?
第二节 不良交往与未成年人犯罪
一、基本情况: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都是
在“团伙”中发生的
二、控制变量:交往因素之外的影响因子
三、交往性质:什么样的交往是正面的?
什么样的交往是负面的?
四、交往对象:和什么样的人交往?
五、少年帮派:当如何对待?
第三节 不良交往的促成
一、家庭:子女的不良交往是如何形成的?
二、学校:学生的不良交往是如何形成的?
三、生活方式:哪些日常活动可能促成不良交往?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不良资讯
第一节 文献回顾与研究设计
一、文献:晚近研究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二、设计:本研究怎么做?
第二节 色情资讯
一、相关性:色情资讯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关吗?
二、控制变量:色情资讯以外的影响因子
三、犯罪风险:色情资讯是否促成了
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四、犯罪类型:色情资讯是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
性犯罪风险产生了影响?
第三节 暴力资讯
一、控制变量:暴力资讯以外的影响因子
二、犯罪风险:暴力资讯是否促成了
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三、犯罪类型:暴力资讯是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
暴力犯罪倾向发生了影响?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犯罪相关因素的整体性分析
第一节 文献回顾与研究设计
一、文献:晚近研究有哪些缺憾?
二、设计:本研究如何展开?
第二节 通径模型
一、学校教育
二、家庭因素
三、休闲活动及不良资讯
四、社区环境
五、价值观
六、学校联结与不良交往
第三节 分析讨论
一、若干西方犯罪理论的本土适合性
二、相关因素的实际作用及相应对策的应然着力点
三、未获支持的“主流观念”
本章小结
第七章 特殊类型犯罪的相关因素
第一节 选题及研究设计
一、选题:为什么要围新疆绕维吾尔族青少年的
分裂倾向展开专门研究?
二、设计:如何展开调查?
第二节 有序回归
一、经济因素
二、就业、就学状况
三、文化程度/汉语能力
四、民族交往/干群关系
五、族际冲突
六、非法宗教/暴恐资讯/“极端表现”
七、现代化问题
八、国家认同
第三节 分析讨论
一、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的社会治理必须标本兼治
二、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的促成有一定特殊性
三、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的具体治理方案必须
立足新疆实情
本章小结
后记
精选内容
第五章 不良资讯 (节选)
第二节 色情资讯
三
犯罪风险:色情资讯是否促成了
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色情资讯预测犯罪模型中测量未成年人色情资讯接触状况的变量是“网看涉性”和“观看色情”。“网看涉性”即受访者是否经常上网“看和性有关的内容,如美女图片、视频、情色电影等”,用以测量未成年人接触尚未达到“淫秽物品”程度的“性关联资讯”的状况;而“观看色情”是指受访者是否“看过黄色影碟、视频或图片”,用以测量调查对象享用通常被视为“淫秽物品”的色情资讯的状况。[1] 在加入这两个反映未成年人色情资讯接触状况的变量之后,最终的色情资讯预测犯罪模型的卡方检验为684.617,比未加入前仅仅提高了6.231,概率水平仍为0.000;R平方的两种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分别为0.613和0.841,相较之前分别提高了0.003和0.004;总共有93.8%的个案被正确地划分归类,相较之前下降了0.1%。综合看来,由“网看涉性”、“观看色情”两变量构成的反映未成年人色情资讯接触状况的变量组,对提高模型预测能力所发挥的作用相当微弱。易言之,在切断家庭状况、价值观、居住环境、日常休闲、上网性(别)交往、暴力资讯等变量的作用之后,未成年人接触色情资讯的状况对未成年人是否犯罪的预测力极其有限。
注释:
[1] 即使在法律上,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也一直是难以把握、充满争议和变动着的,更遑论在调查问卷中为淫秽物品下一个精准的定义了。好在普通人所说的“黄色影碟、视频或图片”大概也就是所谓的“淫秽物品”,因此将此两者等同应该能够接受;相应地,将“和性有关的内容,如美女图片、视频、情色电影等”视为尚未达到“淫秽物品”程度的“性关联资讯”也是可以接受的。需要指出的是,本研究中的“淫秽物品”与尚未达到“淫秽物品”程度的“性关联资讯”之间的区分,并不能等同于西方淫秽色情品分类中所谓“硬核”(hard core)与“软核”(soft core)的区分。在西方硬核淫秽色情品所表现的是女人被捆绑、被鞭打、被折磨、被羞辱、被杀害;而在软核淫秽色情品中,女人则是被攫取、被使用(参见李银河著:《性文化研究报告》,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9页)。
具体说来,“观看色情”变量的概率水平为0.715,大大高于0.05的标准,提示未成年人是否看过、是否经常观看黄色影碟、视频或图片,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否并不具有预测力;“网看涉性”变量的概率水平为0.013,回归系数B为-1.601,与之相关的回归系数Exp(B)为0.202,提示如果未成年人“上网最常看和性有关的内容(如美女图片、视频、情色电影等)”,则该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比竟会降低至20.2%。简单地说,有关接触色情资讯可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通常假设非但没有获得本研究数据的支持,反倒在相当程度上遭到了反证。
这一结果实在有些“出人意料”,至少对“通说立场者”[2] 是如此。然而,否定淫秽品与犯罪,尤其是与性犯罪之间相关性的经验证据在世界范围内早已不在少数。“在60年代,受当时美国政府委托的一个研究淫秽品问题的委员会提出了与保守的政府搞这项研究的初衷完全相反的报告——报告的一个主要结论是,淫秽品的出版发行与性犯罪没有相关关系”;[3]一项在美国展开的定量研究显示,淫秽品的功能主要是提供性信息(24%)、提供娱乐(18%)、改进性关系(10%)、使人获得性兴奋(15%)、使人厌倦性材料(20%)以及使人想同妻子尝试新的性方式(7%),与犯罪没有因果关系;[4] 在20世纪70年代,多项调查表明,“软核”淫秽色情品不仅不会导致犯罪的冲动,反而具有降低人的攻击性的功能;在实践层面,“西德,在实行了淫秽色情品的合法化之后,性犯罪率不但没有升高,反而大幅度下降”;在著名的“丹麦试验”中,“淫秽品的消费(包括青少年)不但不会使性犯罪率增加,反而具有降低性犯罪率的功能,淫秽品的合法化使各类性犯罪下降了16-80%”,一般犯罪率则下降了31%(1969年)。[5]
注释:
[2] 这个“通说”当然是就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而言的,国外的情况比较复杂,另当别论。
[3] 李银河著:《性文化研究报告》,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页。
[4] Donnerstein,E. Linz,D. and Penrod,S. The Free Press,New York,1987. P27.
[5] 参见李银河著:《性文化研究报告》,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3页。
李银河教授曾总结出有关色情品问题的三种基本理论。一是“模仿论”,即人们会模仿在色情品中看到的行为;二是“宣泄论”,即观看色情品会使郁积的性欲得到宣泄,而这种宣泄会降低性冲动,使一些男人的反社会行为减少;三是“无关论”,认为淫秽品不会产生刺激或降低性行为的效果。[6] 显然,包括本预测模型的数据在内,上述经验证据,尤其是“丹麦试验”,均较为一致地支持了“宣泄论”或“无关论”的观点。
我国学界主流在该问题上的观点基本属于“模仿论”的范畴,在未成年人犯罪与淫秽物品关系问题上更是如此。一般认为,青少年接触色情品就会被其中“新奇、刺激的内容所吸引”,从而促成其形成违法犯罪的动机;而色情品对性的详细描写,尤其是“对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等情节的描写”,则“无疑”会成为“未成年人学习违法犯罪行为的绝好教材。”[7] 作为证据,持“模仿论”立场的研究往往会拿出一些受淫秽物品影响而犯罪的个案或如“2002综治委调查”那样,提供未成年犯与普通未成年人接触淫秽物品状况存在显著差异的数据,并据以得出“‘黄色’录像、图书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结论。[8]
注释:
[6] 李银河著:《性文化研究报告》,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0页。
[7] 郗杰英主编:《预防闲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页。
[8] “2002综治委调查”的研究结论是这样得出的:“大部分未成年犯看过‘黄色’录像、图书,而城市普通未成年人中看过‘黄色’录像、图书的则非常少。这说明‘黄色’录像、图书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参见关颖、鞠青主编:《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263页。)
不过,这种推论是存在相当疑问的。在定性方面,持主流观点的研究在找到一些受淫秽物品影响而犯罪的个案之后,往往会有意无意回避那些(或许更多)对淫秽物品“免疫”的个案,这在因果关系的论证上明显存在缺陷;在定量方面,由变量间形式上的相关性直接导出事实上的因果性,并不符合相应学术规范的要求,因其尚未排除其他干扰变量所可能导致的虚假关系(spuriousness)。
如前所述,以曼-惠特尼U非参数检验比较本研究未成年犯与普通中学生接触色情资讯的情况,也能显现色情资讯接触频繁程度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的正相关。但对相同样本进行回归统计之后,其他变量的干扰被切断,原本与未成年人犯罪高度相关的“观看色情”便立即丧失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测力。在统计分析上,这只是虚假关系得以排除、两变量间“净关系”得以显现的表现,并非“数据上的意外”。
可见,无论从色情品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个案出发,还是从接触色情资讯与未成年人犯罪统计上的相关性出发,都无法直接导出“黄色录像、图书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事实上的因果联系。充其量,也只能说:“接触色情资讯可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假设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支持”。然而,主流研究往往在找到支持其预设立场的个案或变量相关性之后,便迫不及待地导出色情品接触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确切结论,没有进一步兼顾相反案例中的事实逻辑(在定性研究中),或者采取能够排除虚假关系的分析方法,向接近事实真相的方向再挪动哪怕是一小步(在定量研究中)。在这里,问题的症结恐怕不仅只是分析手段或技术的局限,更可能缘于研究者对其预设立场的笃信。而此一点,正是经验研究之大忌。[9]
注释:
[9] 有关社会科学研究中“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的争论,实在没有必要在这里展开。
在性意识形态层面,当今世界并存着三种主要的性观念。第一种是生殖主义的性观念,它将生殖视为性的唯一合法理由,此外的性,包括自慰、口交等“反自然”[10] 的性,都是自我放纵,都是罪恶的。至于避孕和堕胎,那简直就是杀人。这种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性价值观,自中世纪以后逐渐式微。第二种是浪漫主义的性观念,它认为爱与性不可分,没有爱的性是不道德的,情感和长期的人际关系是性的条件,其背后隐含的实际上就是恩格斯所批判的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家庭制度。[11] 伴随20世纪女性地位的提升和“个人生活的民主化”,第三种性观念——性的快乐主义得以强化。它认为,性的目的是娱乐,性仅是人生多种快乐的来源之一。于是,相互的性满足成为新型性关系的核心,持久的忠诚关系变得不再重要。[12] 与之相应,对个人独立及追求快乐之自由权利的肯定,对性活动的宽容逐渐成为世界性潮流。堕胎罪、兽奸罪、通奸罪等以生殖主义和浪漫主义性价值观为支撑的犯罪逐渐淡出历史舞台,性工作的除罪化运动得以展开。以发生在西方的“性革命”为标志,快乐主义性观念在20世纪60至70年代达到高潮。其后的艾滋病问题使保守观念有所回潮,但很快又被“安全的性”所掩盖。
注释:
[10] 所谓“反自然的”、“变态的”的性行为方式正是许多刑法教科书对所谓“流氓”“猥亵”犯罪方式的描述。但事实上,正如金西指出的那样,唯一不自然的性活动是不能实施的性活动。
[11] 保证父亲的财产由与其具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继承。
[12] 参见李银河著:《性的问题》,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38-39页。
在这一观念的嬗变历程中,对淫秽色情品的管制检查与言论出版自由之宪法权利以及女权运动之发展分化相纠结,在西方各国一度引发持续的理论争议与政治角力。至20世纪60至70年代,大多数西方国家在法律上经历了由道德主义向自由主义的转变,在性观念上则经历了由浪漫主义向快乐主义的倾斜,对淫秽色情品的管制也逐渐放松或解除。正是在这一时期,西方各国的犯罪率以较快的速度下降。[13]
与此不同,我国政府在新中国成立后对淫秽色情品持续了一以贯之的禁止立场,并从刑法和行政法两个层面进行严格的规制。从清除“精神污染”,到“除六害”,到“扫黄打非”,再到当下的网络扫黄,社会实践基本上坚持了与浪漫主义相近的性价值立场。只不过在这种中国式的“浪漫主义”背后,还隐含着一个相当本土化的潜意识——“万恶淫为首”,[14] 也就是习惯于从“淫”的方面查找恶的原因,这当然也就包括犯罪的原因。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无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的要求,在研究领域所导出的有关淫秽色情品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结论,至少是“政治正确”的,因而也就是安全的。于是,许多研究在有利于主流立场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之前,便匆忙肯定了主流的理论假设,这使得淫秽色情品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观念不断得到巩固和强化。
注释:
[13] 参见李银河著:《性文化研究报告》,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0页。
[14] 作为“万恶淫为首”的“西方版”,基督教认为:因为人的繁衍缘于性交,而性交是恶的,所以每个人生来就带有原罪。
然而,经验研究毕竟不是价值判断,它首先要弄清的是事实,而不仅仅是善恶。本研究数据在中国语境下对作为舶来品之“宣泄论”的支持,至少给予我们这样的提示: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意义上,下大力气“净化网络环境”,清理“淫秽色情”或“低俗信息”,拿淫秽色情品开刀,很可能是搞错了对象。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我们就很可能在一个与未成年人犯罪并无实质关联的变量上耗费了过多的社会资源,这将使我们无暇或无力对那些更为复杂、对犯罪发挥实际促成作用的变量展开有效的干预,以至于在客观上贻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治理。由分步模型数据可知,仅是本模型中的七组控制变量,就解释了未成年人犯罪61.0%至83.7%的方差;色情资讯接触变量组的加入,只使得模型自变量对未成年人犯罪方差的解释提高了0.3%至0.4%。更何况,本模型“网看涉性”变量所显现的是一种与我们的通常印象完全相反的可能性:未成年人接触“和性有关的内容,如美女图片、视频、情色电影等”,非但不会增大犯罪的可能性,反倒可以降低未成年人陷于犯罪的几率。
当然,这些都仅仅只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止这一层面上说的,至于色情资讯的传播会对社会其他方面产生怎样的影响,前述三种性价值观在整体上究竟孰优孰劣,哪种更适合“国情”,更“与时俱进”,那自然是需要另行研究的议题。即便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止的领域内,本模型的结果也还有待于更多符合学术规范之经验成果的检验。
四
犯罪类型:色情资讯是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犯罪风险产生了影响?
本研究色情资讯预测犯罪模型数据反证了接触色情资讯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通常假设,下一步需要弄清的问题是:色情资讯接触状况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有无影响。对未成年犯样本进行对数回归统计,得到一个以色情资讯预测未成年犯罪人是否实施性犯罪(强奸罪)的模型(下称“性犯罪模型”)。该模型所选自变量与前述色情资讯预测犯罪模型(下称“犯罪模型”)完全相同,只是因变量变为是否实施强奸罪,分析对象也仅只包括在押未成年犯样本,不含普通中学生样本。与前相同,该模型自变量也按照组别采分步输入方式,最终包含色情资讯变量组的预测模型的自变量数据见表5-2-5。
由分步模型数据可见,在加入“网看涉性”、“观看色情”这两个反映未成年人色情资讯接触状况的变量之前,由7大方面35个自变量组成的预测是否实施性犯罪模型的卡方检验为46.121,概率水平为0.080,不具统计意义,这与相同自变量对“是否犯罪”所具有的显著预测力形成鲜明对比。因本模型仅只分析了在押未成年犯样本,其意义仅在于探测自变量对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选择实施性犯罪的预测力,故所选自变量预测力的衰减是正常的。不过,在最终包含色情资讯变量组的“性犯罪模型”中仍有三个控制变量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一是“影视游戏”变量,其在“性犯罪模型”中的Exp(B)值为0.396,与其在“犯罪模型”中0.268的Exp(B)值稍逊,提示如果未成年犯罪人业余时间比较喜欢“看电影、电视、影碟、听歌”或者“玩电子(网络)游戏”,则该未成年犯罪人选择实施强奸罪的发生比将降低至39.6%,类似休闲活动对犯罪及性犯罪都具有相当抑制力的研究假设获得支持。
二是“恋人性”,其在“性犯罪模型”中的Exp(B)值为3.128,亦稍逊于其在“犯罪模型”中5.495的Exp(B)值,提示如果未成年犯罪人“谈过恋爱,并与自己的恋爱对象发生过性关系”,则该未成年犯罪人选择实施强奸罪的发生比将升高至3.128倍。在“犯罪模型”中,交互作用项“他性经历*恋人性”的加入具有统计意义,且使“恋人性”丧失了原本具有的统计意义,故研究提供的解释是:是否与恋人发生性关系不具备预测未成年人犯罪的能力,真正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元凶”得从不良交往方面寻找。但在“性犯罪模型”中,“他性经历”本身就不显著,因而无法采取同样的解释路径,必须承认“恋人性”对因变量“是否强奸”的预测力。不过,“性犯罪模型”只分析包括了在押未成年人犯样本,故这一数据并不支持“与自己的恋爱对象发生过性关系”会促成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的假设,它所支持的仅仅只是: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与自己的恋爱对象发生过性关系”者更可能实施性犯罪。至于为什么会如此,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是“家庭经济”,这一在“犯罪模型”不具统计意义的变量,在“性犯罪模型”中显现出了统计意义,其Exp(B)值为1.776,提示如果未成年犯罪人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评价,从“很困难”、到“比较困难”、到“一般”、到“比较富裕”、再到“很富裕”,每上升一个档次,则该未成年犯罪人选择实施强奸罪的发生比将升高至1.776倍。需要强调的是,这只是“家庭经济”变量在未成年犯罪人中,而非在未成年人中预测是否选择实施性犯罪的表现。因而,这一数据能否从中国古代“饱暖思淫欲”的观念中得到合理解释,还不得而知。
在加入“网看涉性”、“观看色情”这两个反映未成年人色情资讯接触状况的变量之后,最终的“性犯罪模型”的卡方检验为55.693,比未加入前提高了9.572,概率水平为0.019;R平方的两种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分别为0.113和0.249,相较之前分别提高了0.018和0.041。综合看来由“网看涉性”、“观看色情”两变量构成的反映未成年人色情资讯接触状况的变量组,对提高模型的预测能力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较为微弱。
具体说来,“观看色情”在“性犯罪模型”中的概率水平大大高于0.05的标准,提示未成年犯罪人是否看过、是否经常观看“黄色影碟、视频或图片”,对其犯罪时是否选择实施强奸犯罪不具预测力;“网看涉性”的概率水平为0.004,回归系数B为1.347,与之相关的回归系数Exp(B)为3.846,提示如果未成年犯罪人“上网最常看和性有关的内容(如美女图片、视频、情色电影等)”,则该未成年犯罪人选择实施强奸犯罪的发生比将增大至3.846倍。
结合此两变量在前述“犯罪模型”中的表现,色情资讯变量组的综合表现是这样的:接触“黄色影碟、视频或图片”等达到“秽物品”程度的色情资讯,对未成年人是否实施犯罪,以及在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是否选择实施性犯罪均无显著预测力;而上网常看未达到“淫秽物品”程度“性关联资讯”虽能使未成年人陷于犯罪的发生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却能较大幅度地提高未成年犯罪人(非普通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的发生比。
可见,与前述列举的那些西方国家经验证据相仿,本研究色情资讯变量组的数据基本支持了“宣泄论”和“无关论”的观点,只是这种支持尚有所保留。从支持的意义上讲,即便在中国,即便是对未成年人而言,是否接触达到“淫秽物品”程度的色情资讯与其是否实施犯罪或性犯罪均无关联;从保留的意义上看,能够“宣泄”未成年人的攻击性或反社会性的是那些尚未达到“淫秽物品”程度“性关联资讯”,而非淫秽色情品;在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接触这些“性关联资讯”并不足以“宣泄”其郁积的性欲,反而可能促成其选择实施性犯罪。
总的说来,本研究经验数据并未支持我国学界有关色情资讯接触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通常假设,所建预测模型在整体上较为有力地支持了“无关论”与“宣泄论”的基本观点。从相关控制变量的表现看,家庭结构的不完整、个体性格的叛逆、居住环境存在利于不良同辈交往的场所、日常休闲方式有助于不良同辈交往、有损家庭依附和传统活动的过度上网交际圈性行为的普遍和公开、对暴力资讯的接触和兴趣等因素,对未成年人是否陷于犯罪具有更为强劲的预测力。由此观之,仅通过减少或杜绝未成年人对色情资讯的接触,实难达成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相反,若在此一方面耗费过多的社会资源,就很可能忽视或阻滞对那些更具影响之促成因素的干预,最终妨碍未成年人犯罪防止工作的整体展开。当然,既是定量性的经验研究,所获结果就应具有相当程度的可重复性。故此,本节这些不同于主流观点的发现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可留待进一步的经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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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整理:王沫 祝璞璞
图文编辑:陈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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