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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税后证”的财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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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956号建议的答复
2020年10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您提出的关于对冲疫情影响,阶段性调整房产等抵押物处置税收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
二、关于阶段性调整“先税后证”制度的建议
“先税后证”制度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自实施以来,该制度不仅保障了不动产交易相关税收的实现,而且有利于减少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提升税收征管效率。
2020年8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先税后证”制度,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因此,我局认为暂时不宜对该制度作出调整。

财税评论Lawping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我局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时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例如,在增值税方面,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支持企业发展、加快资产处置方面,国家也有一定的税收减免安排。如,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2号 ):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全面掌控税源信息。契税征收机关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全面掌握、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凡可在一个窗口一并征收的,可在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或缴纳契税时一并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 ):

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要实行“一窗式”征收。契税已划归地税部门管理的,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做到各税统管,即既负责办理契税的征收事项,又负责办理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的征收事项……

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要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及时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并按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对于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各地要依法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变通和调整。
财税评论Lawping整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  )

各级财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要求,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共同做好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

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没有财税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为了方便纳税人,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使纳税环节前移,从源头控制税源。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财税评论Lawping整理

无视先税后证办理过户,一国土局副局长被判刑
北京一中院裁定认为: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进行征税,土地登记是否完成是使用权是否发生转移的重要标志,登记环节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按照规定,纳税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董×违反规定审批土地登记的行为使他人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而获得土地使用权,故其行为与国家土地增值税的流失结果之间存在刑法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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